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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股權代持

發布時間: 2022-01-24 16:06:17

Ⅰ 代持股份怎麼簽才合法

法律分析:法律對企業股權代持問題並未做出較多規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如果股份代持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一般股份代持協議是合法的。合法的代持股協議應該具備的內容有:1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基本個人信息情況;2代持股權的情況,包括股權所佔比例、股權歸屬等;3本次代持股的協議;4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明確;5發生糾紛時的解救方法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最重要的是,該持股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Ⅱ 股權代持是否合法

合法。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

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

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

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 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2)如何認定股權代持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Ⅲ 注冊資本未實際繳納 僅憑股權代持協議是否能否認定股權代持

這個問題問得很不清楚噢
1.在法律上股權代持人可以自己作主對公司任何股票任何合法處理,包括轉讓;
2.有的代持協議為保護代持人隨意處置代持股權會設定高額違約金;
3.隱名股東未實際出資,會給代持人一定負擔,也就是公司倒閉時,代持人會被追繳認繳出自額,實際股東賴賬就麻煩了;
4.代持人代持的股權沒有實際出資,一定要股東盡快繳納,代持協議約束不了的,因為股東權利和義務是受公司法規范的,與合同法平級,兩個合同兩碼事。

Ⅳ 股權代持是否合法嗎

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股權代持協議,合法有效。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與名義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外,該合同為有效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例如,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稀土勘查、開采及選礦,如果外商與國內公民簽署股權代持協議經營上述行業的,該股權代持協議因損害了國家利益將被認定無效、不合法。如國家禁止保險公司股權代持,保險公司的代持協議將認定為無效、不合法。

Ⅳ 股權代持是否違法

把股權賣了代持不違法。名義股東將代持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處分股權行為並不當然無效,應當根據民法典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將代持股權轉讓的,構成違約應當賠償實際出資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Ⅵ 股權代持協議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有法律效力,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可能影響股權代持協議法律效力的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可能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或投資於特定行業。如果隱名股東屬於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此時,盡管股權代持協議本身並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卻可能因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認定為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股權代持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會有一些風險。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Ⅶ 公務員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1. 公務員不能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 無論公務員替別人代持,還是別人替公務員代持都是不可以的,如果涉及特殊性質的公司,本身更不允許代持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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