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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布局怎麼破

發布時間: 2022-01-24 15:52:56

Ⅰ 創始人股權分配不當險被架空怎麼辦

潘的苦惱也是台下很多創業者正在經歷的:如何引進優秀的人才,又能合理的分配股權?當高管權利過大,創始人如何應對?
潘鴻寶是北京發研工程公司的董事長,從事建築結構的改造加固。從2001年起,他帶領著十幾個人的團隊創辦公司,一路打拚到05年,公司已成為行業內的冠軍,06年產值達到三千萬左右。09年,公司遇到了上升期的瓶頸:怎麼打拚也不能把企業帶到更高的層面,由此,潘鴻寶決定引進高端人才。
就這樣,09年底,他同時引進了總經理、生產副總和經營副總,除了高工資、高獎金,他還給了總經理25%的股份,兩個副總共15%的股份。這意味著,新引進的人佔了55%的股權,如果有任何事情需要董事會投票表決,潘這個創始人存在著被孤立的險境。
三個月以後,問題開始暴露,潘意識到高代價請來的團隊,與當初的願望差距過大。比如,三名高管想要先掙錢再與潘一起創業,由於管理層問題導致的中層員工兩極分化,以及高層理念差異造成與外界材料供應商、分包單位的矛盾。最可怕的事莫過於,三名高管自成團隊,開始孤立他。
「慢慢了解到企業這樣走下去肯定沒有希望,這個事必須要處理,我決定完全收購股份,果斷勸他們離開公司。」潘鴻寶說。
柳傳志分析致命錯誤:價值觀不同
台上的柳傳志靜靜地聽著,弄清楚來龍去脈以後,柳分析,潘鴻寶致命的錯誤在於:
首先,引進人才的最大錯誤在於價值觀不同,你把你現在的企業當成一個產業做,將來能夠形成你和你員工的事業,而他們完全是一種職業經理人的心態,撈一把是一把,真的有了股份以後,並沒有能夠通過股權,對公司未來有信心。因此,在對企業的價值觀上有了根本分歧。
此外,同時引進三個人又都居於重要崗位,是非常危險的,如果官司打起來,可能會把公司徹底打垮。
王利芬的困惑:獅子大張口怎麼辦?
王利芬一語道破關鍵:如果他們不賣或者狠狠創造眾多資料敲你一筆你怎麼辦?
柳傳志和王利芬同時想到:若真是如此,從戰略空間上可以把三個人先分化一個出來。談過一個人以後,股權就能大於50%,董事會可以把另兩個人先炒了。事實上,潘鴻寶還真這么做過,但是並未成功。
「因為總經理和生產副總兩人是鐵桿,於是我迅速先找經營副總溝通,我底下還是跟他很講道理,原來他也認可我,但我沒想到最後真正挑頭折騰的人是他。」潘鴻寶苦笑。
如果此事發生在柳傳志身上,他會如何處理?
「要我來處理的話呢,一般我會把最壞的情況要想清楚:即三個人都堅決不分化。我在邊上另外辦一個公司,把原有的業務往那邊招過去,這時公司的牌子就沒有了,但是人還是原來的那些人,原有公司的品牌價值不大,這一傢伙就把他們弄散了。」柳傳志說。
柳傳志補充,其實最好的做法,是三個人一起走。所謂獅子大張口,是要付出一定代價的,不要把錢看得太重,非要到他們不肯走的時候才分化。「能用錢解決的問題,我就不願意用傷筋動骨的方式解決」。

Ⅱ 如何做好股權統籌布局

在使用數據透視表之前,我們先想一下我們最終想要的報表格式,Excel本身特點決定了報表的格式是由三個要素組成的,行、列、數據。
行列的顯示,我們可以任意拖動數據表的項目進去,裡面的數據隨著行列項目的不同而進行調整,那麼我們的數據也就旋轉起來了。

Ⅲ 股權怎樣去合理布局才能夠促進公司戰略的達成

做股權激勵一定要選准對象,看準時機,單純的股權授予是不可取的,不要以為做了股權激勵就萬事大吉了,要看你做的夠不夠到位,上海經邦集團是專門為上市及非上市企業做股權激勵咨詢的,董事會主諜席薛中行博士被譽為中國股權激勵第一人,在5月22日舉行的方案班正好有關於美容連鎖行業股權激勵的課程,現場幫你設計落地方案,而且在場所有行業老闆幫忙一起批判論證,建議報名參加一下。對你一定會有幫助的。

