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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監控股權

發布時間: 2025-03-10 14:41:07

『壹』 內部人控制和股權分散的區別什麼是內部人控制,什麼

一、"內部人控制"現象釋義所謂"內部人控制"現象,是指獨立於股東或投資者(外部人)的經理人員掌握了企業實際控制權,在公司戰略決策中充分體現自身利益,甚至內部各方面聯手謀取各自的利益,從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監督,使所有者的權益受到侵害。"內部人控制"風險,是由美國斯坦福大學的青木昌彥針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特有的情況而提出來的,是指從前的國有企業的經理和工人在企業公司化的過程中獲得相當大一部分控制權的現象。證券投資基金在信託契約中對基金管理人規定了諸多的義務。但是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的實質決定了,在基金資產的權利問題上,存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進而存在"內部人控制"風險。所謂證券投資基金的"內部人控制"風險是指作為委託人的基金持有人,其目標是追求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而作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其目標是追求個人的收入最大化,兩者的目標並不一致。由於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先天性的缺陷,即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的重要投資決策並沒有發言權,其並不能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因此基金管理人(即內部人)就實際上掌握了基金資產的控制權,從而在基金投資決策中充分追求自身利益而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現象產生的因素分析及對策探討基金管理人的專業素質尤其是職業道德對投資者的利益影響較大。所以我們必須在基金管理人中引進競爭機制,讓投資者有的選擇餘地。下面我們通過對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產生因素分析來探討對策。1.基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內在因素。現代公司制有兩大特徵,一是法人財產制度,二是法人治理結構。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由於投資者人數眾多不可能進行直接經營管理,只能通過一個法人治理結構進行管理,即基金持有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交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也即在組織形態上證券投資基金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即證券投資基金蘊涵著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內在條件。並且在我國,大多數基金主要發起人同時又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因為按照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基金管理人是由基金發起人選定的。這樣就造成主要基金發起人以一筆相對較小的發起人認購資金(發起人作為持有人擁有證券投資基金3%的股份約6000萬),可以穩獲得巨額的年基金管理費(約5000萬)。明顯地,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選擇,缺乏競爭機制。在現階段,投資者面對的不僅有管理人管理水平風險,更重要的是時刻面臨著管理人職業道德風險。因為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大的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為主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在人事、關聯交易等方面存在種種利益關系。因此,基金管理人很可能會動用基金資產為其控股股東服務,最終受損的將是廣大基金持有人。從以上分析可知,不僅僅是因為基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內在引發了"內部人控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也外在地方便了"內部人控制"的操作。如何防範這種不良體制的運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1)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進行調整。由於投資者的極度分散,所以若讓投資者擁有經營權,所花代價可能是得不償失。我們從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嘗試探討。A、讓基金公司擁有部分所有權: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也應向基金投資,並且應佔到一定比例;B、選舉基金持有人(不包括發起人)的代表進駐基金公司,作為獨立的監管部門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並且將相應的規章制度寫進基金信託契約。(2)減少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內在聯系,規避可能發生的基金與券商的聯手操作。(3)放寬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標准,在管理公司中引入競爭。管理公司的設立首先要求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及發起人的資信情況,根據《暫行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七個條件,其中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與國外成熟的管理公司相比,國內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資信要求是比較嚴的,這對保證才起步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的內在質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從長遠發展看,這一嚴格的規定也會使許多公司,甚至一些資信較好、業績優秀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失去機會,不利於公平競爭,不利於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我國基金業的長遠發展。在此,筆者建議放寬管理公司設立標准,把那些經營能力強,又規范守法的公司吸收到證券投資基金這一新興的金融領域,促進整個基金業的發展與壯大。(4)通過市場竟爭投標選擇基金管理公司,讓優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多管理幾只基金。