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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力的股東如何稀釋他的股權

發布時間: 2022-01-27 02:35:39

A. 股權稀釋應該如何進行

引入新的投資者,進行增資擴股的時候,原股東的股份會被稀釋,而且是同比例稀釋。

原股東持股的變化有兩種,第一種是股份轉讓,公司注冊資本不變,轉讓股權的股東股份會減少,其他股東股份不變,第二種是增資擴股,一般引入投資機構都是採用第二種進行入資,同時產生股權稀釋的情況。

在投資者增資後,注冊資本會發生變化,投資者的部分資金計入注冊資本金,另一部分計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因為注冊資本發生變化,原股東的股份會被同比例稀釋。

最後簡單說,融資方以錢買公司產品或技術以及整個團隊。而股東卻是產品技術或銷售模式的創新及發起人…

而股東們為了產品的銷售擴大及搶占市場份額,吸納外部資金以壯大實力就必須割捨將來的市場遠景紅利來進行交換……

隨著產品在市場的佔有率逐步增大及飽和,以前的融資方(合夥人)漸漸實行退出機制,做到見好就收的目的。上市的目的就時就把融資人交給市場進行身份轉換,此時的股份持有人就大眾股民。

B. 我是有限公司大股東,想稀釋其中某一個股東的股份,應該怎麼辦

一、通過增資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增資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其實現實中也會有很多股東不同意增資。公司新增注冊資本,「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因此進行股權稀釋比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註冊資本。

二、通過轉讓股權(股份)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我國《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的規定,依據公司性質不同,即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權(股份)轉讓的規定並不相同。

(2)不出力的股東如何稀釋他的股權擴展閱讀

1、短期股權稀釋

所謂股權短期稀釋,是指單位股利的暫時性下降。當企業購並溢價小於或等於企業購並協同效應時,雖然從理論上或長期來說,是不會導致股權稀釋的。

但短期單位股利攤薄依然不可避免。這是因為,企業購並協同效應的實現主要取決於目標企業潛在價值的挖掘,而挖掘目標企業潛在價值,則不僅需要具備特定條件(資金、技術、高效管理等),而且需要一定的整合時間。

由於在目標企業潛在價值沒有完全挖掘出來之前,企業購並增值額肯定會小於購並溢價,從而會出現主並企業股東的股權稀釋現象。

2、長期股權稀釋

所謂長期股權稀釋,是指單位股利的永久性下降。造成這種股權稀釋的根本原因是購並溢價大於企業購並的協同效應。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購並協同效應完全得以實現,企業購並增值額依然不能彌補購並溢價,從而單位股利攤薄現象無法自動消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稀釋

C. 怎麼稀釋股權

1.增資擴股
增資擴股是指企業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股東投資入股或增加投資增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
2.股權稀釋
股權稀釋分為兩類,一類是短期股權稀釋,一類是長期股權稀釋。短期是暫時性下降,長期是指單位或企業股利永久性下降。
3.稀釋方法
股權稀釋一般分為兩種方法。一是進行投資,二是通過股權轉讓。
4.增資稀釋股權
現實很多企業股東不同意增資,冒著風險。而我國法律也並未規定。全體股東按照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除外。根據公司法三十五條。
5.轉讓股權法稀釋股權
我國對於公司股權轉讓的問題,有著不同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與股權有限公司規定不同。
6.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超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不同意的股東要買股權。不夠買的,被視為同意轉讓股權。
7.股權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此類公司相對於股權轉讓操作繁瑣一些。股東轉讓股權,應該在相關的證劵公司進行。分為記名投票和不記名投票。

