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難點是什麼
㈠ 股權眾籌投資有哪些法律風險
股權眾籌投資主要法律風險如下:
1、風險或許是大多數缺少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容易忽視的。公司有盈利並不一定就會分配利潤,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東會所決定的,而股東會的運行機制實行資本多數決,即大股東具有股東大會的決定權。
2、一般而言,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在公司中所佔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創業團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類似於公司發展、利潤分配、收購合並等這類重大的議題幾乎都由實際控制人決定。
3、控股股東一方面通過出任管理層獲取高額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東地位左右股東會導致長期不分紅或只是象徵性分紅,小股東們進退維谷、處境艱難。當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東退出的機制安排,但這是一種救濟手段,不僅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而且也耗時費神,與當初的投資設想已相去甚遠。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㈡ 股權眾籌有風險嗎能說詳細點嗎
一.法律風險:
困擾之一是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騰訊眾創空間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要判斷該行為是否違反《證券法》則取決於其是否是公開發行。股權眾籌需要對其運作模式進行嚴格的管控或採取特殊方式才能規避《證券法》的限制,而這種規避方式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畢竟要打好「擦邊球」可是個高難度的技術活,也伴隨著較高的法律風險。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構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批准、變相發行或超過人數限制,其中「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的可解釋空間較大,股權眾籌的融資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釋方法很有可能便會被囊括其中,面臨著刑事制裁的風險。倘若真的走入「禁區」,按照我國「先刑事後民事」的訴訟程序,投資人的合法財產利益便會受到極大的威脅甚至可能血本無歸。
第二大困擾是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屬於無名合同),眾籌平台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著居間作用。我國的股權眾籌多採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項目跟進投資。該機制旨在通過專業的投資人把更多沒有專業能力但有資金和投資意願的人拉動起來。但這樣一來,在政策與監管缺失的情形下,這種推薦引導的投資方式往往會試圖抓住投資者的投資心理,容易增加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惡意串通,對跟投人進行合同欺詐的風險。如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系,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該領投人名氣很大或跟投的人數眾多,便會產生「羊群效應」,造成許多投資人在不明投資風險的情形下盲目跟風,那麼當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借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這種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往往是由領投人與跟投人之間、跟投人與融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融資人資金運作缺乏相應監督制約機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應」的作用,會使這種風險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終會釀成慘重的後果。同時,對於單個投資者而言,存在因為小額的投資糾紛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現象,糾紛解決的成本過高。
二.股權眾籌平台權利義務風險
一般來說,股權眾籌平台的作用在於發現投資者與融資者的需求並對其進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務以促成交易並提取相應的費用作為盈利,屬於一般的居間合同。但具體來說,它又不完全屬於居間合同。從股權眾籌平台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台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如天使匯服務協議第4條規定若用戶有違反協議或法律的行為,則眾籌平台有權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中斷其賬號、刪除地址、目錄或關閉伺服器等行為。同時,筆者認為股權眾籌平台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目前股權眾籌平台與用戶之間的關系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合理的權利義務關系,為今後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可靠的依據,這也是對用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維護服務雙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投資活動的固有風險
風險與收益,是投資活動中相伴相生的產物,只要參與了投資,就必然要承擔某種程度的風險,這屬於基本的商業常識。股權眾籌作為一種投資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帶著這類風險。
1.公司持續虧損。由於目標公司大多處於初創期,其發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無保障,所以投資者是否有回報就存在著高度的不確定性。當然,有人指出既然選擇成為公司股東就要和公司共進退,只想著盈利分紅而不願承擔公司虧損屬於「耍流氓」。必須要指出的是,出於法律的安排,股東確實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請求分配利潤,法律當然不能承諾每一筆投資必然有回報。但我們並不能就此忽略了投資者加入公司可能面臨的風險,而此種風險對於作出投資決定的與否往往起著重要的作用。