2.基金運作結構失衡,基金所有權分散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重要因素。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契約規定了基金持有人(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三方的權利與義務。基金持有人與基金託管人均可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但由於基金投資者的高度分散性,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權僅只是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投資者對自己資產運作的監督是事後的,具有極大的滯後性、虛弱性。而基金託管人代表基金持有人進行監督則有很大局限性。一方面基金託管人為了加強與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受自身利益驅動的限制,把權利當作籌碼,為自己今後佔有利地位可能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睜隻眼閉隻眼;另一方面基金託管人的監管體制並不健全。沒有上層監管,只是一種信用交易。並且國內對監管中何為肯定能監督的條件,何為隱性監督的條件並無說明,也不存在處罰問題,約束與反約束並未成立。可以說現在國內基金託管人很少有做到嚴格按規事的。基金治理結構中有失衡的一面,只能寄希望於管理人職業道德品質上。3.基金信息分布不對稱,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的信息知情權不足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又一根源。基金管理人由於其職業性及管理公司機構組成的特性,其掌握較多資產經營信息,而基金持有人極其分散,知道信息也較少,在客觀上形成信息分布不對稱。另外,在"兩權分離"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在獲得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充分信息知情權方面也有障礙:第一、監控成本,也即委託-代理關系中的代理成本。第二、信息公告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出於基金運作的安全性考慮,在一定的時效內將會拒絕向基金持有人發布有關基金運作信息。第三、信息的非真實性。基金管理人在發生用基金資產為自己謀取私利時,為了逃避基金持有人的監控,有可能向基金持有人提供虛假信息。那麼,如何才能克服這種基金的先天缺陷呢?一般來說可以採取激勵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4.對策探討筆者本著研究的精神,在此對激勵機制與監督約束機制的方案及政策規定作一番探討。首先,從激勵機制上來看,是讓基金經理人分擔信息分布不對稱所產生的風險,也即讓基金經理人的利益與基金收益掛鉤。然而非常遺憾的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所做不多,其主要的手段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資產的凈值以一定比例(如2.5%)收取基金管理運作費用,但是基金管理人及投資專家們卻沒有任何利益的激勵,沒有利益分成,沒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也沒有購買基金管理公司的股票期權,這樣投資專家們就極有可能結成聯盟合謀牟利。在設計激勵機制方案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對我國股票市場以及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方面的特點作一說明:(1)由於股票市場規模與運作規范、監管體系等方面的制約,存在著基金管理人操縱股票價格和基金資產凈值獲得高額管理費用的可能。由於我國股票市場尤其是流通股市場的規模還比較小,市場監管還有很多缺陷,證券投資基金這樣的大型機構投資者完全有可能操縱股票的價格及基金的凈資產值。以一隻20億元規模的基金為例,若其以資產的10%投資在一隻股票上,就達到2億元。這樣對於總市值為20億元,流通股佔30%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有可能控制該股票三分之一的流通股,再加以眾所周知的一些違規操作方式(如對敲、聯手操縱、製造假消息等),足以影響股票的市價。基金管理人若通過惡炒所控股票的手段來操縱基金資產的凈值,基金持有人不僅要付出過多的管理費,同時還須承擔因此而引致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而這種情況的根本解決,卻不應只著眼於基金業,根本措施在於整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整個監管體系的嚴厲與完善。(2)基金管理費用的提取標准應充分發揮激勵作用現存大部分基金其管理人的報酬均按基金資產凈值的2.5%的年費率計提(也出現了一些基金按1.5%的年費率加業績報酬來計提),這必然影響到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為了自身利益。會盡量推遲基金收益的分配,這有可能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3)政府給基金業的一些優惠政策,使基金能夠坐享超額壟斷利潤。例如對基金進行新股配售,這讓基金輕松地擁有巨額利潤,對基金給的不是市場空間,對基金業的成長壯大並不利。綜合以上分析,我們提出如下幾種方案。方案一,基金管理人的報酬以基金資產凈值的某一較低的百分比(如1.5%)為基數,並每年根據基金相對於同一時期的大盤表現提取業績報酬。其業績報酬的提取可以採取累進比率。例如超出大盤表現的某一相對百分比如10%按超出部分收益的10%提取,超過10-20%部分的收益按15%提取,超過20-50%的部分按20%提取,超過50%部分按超過部分25%提取。顯然,這一方面可以保證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凈值獲得一定的基本收入;另一方面,激勵著基金管理人盡量去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盡量去追求更高的超額利潤。可以說這一方案已得到投資者與大部分基金管理人的認同。例如1999年6月份發行的12隻基金均採用了1.5%收取固定管理費和業績提取法,並且不少以前的基金管理人(如基金漢盛、同益、普惠、景宏、泰和、金泰、開元、興華、安信、浴陽等)也自發調整管理人報酬,由原來2.5%的年度管理費調減至1.5%年費固定費率。這種激勵方案可說是有其優點的。因為按業績計提報酬,可促使基金加大二級市場投資規模,鼓勵基金管理人努力運作,以獲得的收益。但由於監管體制與基金管理人的素質原因,這在一定程度卻加大了二級市場的震盪,造成極壞的影響。各類基金為了追求利潤,紛紛退化了在招股時承諾的投資理念,這確是應引起管理層的注意,加強監管,加強操作的規范性,加強基金行業的自律和法制建設。總的來說,此方案由於沒有從根本上給基金管理人長期激勵,才造成了可能的炒作現象。若能在此方面進行完善,這種激勵機制才更有發展的潛力。方案二,基金管理人的報酬採用期權激勵。股票期權在市場上已廣為流行了,可以說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激勵方式。它實質上是一種選擇性期權,就是未來以給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力。