Ⅳ 股權如何調整

現行《企業破產法》第85條、第87條規定,重整程序中可調整出資人權益,出資人組表決未通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相關調整「公平、公正」的,可以裁定予以批准。若股權已出質,調整股權勢必影響到質權人的權利。當前在處理已出質股權調整問題時,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傾向於以取得質權人的同意為原則。質權人不予配合時,整個重整計劃的執行往往由此陷入尷尬境地。

有人認為,股權質權是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股權上設定的負擔。重整程序中,股權質權人既不是債權人,也不是出資人,包含出資人權益調整內容的重整計劃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股權質權解除或消滅後,方可調整債權人企業的股權,前一項法律事實是後一項法律行為合法有效的前提。依照《物權法》,股東轉讓其已出質股權,必須取得質權人的同意,否則應予賠償,亦為此理。《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程序中調整出資人權益,若不符合出資人真實意思表示,則應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質權人對股權享有質權請求權,其利益應依物權法受到保護,才符合企業破產法中「公平、公正」要求之本義。因此在重整中涉及調整出資人權益的,應先期或同時按調整出資人權益的規則調整股權質權,質權人對股權質權調整方案擁有表決權,質權人反對調整的,人民法院可依「公平、公正」審查予以批准。

筆者認為,現行《企業破產法》未為股權質權人設置相關表決和審查程序,若在司法實踐中增設此等程序,與股權調整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協調,不符合調整股權即隱含實現股權質權這一法律事實及消滅股權質權這一法律後果,也有悖法治原則。

解決調整重整企業已出質股權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正確認識重整程序中股權調整與股權質權變動之間的關系。首先應將股權法定調整與意定轉讓予以區分。在價值取向上,前者突出程序公正與效率,後者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已出質股權協議轉讓時,為防止出質人和股權受讓人串通,故要求轉讓前應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以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企業破產法規定的股權調整與屬於法定調整,重整程序中多方利益相互制衡,為此又設置了相應的司法審查程序,符合程序公正、效率優先原則,足以保護質權人的利益,質權人並無介入的必要。

其次應將股權調整與實現股權質權統一起來。重整程序中的股權調整,具有強制執行程序的屬性。附於股權上的質權作為擔保物權,因股權被執行(調整)而同時得到實現並因此消滅;股權調整所得,應優先清償質權人。即便股權調整對價為零、質權人不予接受,也不影響消滅股權質權這一法律後果的發生。質權人因股權價值嚴重貶損而遭受不當損失,不是重整程序中對股權所作調整所致,法律另外設有救濟途徑,不宜在重整程序中處理。

筆者建議,重整受理法院在制訂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前,可召開聽證會以聽取各方包括質權人的意見,為質權人反映訴求搭建平台。在製作相關法律文書時,一並明確出資人權益調整、股權質權因此得到實現而發生變動等事項,以便於有關部門辦理股權質權注銷和股權變更等相關登記手續,確保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順利執行。

Ⅳ 布局股權激勵個股,應該注意啥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投資者挑選個股投資時,針對股權激勵股,總體來說股權激勵題材是受到資本市場認可和歡迎的,股權激勵的宗旨是刺激公司在激勵期內取得更好的成績。但應注意,一些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行權門檻過高或太低,導致其失去了原本的作用。

Ⅵ 如何做好股權統籌布局

企業家在做股權激勵,激勵內部員工,或者是在進行外部融資的過程中,最擔心的問題就是如何把握公司的控制權,因為創始人的股份被稀釋,很容易導致公司大權旁落,如果其他小股東進行聯合反對,創始人甚至還有被踢出董事會的可能。投資還是要到一些正規的平台,像騰訊眾創空間