2.公司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東權益。這一類風險或許是大多數缺少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容易忽視的。公司有盈利並不一定就會分配利潤,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東會所決定的,而股東會的運行機制實行資本多數決,換言之大股東在股東會上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在公司中所佔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創業團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類似於公司發展、利潤分配、收購合並等這類重大的議題幾乎都由實際控制人決定,小股東如果與大股東意見相左,是很難實現自己的主張的。試想,如果目標公司運營順利實現盈利,而控制人沒有分紅意願,小股東又如何能保證收益呢?在現實中,長期不分紅的有限責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東一方面通過出任管理層獲取高額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東地位左右股東會導致長期不分紅或只是象徵性分紅,小股東們進退維谷、處境艱難。當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東退出的機制安排,但這是一種救濟手段,不僅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而且也耗時費神,與當初的投資設想已相去甚遠。
3.股東退出機制不暢。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比較順暢,因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東只須賣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其閉合性的特點,股東要退出公司甚為不易。一是股東股權轉讓受限於法律規定,如《公司法》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是受限於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定其他條件,轉讓股權時須得遵守;三是有限公司股權流動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過交易所便利地交易,此謂之強流動性,而有限公司股權交易有諸多不便,最為現實的困難就是誰購買股東欲轉讓的股權,導致股權要麼無人問津,要麼折價轉讓。當然,股東亦可選擇法律保留的股東退出機制,此前文已述,不贅。
以上這些風險涉及公司治理、股東權益保護等方面,並非眾籌所特有的風險,是普遍存在於「公司——股東」關系當中的,毋庸諱言我國在該領域上的表現並不能讓人滿意。而股權眾籌所面臨的更為尷尬的局面是:一方面投資者是以新增股東身份加入目標公司,不似傳統閉合的有限公司一樣股東之間存在較高的信任度,可以彼此制衡;另一方面融資公司又不像上市公司處於監管部門的監管之下,並承擔信息公開、接受審計等義務。換言之,參加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既沒有基於社會人情關系的自力救濟,也沒有國家強制力的全面保護,這使得本來欠缺保護的投資者權益更加脆弱不堪。
四.眾籌融資的自有風險
1.公司估值不易確定。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時,各股東依出資比例享有公司相應的股權,股權比例清晰,一般不會存在爭議。然而在公司成立後面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資金額占公司股權多大比例,這並非是一個容易確定的問題。舉例說之,比如某公司發布融資需求100萬元,出讓股權比例10%,按此計算可知公司估值為1000萬元。擺在投資者面前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後,實質上反映的是新增股東所佔公司股權比例的問題,這是涉及股東權益的最根本所在。
在風險投資或天使投資中,一般投資方實力較強,也具備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可以通過聘請專業評估機構對公司資產作出正確評估,進而確定股權比例問題。如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資其條件更為嚴格,由專門的資產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是必需條件,同時評估公司還要對評估報告真實性負責。總的來說,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投資者是很難獲取有關公司資產、經營、負債等信息,故而進行融資新增股東時,必須要對公司資產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以確定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比例,這是保護投資者理念的必然體現。
在目前所看到的眾籌融資中,融資額幾十、上百甚至幾百萬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所佔股權比例往往不會很高。通過檢索,筆者甚至發現一家注冊資金10萬元的公司,剛成立不久即發布融資需求30萬元,出讓股權10%,由此可算出公司估值300萬元。微信公眾號股票研究院通過檢索未找到有相關的資產評估報告,不知融資方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如何保證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合理性。在此種情況下,融資金額已經超出注冊金額或公司資產但出讓股權只佔很小比例,這違背了公平原則,甚至可能會出現公司大股東「花別人錢、辦自己事」的情況。
2.眾籌平台如何管理融資款項。目前的眾籌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義為中介平台,不參與實際的投融資活動。然而由於融資不確定性和時間差等原因,融資款總是匯集到平台並且沉澱下來,平台實際上發揮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劃撥相應的款項,如融資成功把相應的融資款劃撥到目標公司,融資失敗把認繳款退回給相應的投資者等等,這都有賴於平台的業務水平、管理能力、風險控制等因素。近期相繼出現的P2P借貸平台關閉事件表明以第三方平台為中介的融資活動,平台本身也是極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雖然目前尚未有眾籌平台出現類似事件,但風險不容忽視。
3.融資結束後沒有監管。從法理來講,上市公司因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因而具備公眾屬性,為公眾利益考慮故而需接受監管部門之嚴格監管,承擔法律規定的一系列義務,從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而通過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公司並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適用《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融資及監管的規定,另一方面作為融資中介的平台對融資公司進行後續監管也於法無據。在現實中,眾籌平台真要對公司進行監管也恐非易事,受制於成本、專業、資質等因素。公司融資後,其資金運用是否合理、管理層是否盡勤勉義務、大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強等等方面,並沒有相應的制度要求其公開或接受監管,甚至投資者完全不知公司是否營業,這樣的「股東」連基本的信息都無從知曉,更遑論投資收益。投資者可曾想過如果公司融資後短時間內宣布破產,自己的投資又有何保障?