它有效地將管理人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結合起來了,避免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較好地解決了經營管理者(代理人)的激勵問題。由於現存基金一般封閉期均為15年,完全有期權制存在的基礎。筆者基於股票期權的這種內涵,借用股票期權內在長期激勵約束機制的思想,在此提出對基金管理人報酬採用期權激勵的方案。基金管理人每年以基金資產凈值的1%年費率提取固定比率報酬,其超過同期銀行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20%以上時按超過部分的20%提取業績報酬。由於基金資產凈值中包含有尚未實現利潤,為了避免基金管理人炒作基金資產凈值,應對基金管理人進行長期激勵。具體方案如下:基金發行時,基金預留10%的基金單位,用於對基金管理人的期權激勵。基金管理人每年有一次行權機會。即若基金超過同期大盤表現的20%時可以以基金發行價和基金資產凈值之間低者價獲得基金規模的0.83%基金券。兩年後允許流通50%,三年之後允許全部流通。若超過同期大盤表現的30%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以基金發行價的90%或基金NAV之間低者認購基金規模的0.83%基金券。若基金錶現低於同期大盤表現,則基金管理人只能以基金發行價的150%或基金資產凈值之間低者進行認購。每年如此,直到第12年。第12年可以認購0.87%,此時基金管理人本身也已認購了10%的基金單位,其又受兩方面的激勵:一是基金資產凈值的增長,二是基金爭取展期。因此基金管理人也會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若基金通過繼期請求,其期權激勵方案可按此思想類推。其二,從監督約束機制上來進行調整與完善。基金作為一種典型的信託投資工具,其具有明顯的委託-代理關系制度。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中主要當事人是基金投資者、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暫行法中對基金的設立、募集和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資運作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和監管。可以說,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從一開始就是十分重視規范和監管的。但是由於理論水平和經驗積累方面的欠缺,我國基金監督約束機制的實際運作中還是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從對基金的運作機制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知道,基金持有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構成了委託-代理關系的三角。他們各司其職,權利與義務清晰,形成了一種權力制衡、責任明確、分工協作和利益共享的機制。從理論上來講,這種內部制衡機制是相當科學的,也是基金得以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現實中其表現卻說明還是有不少地方需要完善的。筆者結合前人的觀點及自己的思考提出如下研究結果。第一是基金持有人權力發揮的有效性問題。由於基金規模大,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他們一般來說只能通過在二級市場上對基金的買賣表達自己的意願,無法對基金管理人形成直接監督,也即只能"用腳投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若想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成本太大。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筆者借鑒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思想,建議在基金運作機構中引入監事會。監事會由基金持有人挑選,平時全權代表廣大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管理及時進行監督與指正,遇特殊情況,有權申請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進行商討。監事會最好由社會上專業機構公開招標競選產生。其出任與退任由基金持有人表決,對廣大基金持有人負責。其薪酬建議以基金凈資產的一固定比率提取(0.05%)。其退任與否只需基金持有人1/3通過即可,每年舉行一次。其也受證監會審核與監管。其次由於基金管理人經常代行基金所有權,致使託管人迫於自身業務拓展的利益驅動,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放鬆其監督權,導致二者制約關系的相對弱化。造成這種影響的根源在於基金管理人的選擇過程。在我國,基金管理人是由擁有基金3%股份的基金發起人選擇,而最關心基金業績的97%的基金持有人卻對基金管理人沒有事先選擇權。而一般來說基金發起人所選擇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自己全權控股的公司。顯然,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發起人有合謀利益的基礎,這一運作機制有違科學性原則。建議嘗試如下做法: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與基金的設立分離。即基金管理公司由有資格進行基金經營管理的專業機構發起成立,其管理人才應向社會公開招聘,並均應通過執業資格認證。基金設立時,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參與基金的發起,基金發起人應在市場中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招標,真正做到良性競爭,讓作為基金業核心的基金管理公司真正規范成熟發展。基金託管銀行應由基金發起人選擇,其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監管才能充分體現。可以說只要引入了基金管理公司選擇中的競爭機制,其他問題就相應得到解決或弱化。第三,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制。目前,國內新成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實際運作中都有一套內部管理機制,但健全程度及有效實施程度各不相同。對於尚處於試點階段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在法規上應給予一定的規定,應把建立內部隔離設施(防火牆)作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條件之一,同時通過完善對基金管理人員的資格注冊,規范從業人員的素質,給基金管理公司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並且在管理公司內部應建立合理的監察文化,建立監察稽核部,以確保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符合監管標准。最後,完善全國范圍內的社會監督機制與法制化建設。法律的約束及社會的監督是一個行業、一個公司健康發展必須的外部約束環境。我們不應僅局限在基金業這個框子內,而應從整個國民經濟的良好運行出發,建立涉及經濟生活、法制生活等各個方面的社會監督體系,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

