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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分割公司股權其它股東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01-28 12:04:08

A. 婚姻糾紛中如何處理股權分割

你好,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如何分割,一直是婚姻案件財產分割的難點,下面整理了一下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1.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分割處理

離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確因股權與案外人存在爭議難以確定的,可另案予以處理。

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另一方為隱名股東並要求分割相應財產權益的,參照上款處理。

2.股權價值的確定

離婚訴訟中待分割股權之價值存在爭議時,應採取協商一致、評估、競價、參考市場價等方式予以確定。

因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冊不全以及企業經營者拒不提供財務信息等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或可以參照當地同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業的營業收入或者利潤及其他方式來核定其價值。

3.具特殊人身性股權的分割

職工內部流通股等具有內部流通性的股權,離婚訴訟分割時應具體審查,並征詢職工所在企業等相關組織意見,以確定具體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個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權應屬個人財產,但村民股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益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4.股東為夫妻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要求補償款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夫妻一方主張股權,另一方主張補償款的,可在確定股權價值基礎上由獲得股權一方給付另一方補償款。

上述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中註明的夫妻雙方股權份額不構成夫妻間財產約定;但如設立公司時根據相關規定提交財產分割書面證明或協議的,構成財產約定。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時,參照上兩款規定進行處理。

5.一人獨資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夫妻中一人為獨資公司股東,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且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主張股權但不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在考慮有利公司經營基礎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權、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或通過競價方式處理;一方主張公司股權,另一方不主張公司股權的,在確定公司價值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

上述股權分割中,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6.股東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東,夫妻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

雙方均主張股權,原則上可判決歸股東一方所有,並給予非股東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非股東配偶放棄股權主張補償款的,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股東配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股東配偶放棄股權,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取得股權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

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可以釋明當事人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將股權變現,並對價款依法分割。

7.《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與《公司法》條文沖突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中「過半數股東同意」與2013年新修改發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沖突問題。應適用2013年新修改發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內容。

8.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確定

離婚訴訟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確定股票價值的,當事人對確定股票價值的時間點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辯論終結日的股票價值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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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東離婚,公司股權怎麼辦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評估公司的凈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並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C. 離婚時有限公司股權怎麼分割

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應由雙方經過半數股東同意,自行協商分割。若協商不成的,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若該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且其他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D. 新婚姻法夫妻公司股權怎麼分

《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 夫妻公司股權/股份,離婚時如何分割

分割夫妻股權不僅要考慮相關的法律規定,更要考慮分割股權給公司營運帶來的各種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股權的分割依照以下原則處理:
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可以相互協商;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3、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涉及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夫妻股權的分割不僅僅是婚姻家庭事務,更多的會牽涉到公司事務,所以,分割時還應當考慮以下重要因素,已決定分割的方式和策略:
1、股東數量的變化;
2、股東占股比例的變化;
3、對公司運營的影響;
4、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
5、對股東本人的影響;
6、財務成本;7、其他。

F. 在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公司,企業股權

根據有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在離婚時有關企業的處理時,審判機關該當正確界定財產,分清財產性質,劃清財產界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正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與該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與他人財產、有約定歸屬的財產與無約定歸屬的財產、企業財產權與企業經營權。在審判中,法院應進行多方面的審查,以工商登記資料為基礎,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審查企業的資金來源,實際經濟結構形式和運行機制,查明夫妻雙方在企業中所發揮的作用、影響程序、以及夫妻雙方在共同經營性財產中所佔的真實份額,酌情處理。同時,在處理離婚案件涉及企業財產權益分割時,要堅持合夥企業中重大事項由合夥人一致通過的規定,公司中必須遵守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遵守股份轉讓的一般規定,涉及企業變更的,必須遵守企業變更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有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還認為,在處理涉及公司、企業股權分割時,要依法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企業的處理往往涉及善意第三人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在分割財產時不得將第三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必須徵得第三人同意的財產變動,必須事先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則,夫妻一方或雙方應對因此而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17、18條,分別對涉及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的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作了相關規定。1.夫妻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根據有關司法機關的審判實踐,對於夫妻共同出資與他人設立有限公司的情況,在離婚時處理原則與合夥情況類似。應當注意的是,在以股份轉讓形式處理夫妻共同出資時,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並辦理相應的登記。對於雙方共同投資購買的股票,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記名股票的,按照記名股票轉讓的程序分割;屬於無記名股票的,由持有股票的一方將股票的一半交付給另一方即可。2.夫妻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出資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的地位。(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診法取得合夥人地位。根據相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夫妻共同出資與他人設立的合夥企業,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合夥人,在雙方均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出資且都願意繼續參與合夥經營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由夫妻雙方繼續以各自的出資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分配盈餘,承擔債務。如果一方不願意繼續參與經營,應按照退夥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設立合夥企業,除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之間對該出資以及因該出資而產生的收益有共同的處分權。若未參與經營的一方想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應按入伙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在具體操作上,可由參與經營的一方將其在合夥企業中出資的一半轉讓給另一方的形式,而不必由另一方再實際出資,這類似於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份額的情形。如果未參與經營的一方不想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或者原合夥企業的第三人不同意其入伙,則應由參與合夥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這種補償不應以出資時的出資額為標准,因為個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原始的出資額外負擔已經轉化為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權益,故在離婚時,應對這種權益的價值進行評估,將其價值的一半作價補償給另一方。此時評估的價值可能多於出資額,也可能少於出資額。如果參與經營的一方不想繼續經營而未參與經營的一方想參與到合夥企業的經營中來,應當由夫妻雙方與其他合夥人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合夥份額轉讓的一般規定處理,實際操作中可以由參與經營的一方以給予另一方補償的方式參與到合夥中。要注意依法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行使該權利時,夫妻一方轉讓合夥份額的所得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當注意一方為逃避責任而轉移合夥企業財產或者與其他合夥人串通轉移合夥企業財產的情況,如果發現,應當按照妨礙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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