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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如何解除股權合同

發布時間: 2022-02-01 00:19:13

㈠ 股權轉讓合同如何解除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解除,一種是意定解除。
一、法定解除,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當事人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二、意定解除,按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解除
1、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根據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款,行使解除權。

㈡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股權轉讓合同

法律分析:有以下這幾種情形的,可以撤銷合同。

一、因受到欺詐而簽訂的合同。

二、因受到脅迫而簽訂的合同。

三、因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

四、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於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並且基於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

五、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㈢ 股權轉讓的合同可以解除嗎

股權轉讓後能解除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1、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
2、法定解除是法律規定一些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情形出現時,解除權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受讓方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嗎

股權受讓方可以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受讓方與轉讓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者當事人實現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公司已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撤銷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㈤ 股權轉讓合同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如下情況下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1、雙方約定的解除事由達成;
2、雙方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導致根本違約的;
4、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㈥ 股權轉讓後如何解除轉讓協議

法律分析:具體需要根據合同的條款約定。比如受讓人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後,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長時間未變更,如果是因股權出讓方的原因導致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未變更,從而導致受讓人取得的股權缺乏對抗效力,則受讓人獲取完整性股權的目的並未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㈦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法律分析: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了:1、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行期限屆滿前,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3、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㈧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解除,一種是意定解除。

1、法定解除,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當事人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2、意定解除,按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解除。

(一)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根據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款,行使解除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㈨ 股權轉讓合同解除有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解除條件有:

1.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以該合同為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前提。

2.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以終止合同關系為結果。

3.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有解除行為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㈩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股權轉讓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比如簽署合同時,轉讓方提供了公司盈利的虛假材料,結果在簽署協議後發現受讓股權的公司是嚴重虧損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比如一方利用優勢或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

3、因欺詐而訂立的。

4、因脅迫而訂立的。

5、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

6、股東擅自與現股東以外的人簽署股權轉讓合同,未告知原股東的,原股東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優先購買權被損害的30日以內,或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股權轉讓合同且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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