『貳』 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表怎麼填

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話,需要一份股東會決議,要寫清各位出資人的股權明細. 像你這種情況都拿回來登記表了,照著表填寫就行了唄,哪些地方該填哪些不用填你可以問稅務人員.他們會點出來的.

『叄』 增資擴股與稅源監控問題

只要股東的股權比例有變動,在辦理工商登前,就都需要先辦理地稅的稅源監控的。如果是增資擴股的話,辦理步驟為:

  1. 前往地稅網站登陸後,進入【股權轉讓】-【資本變動申請】。根據網站要求提交電子版材料,等待網上審核。

  2. 等網上的審核狀態為:「審核通過」後,列印明細。分別是【資本變動信息表】和【股權結構信息表】兩張表。每張表要列印3份出來,要橫著列印(網上不會說有2個表,每個要打3份,我每次忘記都要再跑一次😓)。

  3. 帶上股東會決議原件,章程修正案原件,這兩個原件稅務要收掉的。再帶上新投資人的身份復印件(是公司的話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上投資人公司的公章)、新投資人委託書、被投資公司財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要用地稅的統一格式。網上提交沒有財報,格式在「股權變更申請管理」裡面有下載。網上審核沒有要但是去櫃面的時候還是會跟你要財報的。我就是這個多跑了一次)

  4. 最後辦稅人帶上身份證,去網點刷身份證拿號排隊辦理就行了。

『肆』 公司治理的模式有哪些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英美模式

英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

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是通過公司的基本章程來限定公司不同機構的權利並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各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雖然都基本遵循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框架,但在具體設置和權利分配上卻存在著差別。

1.股東大會

從理論上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英美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而且相當一部分股東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東,其實施治理權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將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或經常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宜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以便作出有關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將其決策權委託給一部分大股東或有權威的人來行使,這些人組成了董事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的關系。股東們將公司日常決策的權利委託給了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而董事會則向股東承諾使公司健康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

