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拍賣的股權如何做賬
① 破產財產拍賣後的帳目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85條第1款規定:「破產財產的變現應當以拍賣方式進行。由清算組負責委託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因此,在破產案件中,處置破產企業財產的基本方式是以拍賣方式來實現財產的變現。在清算組組織拍賣之前,一般要先行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然後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拍賣底價。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按照拍賣底價無法拍賣成功,造成流拍。對此,《規定》對直接進行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的程序沒有做出規范,導致其不具有拍賣程序的公開和公正性,極易導致暗箱操作,損害破產企業,職工或者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對於破產財產流拍後的處理必須要盡可能嚴格規范,防止處理的隨意性。目前,有關流拍如何處理的法律規范有二個:一是最高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其13條規定,股權〈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一次拍賣最高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九十。經過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在破產財產的變現中,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二個司法解釋處理。相對而言,《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流拍處理程序更為具體和更具可操作性,其雖然僅是針對股權拍賣做出的規定,但對於其他財產如實物財產的拍賣應當可以參照適用。需要說明的是,破產財產流拍之後無任是實物分配還是作價變賣均須由清算組制訂財產分配方案,然後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而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實際上,有許多地方在兩次流拍後,即以拍賣底價抵給債權人,不論是股權還是實物財產,不能不說讓債權人佔了個大便宜。
② 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代開代繳時
借:其他應收款-某股東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個人所得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個人所得稅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的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收入達到繳納標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了個稅法修正案,將個稅免徵額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的?
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
至於A轉B,把沒實際出資的部分轉給B,那麼實際上就是0,因為這部分沒有實際出資。所以在轉讓協議上體現雙方都同意了,以0元價格A轉給了B。後續B將承擔A轉給B那部分的股權責任,同時也要承擔自己原有的那部分股權責任就可以了。
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股東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除了對國有股權的轉讓估價作了限制性規定外,對於普通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並未作具體的規定。在實踐中,普通股權的轉讓價格通常由以下幾種方式確定:
(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
(3)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凈資產價法」。第四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依據計算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評估價法」。
第五以拍賣價、變賣價為股權轉讓價格。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常見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以上就是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的會計分錄的編制方法,大家都學會了嗎?轉讓股權就是公司的股東把自己的股份給另外一個人,這個是有償的,要是無償的也是要繳納稅費的,印花稅是肯定有的,要是轉讓方還是自然人股東的就會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 法院拍賣股權債務誰承擔
法律分析:看拍賣的具體手續確定標的物,如果拍得的是公司股份,那公司債務仍是公司承擔。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