新浪創始人王志東、真功夫創始人蔡達標、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蘋果創始人喬布斯,都曾經喪失公司的控制權,為商業史添寫一篇篇遺憾的傳奇故事。
那麼如何做股權統籌布局?我們可以從企業發展的四個階段,做戰略性統籌規劃。
1、初創期
企業發展處於初創期時,公司實力非常弱,一無資源,二無資金,此時老闆需要親力親為,伴隨著企業逐步發展,此時需要更多人才加盟,股權激勵是吸引他們加入最好的方式。此時最好採取進攻型統籌策略,確保公司創始人股份在67%以上,以保證絕對控股權。
進攻型統籌可放可收,可進可退,創始人不但擁有防禦權,而且也有進攻權。在企業當中非常重要的大事,只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就為有效。也就是說,雖然釋放了33%的股份,但實際上企業創始人擁有企業的絕對控制權。
當然,如果公司經營不善使得股東利益受損,通過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的,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一年時間的股東,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於初創期,企業管理者還不成熟,他們不能獨當一面。當創始人擁有企業的67%的股份時,可以順利貫徹相關政策,確保運行順暢。
2、發展期

企業處於發展期,公司逐步走向規范化,企業老闆逐步將經營執行的權力下放,公司中層、高層已初具雛形,企業發展迅速。此時,老闆可以抽身出來,進行企業的戰略規劃,長遠的思考。這個時候我們可以將股份再次釋放一些,給到高層幹部,讓他們從小股東慢慢變大,逐步成為公司的核心股東。這個時候,老闆只需要做到管理型統籌即可。
企業在發展期,如果創始人要實現相對控股,最好擁有大於1/2的股份,52%的股份更好,這主要是針對未來上市考慮的。
假設企業要走上市路線,老闆的股份必然會被多次稀釋,最少有兩次。第一次會有風投進來,一般風投入股會佔10%股份。這時候要同比稀釋10%。企業要上市,要發行公眾流通股,發行公眾流通股最低額度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25%。因此企業的股份兩次共稀釋了35%。
假設老闆以前是51%的股份,被稀釋35%,還有33.15%的股份。假設老闆是52%的股份,被稀釋掉35%,還有33.80%的股份。33.15%與33.80%區別在於一個小於1/3,一個大於1/3。當老闆擁有1/3的股份時候,就擁有對整個企業的一票否決權,外圍股東不管怎麼整合,股份加起來最多也不會超過2/3,外圍股東必然會受到牽制。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控制權旁落的風險。

3、擴張期
企業進入擴張期,市場份額逐步提升,不少風險投資基金也蠢蠢欲動,如果創始人在前期就有資本戰略的考慮,那麼此時,企業已進行了幾輪融資。
企業一方面需要吸引風險投資,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做好股權激勵。股權的價值在這個時候凸顯,股權激勵的效果也會非常明顯。
公司可以進一步釋放股權,經過與資本市場對接以及股權激勵,創始人最好仍然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股份,這意味著老闆擁有企業的重大事件否決權,以保證企業的安全,我們將此結構稱為防禦型統籌。
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做出特別決議時,要採用絕對多數通過的原則,絕對多數指的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時,應有代表股份總數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比如是否解散公司、是否同意合並、重組等重大事件,當創始人擁有三分之一的股份,便意味著可以對此事進行否決。

4、成熟期
隨著企業繼續發展,公司逐步走向成熟,這個時候創始人就不需要掌握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哪怕你擁有企業的3.5%股份,那也非常優秀,因為企業已經實現了公眾治理。我們從公眾治理的企業結構來看:
第一,公司章程。對於企業家來說,企業家族可能股份比例很小了,但是他們很早在這個時候就設立了一個游戲規則,那些律師已經在公司章程中,格式化地寫了幾條保護原創大股東核心利益的條款。
第二個,基金分析師。中國不少優秀的明星企業如蒙牛、國美等,不少股東是外資,是投資者。每個投資機構都會有基金分析師,一旦你的企業做出一個重大決策。基金分析師立刻會拿出一個報告,分析這個決策會不會影響投資者利益,影響股東盟約。一旦影響股東利益,股東就會施加壓力,或者會聯合其他股東,比如說企業家族,來給職業經理人施加壓力。
第三個,律師。在海外,要在美國上市非常的容易,只要商業模式好,真的能為股東們創造效益和價值,他們就會相信你,企業也容易上市。但上市以後,機構發現企業做的跟說的不一樣,不但狠狠地限制,而且罰款會很高,懲罰很重。在中國不一樣,是反過來的。企業上市之前被查的非常嚴格,上市很困難,但上市以後相對寬松。
公眾型的公司治理結構需要進一步完善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股東大會、監事會,建立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各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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