2.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關於董事會人數、職權和作用,各國公司法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外,各個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的事宜進行說明。公司性質的不同,董事會的構成也不同。在談到公司治理問題時,常常要根據不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分析。 為了更好地完成其職權,董事會除了注意人員構成之外還要注意董事會的內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在內部管理上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其一,在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以便協助董事會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大都附設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一般都是由董事長直接領導,有的實際上行使了董事會的大部分決策職能,因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進行決策,則很難應付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也有可能因為決策者既是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所以不願讓太多的人分享他的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又成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除這樣一些具有明顯管理決策職能的委員會外,有的公司還設有一些輔助性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主要是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法律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使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把注意力轉向財務控制和存在的問題,從而使財務管理真正起到一種機制的作用,增進董事會對財務報告和選擇性會計原則的了解;報酬委員會,主要是決定公司高級人才的報酬問題;董事長的直屬委員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討論特殊問題並向董事會提交會議記錄和建議的委員會,盡管它是直屬於董事長的,但它始終是對整個董事會負責,而並不只是按董事長的意圖行事。美國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用以解決專門的公司治理問題。

其二,將公司的董事分成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公司現在的職員,以及過去曾經是公司的職員,三種人,一是與本公司有著緊密的業務和私人聯系的外部人員;二是本公司聘請的外部人員;三是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職;內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成員,美國大多數公司企業的內部董事人數為三人,很少有超過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資者,它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但他們往往對於公司的具體業務並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趨勢。按理講,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會加強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時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公司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實際上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其結果是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能。

3.首席執行官(CEO)

從理論上講,董事會有權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力轉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這個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這個人一般被稱為首席執行官,即CEO。在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由董事長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長兼任,擔任此職的人也幾乎必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且是公司董事長的繼承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化,經理職能也日益專業化,大多數公司又在首席執行官之下為其設一助手,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這就是首席營業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數公司,這一職務一般由公司總裁(President)兼任,而總裁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長同時兼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此外常設一名首席營業官協助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還設有其他一些行政職務,如首席財務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執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為公司總裁,再次為首席營業官,接下來是首席財務官。在總裁以下,各公司還常常設有多名負責具體業務的副總裁,包括執行副總裁和資深副總裁。這些副總裁一般都負責公司的一個重要業務分部,或者是作為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代表擔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由於首席執行官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而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利、多大的權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首席執行官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

4.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沒有監事會,而是由公司聘請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負責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內部雖然也設立審計委員會,但它只是起協助董事會或總公司監督子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狀況等的作用。由於英美等國是股票市場非常發達的國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披露,而公司自設的審計機構難免在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國很早便出現了由獨立會計師承辦的審計事務所,由有關企業聘請他們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獨立審計並發布審計報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國公司每年的財務報告書都附有審計事務所主管審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政府的審計機構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並對審計事務所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這種獨立審計制度既杜絕了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司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披露,有助於公司的守法經營。

德日模式

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

1. 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

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系。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系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制是一個多面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面:一是銀企關系層面,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結成的關系;二是銀銀關系層面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系而形成的關系;三是政銀關系,即指政府管制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相互交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路。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另外德國銀行還進行間接持股,即兼作個人股東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國大部分個人股東平時都把其股票交給自己所信任的銀行保管,股東可把他們的投票權轉讓給銀行來行使,這種轉讓只需在儲存協議書上簽署授權書就可以了,股東和銀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來。這樣銀行得到了大量的委託投票權,能夠代表儲戶行使股票投票權。到1988年,在德國銀行儲存的股票達4115億馬克,約為當時國內股票市場總值的40%,加上銀行自有的股票(約為9%),銀行直接、間接管理的股票就佔德國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業銀行雖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東,呈現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特徵,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區別。在日本的企業集團中,銀行作為集團的核心,通常擁有集團內企業較大的股份,並且控制了這些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德國公司則更依賴於大股東的直接控制,由於大公司的股權十分集中,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動力去監控經理階層。另外由於德國公司更多地依賴於內部資金融通,所以德國銀行不像日本銀行那樣能夠通過控制外部資金來源對企業施加有效的影響。

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特別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徵,這一特徵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為突出。二戰後,股權所有主體多元化和股東數量迅速增長是日本企業股權結構分散化的重要表現。但在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中,股權並沒有向個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現象,構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徵。