當然,成為公司股東後的投資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對公司進行監督,但是鑒於眾籌面向公眾融資的開放屬性,此種監督力度相比而言實屬偏弱,不足全面保護投資者。歸根到底,這是由於目前國內法律未明確眾籌的法律地位及監管措施所致,不管是由平台監管、第三方監管還是由公司主動公開信息,已有的法律技術都堪當其責。但問題在於,在相應法律出台以前,已經完成的眾籌融資項目無不暴露在此風險中,如何將此風險控制,實乃需要從制度上進行規劃。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風險
1.持股方式。目前眾籌最具特點的環節是,投資者並不直接成為公司股東,而是協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對內將眾多投資者集合在一起,對外以單一意思表示主體身份加入目標公司,目前幾乎所有的股權眾籌平台都採用了合夥企業的模式。
這種利用法律技術設計出來的模式是符合程序正義的,但選擇制度的合理與否更要看該制度的宗旨與其適用環境的目標是否相一致。合夥企業是區別於公司法人的一類組織體,以合夥人彼此信任為基礎,具有明顯的人合性,其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合夥企業強調的合夥人之間的意思自治,換言之合夥企業得以存在發展最大的基礎在於合夥人之間的緊密聯系和高度信任,離開這個基礎合夥企業將變得脆弱且充滿變數。在股權眾籌中,投資者訂立合夥協議組成有限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不僅彼此間無信任基礎,更因有限合夥人的地位而對外沒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而必須由特定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這樣對內缺少信任基礎、對外難以主張權利的合夥企業,實難料想其生命力。
當然,有人認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會忠實履行義務,保障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就是代表合夥人行使權利。這種主張乃是建立在全體合夥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狀態,稍有商業經驗的就知道全體合夥人、全體股東意思一致的局面幾乎不可能出現。從權利義務角度來說,有權利不行使和權利被剝奪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綜上,有限合夥人的地位成為了投資者主張其股東權利的最大的障礙。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無法主張股東權利,對於投資者而言股權眾籌也將失去意義。
設計該模式的原意雖不可考,但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有限合夥形式在近年來頻頻被運用到融資領域中,比如地產項目的信託計劃、定向借貸等等,都能看到其身影。筆者猜測,或許眾籌業界是從其中得到啟發並引入到股權眾籌中,一方面可以解決《公司法》關於股東數量的規定,另一方面保證新增股東不至於過於分散從而有利於公司治理。但股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在於,債權到期後債權人享有還本付息的請求權,而股東一旦出資則資金成為公司的財產,股東只享有利潤分配的請求權,這本身就是股東權利的具體表現之一,而有限合夥的形式恰恰限制了投資者主張股東權利。這正是有限合夥之於股權眾籌最大的悖論。
2.領投「陷阱」。在融資需要發布後,融資方往往會尋找有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士先行認購部份股權,然後由其成為領投人,待其他投資者認購滿額後,領投人牽頭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並成立普通合夥人,其他投資者為有限合夥人,領投人對外代表有限合夥執行事務。這樣的操作思路與P2P借貸相類似,以領投人的信用(包括投資經驗、工作經歷、個人資產等等)為項目進行「信用增級」,以加強投資者信心,解決融資方資信不高的問題,推進融資順利完成。
在金融領域,信用增級是在融資中經常運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風險和提高償付能力。反觀在眾籌中領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沒有降低項目的風險也沒有提高償付能力,實際上對項目的資信無實質性提高。也許領投人更多的是一種宣示功能,向投資者展示該公司在某個領域被認可的程度。但必須要指出,在我國社會徵信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個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撐實體中的風險管理需求。部分眾籌平台要求領投人對融資方進行擔保,但從已有P2P經驗來看,這種擔保的功能亦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領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誘發道德風險。