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現0元轉讓股權
㈠ 0元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作為股權轉讓的受讓方,如果想要以「0元」受讓有限公司的股權,可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體現具備資源互換價值的非貨幣現金財產, 如約定在股權轉讓後提供自身的勞務或者技術以此作為轉讓對價,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贈與性質;或是對股權轉讓公司的經營狀況做一個風險評估報告,以此說明在受讓股權後,股權收益極大可能呈現出負狀態。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㈡ 如何0元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任何股權均可以0元轉讓,無論新三板還是主板股票。
但是0元轉讓並不多見,經常見到1元或者低價位轉讓的案例,前者是無償贈與,後者是有償買賣。一塊錢事實差別雖不大,法律性質則不同:
(1)0價格轉讓股權,很可能會構成無償贈予股權;(2)為了逃避債務而0價格轉讓股權,轉股行為可能會被撤銷;
(3)0對價轉讓股權,稅務局可能不會認可。
因此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過程中,經常會以形式上的1元轉讓方式,而不是0元轉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㈢ 實繳的公司股權轉讓能0元轉讓
以什麼價格轉讓持有的股權,在民法上完全意思自治。
但是,
股權轉讓時,依法應該繳納所得稅(個人轉讓要繳個人所得稅,企業轉讓要繳企業所得稅)。
如此一來,在稅法上,就存在一個「合理價格」和「正當理由」的問題。
合理價格一般是按股權對應的凈資產確定,低於凈資產轉讓的,可以認定為「非合理價格」。
正當理由則一般只存在於自然人之間,如父親轉讓給兒子。
只有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以「非合理價格」,例如0元轉讓股權。
否則的話,稅務機關就有權進行調整,以合理價格來確定應納稅額。
比如,A公司以100萬出資,取得B公司10%的股權,而這10%股權對應的凈資產為200萬元。
按照正常價格計算,A公司獲得100萬元,應該繳納25%,即25萬的企業所得稅。
現在A公司以「0」元價格轉讓這10%的股權,由於公司之間一般不存在「合理理由」,則稅務機關就有權進行調整,確定應按200萬價格轉讓,從而要求A公司繳納25萬元的稅款。
也就是說,A公司可以「0」元轉讓其持有的股權,但必須承擔25%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