據統計,日本1949--1984年,個人股東的持股率從69.1%下降為26.3%,而法人股東的持股率則從15.5%上升為67%,到1989年日本個人股東的持股率下降為22.6%,法人股東持股率則進一步上升為72%,正由於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絕對比重,有人甚至將日本這種特徵稱為「法人資本主義」。

由於德日在法律上對法人相互持股沒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兩種形態,一種是垂直持股,如豐田、住友公司,它們通過建立母子公司的關系,達到密切生產、技術、流通和服務等方面相互協作的目的。另一種是環狀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軟銀集團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間建立起穩定的資產和經營關系。

總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強了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系,使企業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制約,在一定程度上結成了「命運共同體」。

3.嚴密的股東監控機制

德日公司的股東監控機制是一種「主動性」或「積極性」的模式,即公司股東主要通過一個能信賴的中介組織或股東當中有行使股東權力的人或組織,通常是一家銀行來代替他們控制與監督公司經理的行為,從而達到參與公司控制與監督的目的,如果股東們對公司經理不滿意,不像英美兩國公司那樣只是「用腳投票」,而是直接「用手發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監控機制的特徵有所不同。

4.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

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德國公司的業務執行職能和監督職能相分離,並成立了與之相對應的兩種管理機構,即執行董事會和監督董事會,亦稱雙層董事會。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須設立雙層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是公司股東、職工利益的代表機構和監督機構。德國公司法規定,監督董事會的主要權責,一是任命和解聘執行董事,監督執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經營;二是對諸如超量貸款而引起公司資本增減等公司的重要經營事項作出決策;三是審核公司的賬簿,核對公司資產,並在必要時召集股東大會。德國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一般要求有比較突出的專業特長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須經2/3以上成員投贊成票而確定,監事會主席在表決時有兩票決定權。由此來看,德國公司的監事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力的機構,因為它擁有對公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權與解僱權。這樣無論從組織機構形式上,還是從授予的權力上,都保證了股東確實能發揮其應有的控制與監督職能。由於銀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權和股票代理權,因而在公司監事會的選舉中必然佔有主動的地位,德國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報告中表明,在德國最大的85個公司監事會中,銀行在75個監督董事會中佔有席位,並在35個公司監事會中擔任主席。

如果公司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銀行在監事會的代表就會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組執行董事會,更換主要經理人員。由此可見,德國在監事會成員的選舉、監事會職能的確定上都為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提供了可能性,而銀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則使股東有效行使權力成為現實。

二是德國監控機制有別於其他國家的重要特徵是職工參與決定製度。由於德國在歷史上曾是空想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極為活躍的國家,早在200年前早期社會主義者就提出職工民主管理的有關理論。1848年,在法蘭克福國民議事會討論《營業法》時就提議在企業建立工人委員會作為參與決定的機構。1891年重新修訂的《營業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工人委員會。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瑪憲法也有關於工人和職員要平等與企業家共同決定工資和勞動條件,工人和職員在企業應擁有法定代表並通過他們來保護自身的社會經濟利益等規定。尤其在二戰以後,隨著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德國職工參與意識進一步興起,德國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參與決定的法規。目前,在德國實行職工參與制的企業共有雇員1860萬,占雇員總數的85%。在德國的職工參與中,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是在擁有職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參與方式的法律依據是1976年通過的《參與決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監事會的人選。監事會的人數視企業規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萬名職工以上的企業有監事會成員20名。職工進入監事會的代表中,職工和高級職員是按比例選舉的,但每一群體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擁有1000名以上職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參與決定涉及到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中要求有一名勞工經理參加。監事會的人數定為11人,席位分配的過程是,勞資雙方分別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員」,再加1名雙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員」規定為不允許與勞資雙方有任何依賴關系,也不能來自那些與本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企業。其三是僱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合資合作公司等。規定雇員代表在監事會中佔1/3,在監事會席位總數多於1個席位時,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人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再由職工直接選舉。