所謂道德風險,在美國一部描述華爾街的電影里一位投機者這樣表述:「道德風險就是有人拿走了你的錢,但卻不用為此負責。」融資開始後,融資方與領投人事實上已經達成某種緊密的聯系,領投人不但對融資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後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眾多投資者實際履行其在公司的股東權利,是否能忠實代表投資者利益而行使權利實則有賴於領投人的個人品質。然而可以發現在整個過程中對領投人行為並無太多的約束條件,相反其得到的現實利益卻是量化可見的。如果說在地產項目信託計劃和P2P借貸領投人所獲融資方的「報酬」還處於暗處的話,那麼一些眾籌網站明確建議融資方給予領投人的股份回報則把此種利益公開化、固定化。雖然說沒有法律禁止這類行為,但領投人優先實現或多獲得的利益,某種程度上說是來源於其他投資者,這對於投資者而言就是一種不公平,甚至融資方和領投人惡意串通,那投資者風險將會迅速放大,後果不言而喻。
㈢ 股權眾籌面臨哪些潛在風險
由於機制的不成熟、法律的不規范,讓一些融資方有機可趁。由於他們並沒有過多的規范這行為中的權利和義務讓投資者沒有收益的保障,導致當今很多跑單的現象發生。這是股權眾籌的潛在風險之一。 非合適的投資者介入。為什麼說這樣說?在股權眾籌中有兩類投資者,一類是偏於參與項目發展的群體,而另一類是偏於選擇結果的群體,在後者類的群體中他們更多關心的是投入比較成熟的產品,而不在乎實現的過程。這就要求股權眾籌平台的具體項目在介紹時要明確向投資方闡述情況,否則將變成事與願違的結局。這是股權眾籌面臨的潛在風險之二。 平台偏離了中介的身份。一些平台扮演的不僅僅是中介的身份,自身更多的參與到了其中承擔了過多的角色。參與的過多,一旦出現問題,那麼也將面臨更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
上述這些都將讓投資者對股權眾籌失去信心,都將成為股權眾籌面臨的潛在風險。
㈣ 投資股權眾籌項目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股權眾籌的現實問題
眾籌大致可以分為實物眾籌和股權眾籌。前者的典型是現在很流行的智能硬體眾籌,眾籌款實際上就是購買硬體的預付款。投資人與眾籌發起人之間實際上只是買賣關系,因此在項目過程相對簡單。後者的典型則是現在雨後春筍般的眾籌咖啡館、眾籌天使投資,眾籌款作為股權出資注入公司,投資人成為眾籌股東、持有公司股份。因此,股權眾籌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股權架構、公司治理模式,項目進行的過程也更為復雜。
股權眾籌,既然是「眾」籌,就說明股東數量非常多。不過,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超過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導致大部分眾籌股東不能直接出現在企業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案一般有兩種:
(1)委託持股,或者說是代持股。一個實名股東分別與幾個乃至幾十個隱名的眾籌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代表眾籌股東持有眾籌公司股份。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已經認可了委託持股的合法性。在這種模式下,眾籌股東並不親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個實名股東持有,並且在工商登記里只體現出該實名股東的身份。
(2)持股平台持股。比如,先設立一個持股平台,五十個眾籌股東作為這個持股平台的投資人,把資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後,持股平台把這筆款再投入眾籌公司,由持股平台作為眾籌公司的股東。這樣五十個眾籌股東在眾籌公司里只體現為一個股東,即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夥。現在,很多眾籌發起人開始傾向於把有限合夥作為持股平台。眾籌股東作為有限合夥人,眾籌發起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按照合夥企業法,通常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由普通合夥人負責管理。這樣,眾籌發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進而控制持股平台在眾籌公司的股份,也就實際上控制了眾籌股東的投資及股份。
眾籌股東面臨的這種情況,某種程度上類似於上市公司的股東:股東眾多且很可能互不認識,大部分股東只是為了享有投資回報而不在意是否參與決策,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層的控制力被嚴重削弱。因此,股權眾籌公司也面臨著類似上市公司的道德風險,即如何確保部分股東及其操縱的管理層不會侵犯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律制度百餘年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圍繞如何監管這種道德風險而演進的,如信息披露制度、股東集團訴訟等。但是,股權眾籌公司發展過於迅猛,以至於還沒有來得及借鑒到上市公司的這些成熟做法,於是道德風險便接踵而至,形成了一個又一個的「坑」。
