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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出資如何防範股權代持

發布時間: 2025-04-05 04:49:33

『壹』 股權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風險

法律分析:合法。措施:(1)保證股份代持協議為有效協議,實際出資人主張權利的基礎是股權代持協議的有效。(2)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針對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法責任,以防範上述風險。另外,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加大違反協議的成本,使違約方的行為得不償失,有利於對意圖違反協議的一方雙方予以震懾。(3)設立股權質押擔保。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將顯名股東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顯名股東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4)將股份代持協議要告知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利害關系人。如果條件許可,應將股份代持協議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此時若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貳』 「股權代持」最常見的18個法律要點(附股權代持協議書)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常見的18個法律要點涉及股權代持糾紛類型、代持的原因、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同規定、股權的轉讓與處分、公司債權人對隱名股東的追索、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系、股權歸屬與委託投資關系、代持協議效力、股權代持協議的司法實踐、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法律風險、可降低法律風險的協議安排、IPO或並購重組中的要求、稅務處理、相關判例、注意事項以及股權代持協議模板。此模板包括了委託內容、委託許可權、甲方與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委託持股費用、委託持股期間、保密條款、爭議的解決以及其它事項。

具體而言,股權代持協議中,甲方為實際出資者,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和投資收益,而乙方作為名義持有者,僅代持股份,不享有股東權益的收益權或處置權。在協議期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股東權益轉移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乙方需遵守協議,不得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代持股份,並在行使表決權時提前通知甲方並取得書面授權。乙方還需將獲得的全部投資收益轉交給甲方。此外,雙方需對協議內容保密,直至協議終止後仍需繼續保密,違反保密義務需賠償對方損失。在爭議解決上,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有權提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協議自雙方簽署生效,並以書面形式存在,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過上述內容,詳細闡述了股權代持的法律要點、協議內容和注意事項,旨在為實際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清晰指引,確保各方權益得到保護,同時降低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叄』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一、股權代持使實際投資人面臨的風險

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就股權及收益屬產生糾紛發生爭議時,他們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就備受關注,對此,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對「股權代持」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對於協議效力問題的認定並沒有統一的司法尺度。因此,最高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對股權代持的問題處理作了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表明了我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資格的確認,對於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司法解釋三規定只要相關協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則就認定為代持協議有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以合法形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續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

二、股權代持使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

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三、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的公司面臨的風險

第一,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在中國證券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企業絕對的紅線,證監會在上市審核實踐中全面嚴格禁止「股權代持」,代持幾乎成了令監管機構、中介機構、上市公司都談虎色變的雷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需要披露出到自然人,且不允許代持。

第二,面臨界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咱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肆』 99%的股權代持,都會踩的22個坑

99%的股權代持,都會踩的22個坑

一,什麼時候股權代持?

1、張三想投資做股東,但出於商業安排、規避競業限制、身份等原因不方面露面,最終與李四簽訂代持股協議,將李四登記為股東。張三是幕後老闆,也就是所謂的隱名股東;李四是工商登記的股東,是顯示股東。

2、股權代掛是一個委託關系,隱名股東可以隨時解除代持股協議。

二、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3、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

三、股權代持有什麼風險?

顯名股東的風險:

4、隱名股東不按照代持協議的約定,按協議要求支付代持股權的報酬的風險。

5、隱名股東未按照規定實繳注冊資本,公司資不抵債時,公司債權人要求顯名股東承擔償債義務。

6、如代持股公司涉及司法案件,顯名股東有可能會被限制消費或成為失信人。

隱名股東的風險:

7、顯名股東不按照代持股協議的約定,配合隱名股東還原股權或轉讓股權。

8、顯名股東不按照代持股協議的約定,將分紅等投資收益支付給隱名股東。

9、隱名股東浮出水面時可能涉及大量稅費。

10、顯名股東不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1、顯名股東代持股權一段時間後不願意再代持,隱名股東將股權過戶到他名下,涉及大量稅費。