這樣職工通過選派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即所謂「監事會參與決定」,使得企業決策比較公開,這有利於對公司經營的監督,同時還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因為職工在監事會中佔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司被兼並接管的可能性。這也是德國公司很少受到外國投資者接管威脅的主要原因之一,從而保護了經理人員做出長期投資的積極性。

5.日本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

日本銀行的雙重身份,決定了其必然在固定行使監控權力中,發揮領導的作用。日本銀行及其法人股東通過積極獲取經營信息對公司主管實行嚴密的監督。一方面,銀行作為公司的主要股東,在盈利情況良好的條件下,銀行只是作為「平靜的商業夥伴」而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盈利開始下降,主銀行由於所處的特殊地位,能夠很早就通過營業往來帳戶、短期信貸、與公司最高管理層商業夥伴的長期個人交往等途徑獲取信息,及時發現問題。如果情況繼續惡化,主銀行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來更換公司的最高領導層。 日本的董事會與美國很相似,基本上是實行業務執行機構與決策機構合二為一。但是日本董事會的股東代表特別少,從總體上看具有股東身份的僅佔9.4%(主要股東為5.7%,股東代表為3.7%),而在上市公司特別是大公司中,具有股東身份的僅佔3.9%,其餘大部分都是內部高、中層的經理管理人員等,從董事會成員構成可以看出,董事會不是股東真正行使監控權力的機構。另外從表面上看,日本公司董事會也沒有銀行的代表,實際上並非如此,在日本公司董事會中,有一名以上的董事常常是公司主銀行的前任主管,這是日本商業銀行的通行做法。這位前任主管實際上就是為主銀行收集信息,並對公司主管實行嚴密監控,當對公司主管經理的經營業績不滿意時,就可以利用股東大會罷免這些經理人員。 日本公司還通過定期舉行的「經理俱樂部」會議對公司主管施加影響。盡管「經理俱樂部」會議是非正式的公司治理結構,但它實際上是銀行和其他主要法人股東真正行使權力的場所。在「經理俱樂部」會議上,包括銀行和法人股東在內的負責人與公司經理一道討論公司的投資項目、經理的人選以及重大的公司政策等。

家族模式

由於國情和企業所處的成長與發展環境的差異,使得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治理模式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徵中,有些特徵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是相同的,但也有些特徵只是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內容上卻是不相同的。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把形式上相同的特徵都歸諸於韓國與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共性,至於內容上的不同則在闡述相關特徵時加以區別說明。同時,有些特徵只存在於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中,也有一些特徵只存在於韓國的家族治理模式中,本文把這樣的特徵歸諸於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在特徵上的差別。下面從共性和差別兩個方面分別闡述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徵。

1.企業所有權或股權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家族成員控制企業的所有權或股權表現為五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單一創業者擁有,當創業者退休後,企業的所有權傳遞給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擁有。第二種情況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參與創業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擁有,待企業由創業者的第二代經營時,企業的所有權則由創業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擁有。第三種情況是,企業的所有權由合資創業的具有血緣、姻緣和親緣的家族成員共同控制,然後順延傳遞給創業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員,並由他們共同控制。第四種情況是,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與家族外其他創業者或企業共同合資創辦企業時,由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控股,待企業股權傳遞給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後,形成由家族成員聯合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種情況是,一些原來處於封閉狀態的家族企業,迫於企業公開化或社會化的壓力,把企業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業,或把企業進行改造公開上市,從而形成家族企業產權多元化的格局,但這些股權已經多元化的家族企業的所有權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著。上述五種情況中的每一種情況,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都大量存在著,而且上述五種情況包括了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所有權或股權由家族成員控制的基本概況。

2.企業主要經營管理權掌握在家族成員手中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家族成員控制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家族成員控制,另一種情況是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和有親緣、姻緣關系的家族成員共同控制。

3.企業決策家長化

由於受儒家倫理道德准則的影響,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中,企業的決策被納入了家族內部序列,企業的重大決策如創辦新企業、開拓新業務、人事任免、決定企業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時是企業創辦人的家長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員做出的決策也須得到家長的首肯,即使這些家長已經退出企業經營的第一線,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員做出的重大決策,也必須征詢家長的意見或徵得家長的同意。當家族企業的領導權傳遞給第二代或第三代後,前一代家長的決策權威也同時賦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們做出的決策,前一輩的同一輩的其他家族成員一般也必須服從或遵從。但與前一輩的家族家長相比,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長的絕對決策權威已有所降低,這也是家族企業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現矛盾或沖突的根源所在。

