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不明糾紛怎麼辦起訴
Ⅰ 股權轉讓產生糾紛應當怎樣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可經由以下四個途徑解決:
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1)和解。
即保險糾紛產生時可重新磋商,以公平為原則,達成共識以解決爭端。
(2)調解。
主要依靠第三者的中立立場,以說理教育助雙方化解矛盾。
另有行政調解,專指由工商局對當事人糾紛進行處理。
調解協議雖無法律約束力,但若一方未履約,另一方可請求法院執行,亦可尋求其他解決方案。
(3)仲裁。
指雙方訂立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後將案件交予仲裁機構審理並作出裁定。
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質,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遵守。
(4)訴訟。
若雙方無仲裁協議,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處理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Ⅱ 股東出資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股東出資糾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但原告必須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比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另外需要有股東出資糾紛的事實和理由,表明原告的訴求,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等,滿足這些條件法院才會立案。一、股東出資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股東出資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股東出資糾紛有哪些?
1、虛假出資糾紛。
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認購出資而未實際出資,取得公司股權的情形。虛假出資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以無實際現金流通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以虛假的實物出資手續驗資報告;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等。
2、出資不足糾紛。
出資不足是指在約定的期限內,股東僅僅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或者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出資不足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貨幣出資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3、逾期出資糾紛。
逾期出資是指股東沒有按期繳足出資的情形。《公司法》允許注冊資本分期繳納,規定了首次出資的限額。實踐中,經常發生的糾紛是股東首次出資符合法律規定及約定,但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履行首期出資之後的分期出資義務。
4、抽逃出資糾紛。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在公司成立後違法將出資收回。抽逃出資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股東設立公司時,驗資後將出資轉出(新法取消了驗資程序),公司並未實際使用出資;公司收購股東的股份,但未按規定處置該股份;公司未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即先行分配利潤;公司製作虛假會計報表進行利潤分配;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出資等。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的表現形式是很多的,比如股東出資不足,虛假出資,甚至是抽逃出資,如果股東抽逃出資給公司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影響,類似於造成公司無法正常運營的,公司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這種行為已經涉嫌抽逃出資罪。
Ⅲ 股權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股權糾紛案件可以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解決。
股權糾紛案件訴訟的流程如下:
1、訴訟階段,准備好訴訟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書寫訴訟狀,如實把事情的經過用書面形式表述;
2、受理階段,法院會對述求進行查驗,符合受理標準的,依照法律規定程序,法院決定對此立案;
3、審理前准備階段,法院會給被告發放傳票,傳喚被告,這期間可以互相耐正拿拿出相關證據,期間雙方可以調解;
4、開庭階段,法院正式受理,進行對此事的調查,雙方的辯論,以及評議到最後的宣判。
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方法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昌搭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3、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4、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綜上所述,發生股權糾紛的可以前往法院進行起訴,按時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清譽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Ⅳ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辦法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可採取四項途徑:
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1)和解:
由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在保障雙方權益的前提下,就爭議問題達成共識,以解決爭端;
(2)調解:
由第三者介入,運用勸導等方式化解紛爭。
另外,存在一種行政調解,即工商局從中調解雙方爭議;
(3)仲裁:
雙方依據事先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定,仲裁具有類似於司法的性質,其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需雙方遵守;
(4)訴訟:
若無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處理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6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Ⅳ 公司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公司股權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也無法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