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Ⅰ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1.轉讓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2.轉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3.轉讓違反特別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無效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處理辦法:轉讓方應當返還購股款,受讓方應當返還受讓股權。若股權無法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雙方應當折價補償。且一方存在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Ⅲ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況
法律分析:1、違反公司章程規定。2、違反公司法規定。3、違反特別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條第二、二款的適用。在公司章程沒有對股權轉讓進行規定時,股權轉讓應適用公司法第72條之規定。如果股東違反其規定轉讓股權,應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Ⅳ 怎樣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1、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2、徵得股東同意轉讓以及股東對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轉讓程序,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履行通知義務,以及在同等條件下將股權轉讓其他股東的義務,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詞,因程序上的瑕疵應被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權轉讓協議被認定無效的幾種情形
一、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二、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
三、未經股東會批准導致協議未生效
Ⅵ 股權轉讓協議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無效。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Ⅶ 怎麼判斷股權轉讓協議有效與否
法律分析:通常而言,如果合同能夠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且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那麼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Ⅷ 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如何確認
法律分析:1.股權轉讓協議的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有效,反之則無效。
2.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如果意思表示真實,則有效,反之則無效。
3.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則有效,反之則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Ⅸ 股權轉讓協議怎麼確認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有特殊約定或者法定生效條件的,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時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Ⅹ 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後的法律承擔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要返還財產,去工商部門辦理手續,受讓方所取得的股權要歸還,包括紅利。受讓方或者轉讓方由於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實際財產損失的,都要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