4.經營者激勵約束雙重化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經營者受到了來自家族利益和親情的雙重激勵和約束。對於家族第一代創業者而言,他們的經營行為往往是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為自己的子孫後代留下一份產業。對於家族企業第二代經營者來說,發揚光大父輩留下的事業、保值增值作為企業股東的家族成員資產的責任、維持家族成員親情的需要,是對他們的經營行為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機制。因此,與非家族企業經營者相比,家族企業的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利己的個人主義傾向發生的可能性較低,用規范的制度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和約束已經成為不必要。但這種建立在家族利益和親情基礎上的激勵約束機制,使家族企業經營者所承受的壓力更大,並為家族企業的解體留下了隱患。

5.企業員工管理家庭化

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不僅把儒家關於「和諧」和「泛愛眾」的思想用於家族成員的團結上,而且還推廣應用於對員工的管理上,在企業中創造和培育一種家庭式的氛圍,使員工產生一種歸屬感和成就感。例如,馬來西亞的金獅集團,在經濟不景氣時不辭退員工,如果員工表現不佳,公司不會馬上開除,而是採取與員工談心等形式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這種家庭式的管理氛圍在公司中產生了巨大的力量。印度尼西亞林紹良主持的中亞財團,對工齡在25年以上的超齡員工實行全薪退休制,使員工增加了對公司的忠誠感。再如,韓國的家族企業都為員工提供各種福利設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車、職工醫院、浴池、托兒所、員工進修條件等。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對員工的家庭式管理,不僅增強了員工對企業的忠誠感,提高了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員工之間的親和力和凝聚力,而且還減少和削弱了員工和企業間的摩擦和矛盾,保證了企業的順利發展。

6.來自銀行的外部監督弱

在東南亞,許多家族企業都涉足銀行業。其中,一些家族企業的最初創業就始於銀行經營,然後把企業的事業領域再拓展到其他產業;也有一些家族企業雖然初始創業起步於非銀行領域的其他產業,但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再逐步把企業的事業領域拓展到銀行業。作為家族系列企業之一的銀行與家族其他系列企業一樣,都是實現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銀行必須服從於家族的整體利益,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業服務。所以,屬於家族的銀行對同屬於家族的系列企業基本上是軟約束。許多沒有涉足銀行業的家族企業一般都採取由下屬的系列企業之間相互擔保的形式向銀行融資,這種情況也使銀行對家族企業的監督力度受到了削弱。 在韓國,銀行作為政府幹預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是由政府控制的。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符合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要求,才會獲得銀行的大量優惠貸款,否則就很難得到銀行的貸款。所以,韓國的家族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都紛紛圍繞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從事創辦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這種情況使得韓國的家族企業得到了沒有來自銀行約束的源源不斷的貸款。除籌資功能外,銀行在韓國只是一個發放貸款的工具,而對貸款流向哪些企業,獲得貸款企業的金融體質是否健康則很少關心,使得韓國家族企業受到來自銀行的監督和約束力度較小。

7.政府對企業的發展有較大的制約

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約。在東南亞國家,家族企業一般存在於華人中間,而華人又是這些國家的少數民族(新加坡除外),且掌握著國家的經濟命脈;華人經濟與當地土著經濟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華人家族企業經常受到政府設置的種種障礙的限制。為了企業的發展,華人家族企業被迫採取與政府及政府的公營企業合作,與政府公營企業合資以及在企業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員和政府官員親屬任職等形式,來搞好與政府的關系。而在韓國,政府對家族企業的制約主要表現在政府對企業發展的引導和支持上。凡家族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政府會在金融、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各種優惠政策進行引導和扶持,反之,政府會在金融、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限制。因此,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的發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約,但在東南亞,政府對家族企業採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韓國,政府對家族企業採取的主要措施則是引導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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