D. 引入風投前,公司原始股東有3個,大股東想只稀釋他的股權,另外另個股東的股權比例維持不變。

可以有,facebook的創業過程就有這樣的例子存在,推薦去看一部電影叫社交網路,就是圍繞這件事創作的。

E. 出錢不出力,出力不出錢,三類股東如何合理分配股權

現在公司經營不僅需要資金,更需要人力和資源,暫時不考慮資源進入,先考慮人力和資金。
企業創辦初期資金的作用更大一些,建議可以設置資金股:人力股=6:4,隨著企業發展,成熟穩定企業需要人才更多一些,這時候人力顯現作用,可以設置資金股:人力股=4:6或者3:7,也看公司性質,輕資產公司可以這樣設置。
初期也不建議一次性把人力股全部給公司任職的人員,需要一定的考核機制,達到某一個目標後釋放多少股份給人力,建議分3-4年,沒有分出的股份分紅留存公司發展。
對於經營管理人才(實際控制人),銷售,技術人才可以根據崗位價值評估該給多少股份,一般性企業可以考慮實際領導人:銷售:技術=6:2:2,只是建議,特殊行業會有很大差異,根據崗位價值評估測算結果。人力股分3-4年釋放。
成熟穩定後的公司可能投資人資金資金大部分收回或有利潤,這時候資金股向人力股的轉化可以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公司主要崗位人才的股權激勵,建議這時候更多是崗位價值評估,鎖定有能力的優秀人才,讓公司做的更大。
人力股份設置是為了吸引優秀人才,讓有能力的人拿到股份資源股的設置是為了更容易做大做強,所以一定要嚴格約束人才,而不僅僅是對員工年限一項的考核,也是為投資人的資金負責。
一切資金股,人力股,資源股的設置都要遵循實際控制人手裡有公司絕對控制權或者相對控制權,分紅權可以適當給出,讓公司掌握在創辦人手中,否則股份劃分的再公平公司做不大股東矛盾出現只能束手待斃。
拓展資料
出錢又出力。僅次於創始人的股份,這是未來公司的核心,也是聯合創始人。 出錢不出力。這是你人生的貴人,要感恩,這類人就是你的天使投資人。他們在早期是純屬於財務投資人,不參與項目發展,支持你的創業。注意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股份按照企業估值的比例來計算。 出力不出錢。這類人一般是從高管團隊中,從期權的方式來給予股權。因為所謂出力,就是他任職的崗位做的很好,沒有出資占股,但未必不能被創始人團隊吸納為新的合夥人。這類人群的考核和實際價值觀認可,比股份更重要,這也為什麼說是「期權」。

F. 公司增發新股,如何稀釋大股東的股權

公司增發新股,公司總股數增加,但是股東的股數不變,所以股東的占股比例就下降了,所以會稀釋大股東的股權。
公開增發也叫增發新股:所謂增發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個理由新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上市公司「圈錢」,對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進行優先配售,(如果你不參加配售,你的損失更大.)其餘網上發售。增發新股的股價一般是停牌前二十個交易日算術平均數的90%,增發新股對股價肯定有變動。‍

G. 部分股東增資,如何計算稀釋後的股權比例

結合本案來看,貴司可以召開一個股東會,就增資事宜進行約定,如丙仍明確表示不願意追加投資,應視為丙對於增資優先權的放棄,甲乙明確表示願意增資,則甲乙可根據原先出資比例,按1:1的比例進行增資,即甲乙雙方各增資350萬元,增資後公司股權情況如下,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1000萬元,其中甲出資450萬元,乙出資450萬元,丙出資100萬元,丙占公司10%的股份。

H. 如何避免大股東增資稀釋小股東股權比例

1、第一道防線:重大事項表決權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就意味著只要持有1/3以上表決權,就能從根本上阻止公司增資行為,從而從根本上避免可能發生的對小股東權益的任意踐踏。當然,在公司成立時如約定重大事項表決須代表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表決權通過的話,則對持股比例低的小股東更加有利。
2、第二道防線:優先認購權(按比例優先認購和超比例優先認購)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當增資行為無法避免或小股東本身也同意增資時,依法按照原出資比例進行增資是股東的基本權利,按比例增資可以有效地避免小股東股權被稀釋的情況發生,使增資後的公司股本結構與增資前保持一致。
3、第三道防線:評估以重新確定出資比例
當增資行為無法避免,而小股東又無力或無意繼續出資時,最後一道防線即是在新的股本金進入之前必須對公司全部資產狀況和所有者權益進行評估和審計以確定公司的凈資產。因為,公司在增資時可能處於盈利狀態,可能擁有大量的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因而,凈資產可已能遠遠高於公司原始資本。相反,如公司處於虧損狀態,沒有任何經營積累,凈資產可能早已低於其資本,甚至可能已經資不抵債。基於以上原因,合理的增資方式應是首先對公司的現有資產進行全面地評估,以確定股東權益的真實價值或者公司的凈資產,並在此基礎上,確定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和新股東的出資金額與股權比例。盈利狀態下高於資本的股東權益應由原股東享有,而不應自然地歸屬增資後的所有新老股東,同時,虧損狀態下新股東相同比例股權的出資也不應該當然地按照原有股東的出資額確定。否則,就必然會導致新股東對原有股東權益的不當佔有,或者老股東不合理地獲得新股東出資利益。因此,評估以重新確定股權比例是小股東在前面兩道防線均告失守的情況下的最後的抵抗陣地。

I. 股東的股權在兌現期間,新進入股東後該怎麼稀釋股份

一、通過增資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增資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其實現實中也會有很多股東不同意增資。公司新增注冊資本,「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因此進行股權稀釋比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註冊資本。

二、通過轉讓股權(股份)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我國《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的規定,依據公司性質不同,即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權(股份)轉讓的規定並不相同。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就是說本公司股東之間,股權可以自由轉讓。
(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也即,公司稀釋某股東的股權,可以將其股權轉讓給他人以達到稀釋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份的轉讓規定比較繁瑣和嚴密,首先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對於記名股票,應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如果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以上問題均在《公司法》上得到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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