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公司股權如何執行
❶ 非上市公司股權如何轉讓
非上市公司可通過如下方式實現股權轉讓:
1、記名股票轉讓的,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2、記名股票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3、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即可完成轉讓,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❷ 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在簽訂質押合同的時候需要在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在具體的實際操作中各地的機構對於質押合同具有不同的規定,有些需要按照其格式以及內容來制定合同,這個需要提前進行了解。 股權質押在上市公司中非常的常見,是一種進行融資的手段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 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