12、隱名股東浮出水面時,需要過半數的股東知情/同意。

13、顯名股東未經隱名股東同意,私自出售其所持有的股權。代持股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使隱名股東勝訴,也只能讓顯名股東賠償損失,而不能要回股。

四、如何解決股權代持的風險。

14、代持股協議提前約定好,所有的代持風險(如未繳注冊資本),均由隱名股東承擔,並約定違約責任。

15、代持股協議約定由隱名股東的享有表決權、簽字權、股權所有權、經營管理權、收益權、處置權。

16、代持股協議約定隱名股東要定期向顯名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17、提前簽訂無條件恢復隱名股東身份的協議書。

18、代持股協議提前約定好,顯名股東不履行代持義務時,隱名股東可要求顯名股東賠償並承擔違約責任。

19、隱名股東要求顯名股東將股權抵押給隱名股東,並經過工商登記。

20、隱名股東提前保存好出資證明並在轉款時備注是出資款、投資款。

21、隱名股東讓其他股東知道代持股的事實,以便日後還原股權。

22、隱名股東讓顯名股東的配偶簽訂承諾書,表明其知道並認可代持股的事實。

『伍』 股權代持時,實際出資人必須知道的十個注意事項

前面兩期,我分享了股權代持對實際出資人的各種法律風險,那麼,在不得不請人代持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這方面,資深股權律師段海宇認為要從股權代持協議和日常經營兩個方面著手,我們先看股權代持協議,根據我的執業經驗,實際出資人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應當包含的下面六個重要條款並簽訂好配套文書:

第一、實際出資人對目標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顯名股東從目標公司獲得的投資分紅歸實際出資人所有,顯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活動所獲得的任何權利都歸實際出資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實際出資人有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實際出資人已經將出資款足額交付顯名股東,該出資必須專門用於實際出資人對目標公司的出資,顯名股東對此予以確認,目的是為了證明實際出資人已經出資。除此之外,名義股東還必須將他已經將投資款給到目標公司的證據例如銀行流水、出資證明書交給實際出資人,目的是為了實際出資人向目標公司證明自己已經完成出資。

第三、在代持期間,實際出資人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顯名股東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可以提前要求名義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落款時間空白,防止名義股東到時不配合。

第四、要求顯名股東及時披露目標公司對股東的任何通知、提案、決議,在以股東身份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取得實際出資人書面授權,未經授權不得行使表決權,如果實際出資人決定自己參與表決,在應當在簽署代持協議時,要求顯名股東簽署委託實際出資人行使表決權的空白授權委託書。

第五、顯名股東承諾將他未來所收到的全部投資收益均全部轉交給實際出資人。

第六、實際出資人有權隨時解除代持股協議,顯名股東應當按實際出資人指示將股權轉讓給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必須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在實際出資人將股權轉讓、質押給第三人時,顯名股東也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第七、 和名義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協議,目的是防止名義股東私下將您的股權質押或者轉讓給其他人。

除了與名義股東簽訂好股權代持協議和配套文件外,在目標 公司日常運營中實際出資人應做到以下三點,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

1、代持股協議簽訂後,實際出資人要保留其向顯名股東支付出資的記錄,以及顯名股東向公司注資的記錄,盡量保證專卡專用,並在同一時間段內支付;

2、實際出資人需要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認可其為真正股東的證明,以及目標公司予以確認的證明,例如通過股東會決議、股東知情同意書、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式確認或公司向實際出資人簽發加蓋公章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因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只有經過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際出資人才能請求公司將自己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否則,即使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當你要求將自己變更目標公司的股東時,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3、保留好自己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活動的證據,目的是證明自己在實際行使股東的表決權和經營管理權;

4、公司的運營中,實際出資人還應對董事會席位、公司高管職位及公司財務人員作出安排,防止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力,通過作出當年度不分紅,少分紅,高額提取資本公積金,關聯交易,自我交易等方式將實際出資人的利潤「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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