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創業股權如何交稅
① 創業初期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創業初期公司分配股權我們應該堅持創始人和股權的綁定以來控制。其分期兌現的原則。現在我們知道的在市場上最流行的股權分配模式為:由一個股東出資額占公司總資本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享有絕對控制權。
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依舊對公司有重大影響。
任何股份量一定要與該股東對公司擁有的價值量對等,即股東可以以投入的資金、擁有知識產權、擁有的行業經驗、擁有的社會資源、目前在公司的角色分配與承擔的責任義務,等方面來衡量他目前對於公司的價值是多少,這個值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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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要注意什麼問題
聯邦創業給大家總結以下八點注意事項:
一、哪些行為屬於股權轉讓行為?
《辦法》第三條規定了七類情形為股權轉讓行為:(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三、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原則及方法如何把握?
《辦法》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這是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納稅人轉讓股權,應當獲得與之相匹配的回報,無論回報是何種形式或名義,都應作為股權轉讓收入的組成部分。《辦法》第七至九條規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方法。通常情況下,股權轉讓收入就是轉讓方在轉讓當期或後續期間獲得的各種形式及名義的轉讓所得。
四、何種情況下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等四種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對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稅收管理的納稅人實施的一種稅收保障措施。同時,《辦法》第十二條對何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進行了說明,但實際情況中,確實存在部分股權轉讓收入因種種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為此,《辦法》第十三條對轉讓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進行了明確,主要是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間轉讓、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響導致低價轉讓、部分限制性的股權轉讓等。
五、股權轉讓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據《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時,必須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後順序進行選擇。被投資企業賬證健全或能夠對資產進行評估核算的,應當採用凈資產核定法進行核定。被投資企業凈資產難以核實的,如其股東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股權轉讓或類似情況的股權轉讓,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採用類比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以上方法都無法適用的,可採用其他合理方法。
凈資產主要依據被投資企業會計報表計算確定。對於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佔比超過20%的企業,其以上資產需要按照評估後的市場價格確定。評估有關資產時,由納稅人選擇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同時,為了減少納稅人資產評估方面的支出,對6個月內多次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給予了簡化處理,對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動的,可參照上一次的評估情況。
六、股權原值如何確認?
根據《辦法》第十五至十八條規定,通常情況下,股權原值按照納稅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如納稅人在獲得股權時,轉讓方已經被核定徵收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此次轉讓時,股權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稅務機關核定的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定。這也是為了使整個轉讓環節前後銜接,避免重復征稅。
對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七、股權轉讓的納稅地點和納稅時點如何確認?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
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的次月15日內。《辦法》第二十條對何時作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點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種情形:(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一)事先報告義務
《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二)納稅申報義務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在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事後報告義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或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如果還涉及到國有資產或者合資資產股權轉讓,必須申請批准單位批准,繳納相應個人所得稅後,股權轉讓合同才會生效,要不然就白忙活了。
③ 創業初期如何分配股權
根據你的敘述,你這樣做不是尋求投資合夥人,而是尋找雇員,因為你沒有要求你的所謂合夥人投資,這樣,你只要支付工資即可,至於支付工資的數額,可以參考當地工資情況,高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達到當地員工平均工資高一些即可,因為沒有投資,所以不要簽訂協議,而要簽訂勞動合同(最好是一年的,以便抉擇),在員工干一段時間以後,看情況在給予股權獎勵。即非投資性股權,而是獎勵性股權,一般獎勵性股權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
④ 普通創業公司,轉讓股權是否需要繳稅
股權轉讓涉及到兩個稅種,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契稅是按照轉讓價格的千分之一徵收,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增值部分的20%徵收。所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看轉讓的價格是否有溢價。如果沒有溢價,平價轉讓是沒有個人所得稅的。具體需要看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價格是如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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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初創企業上市股權架構怎麼做,怎麼合理避稅
當企業的股價1元增值到10元或100元的時候,中間進行股權轉讓需要按照資本利得稅進行交稅(如果轉讓符合一定的優惠條件,可以暫緩交稅),所以我們要在上市前將所有的股權架構框定,以後不再變動,否則中間出現差價的時候,都會「評估增值」,理論上都需要交稅(不排除有一定稅收優惠)。
作為財務投資人,如果在公司上市後是有套現計劃的,那在上市前,擬上市企業最好用直接架構,就是自然人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而非控股公司持股,這樣不僅方便退出,而且在未來賣股票的時候,可以省去控股公司需要負擔的那部分企業所得稅,而只需要繳納自己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股東擬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權,不以套現為目的。建議採取自然人-控股公司-擬上市公司三層股權架構。因為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取得的從居民企業的分紅享受免稅待遇。這樣可以避免分紅導致的稅負。
將公司部分股東變為有限合夥企業。尤其是對高增值率的互聯網企業,企業很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直接增值10倍甚至20倍,因此一開始就要考慮有限合夥,最直接的好處是可以避免重復納稅。
其次,比如公司要進行員工股權激勵,實際控制人不希望員工直接持股,稀釋控制力,而是希望做個持股平台,那麼該股東就更應該考慮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但是部分地區,比如深圳,三天前剛剛下文,取消有限合夥企業的所得稅優惠,讓暫定20%的徵收率恢復到5-35%的累進稅制里,那麼對實際增長十倍以上的公司股東來說,減持將會遭遇特大利空。
還因為我國的稅制與歐美國家不同,盈利的時候都收走了,在你虧損的時候,錢並不會再給你退回來,最多是可以用虧損遞延所得稅,未來幾年再抵扣,但是限制條件相當多。因此很多投資公司把注冊地放在天津濱海,西藏等稅收窪地,以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避稅,這成為一種理性的選擇。
⑥ 股權投資分紅如何繳稅
股權投資分紅(稅後利潤分紅)收入方屬於企業,而且所得稅率與支付紅利企業相同,則不需繳納任何稅金;如果稅率不同,則需繳納稅率差的所得稅稅金。
收入方是自然人,則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