二、股權眾籌的那些坑
坑一:股東身份沒有直接體現
對於委託持股模式,眾籌股東的名字不會在工商登記里體現出來,只會顯示實名股東的名字。盡管法律認可委託持股的合法性,但是還需要證明眾籌股東有委託過實名股東。這種委託關系,是眾籌股東和實名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如果這種約定沒有書面文件,或者其他證據證明,眾籌公司和實名公司翻臉不認可眾籌股東的身份了,眾籌股東有口難辯,根本沒法證明「我就是這個公司的股東」,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實是我的」。
對於持股平台模式,眾籌股東與眾籌公司之間隔了一個持股平台,眾籌公司股東名冊里只有持股平台,沒有眾籌股東。因此,眾籌股東與眾籌公司之間的關系非常間接,身份也相對隱晦,對眾籌公司幾乎無法產生直接的影響。
很多公司的全員持股計劃,實際上也是一種股權眾籌。但有的全員持股公司,如華為,員工也僅持有一種所謂的「虛擬受限股」,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分紅,以及虛擬股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增值部分,但沒有所有權、表決權,也不能轉讓和出售,股東身份更談不上有所體現。
坑二:股東無法參與公司經營
在很多眾籌項目中,眾籌股東雖然是公司股東,但是幾乎很難行使公司股東的權利,基本上都不太能親自參加股東會、參與股東會表決和投票。
從眾籌公司角度,如果每次股東會都有嘩啦啦幾十上百好人來參加,對協調和決策都會造成很大障礙。組織個有幾十上百人都參加的股東會將會非常艱難;在股東會召集前,提前確定可供討論的議題、哪些問題需要討論,也會因為人多嘴雜,難以達成共識;好不容易組織起來股東會後,因為七嘴八舌眾口難調,想要過半數通過任何錶決都會困難重重。所以,眾籌股東都參與決策,會嚴重削弱公司決策效率。現實操作中,很多籌咖啡館都面臨過因為「一人一句」決策權混亂,而面臨散夥的窘境。
但是,如果不尊重眾籌股東的參與決策權,眾籌股東的利益又很難得到保障。眾籌公司收了股東的錢,不為公司辦事,不好好經營,或者經營好了把公司資產挪為己有,這種做法也並不罕見。所以,不妨參照上市公司的做法,眾籌股東,至少要保證自己對眾籌公司的經營情況有知情權,眾籌公司也應當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審計等第三方監督的機制。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眾籌股東也最好有提議乃至表決罷免眾籌公司負責人的權利。
坑三:股東無法決定是否分紅
眾籌股東參與眾籌,很多時候是看中眾籌公司的盈利能力。為什麼現在大家現在願意參與眾籌?房地產投資已經不吃香了,股市誰都不敢進去,投資理財產品收益率比儲蓄高不了太多,P2P貸款也經常看到攜款跑路的消息。而股權眾籌,投資項目看得見、摸得著的,收益率會也很可能更有保證。因此很多人願意參與股權眾籌,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紅。
可是,公司法並未規定公司有稅後可分配利潤就必須分紅。利潤分配方案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了,才會根據這個方案向股東分配紅利。如果股東會沒有表決通過,或者股東會乾脆就不審議這個議題,即使公司賬上趴著大筆大筆的稅後利潤,眾籌股東也只能眼饞著,拿不到。眾籌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稅後利潤要用於公司長期發展的再投資」,把眾籌股東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強制分紅,那麼眾籌股東只能自己保護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強制分紅條款,即如果有稅後可分配利潤,每年必須在指定的日期向眾籌股東分配。
坑四:入股方式隨意化
上面說了三個坑,還是在股權眾籌操作相對規范情況下遇到的問題,至少還眾籌公司、眾籌發起人還跟眾籌股東有協議、有協商。現實的股權眾籌中,發起人與眾籌股東存在或近或遠的親朋好友關系,操作起來常常會很不規范[來源:www.cyonE.com.cn/]。比如,有時候只是有朋友張羅說要股權眾籌,項目沒有看到、公司沒有看到、文件沒有看到,眾籌的款項就打到了發起人個人的銀行帳號里了。這筆款,到底是什麼性質,誰都說不清楚。在法律上,可以理解為實物眾籌,發起人打算開發個智能硬體,大家給他的錢,不是獲得他公司的股份,是預付給他的貨款,倒時候召集人給眾籌股東一個產品就算是了事。也可以理解為借款,眾籌投資人借錢給發起人,到時候發起人還錢、頂多加點利息,但是眾籌投資人不是公司股東,公司估值再高、股權再值錢、再有多高的分紅,也跟眾籌投資人沒有半毛錢的關系。
眾籌股東在掏出錢之前,必須要先搞明白,給發起人的投資款,到底是獲得什麼,是股權嗎?如果是股權,代持協議/入股協議簽了嗎?股東投票權怎麼說的?分紅有保障嗎?這些東西都用法律文件明確下來了嗎?只有規范化了,才稍微有點保障。
坑五:把自己當作風險投資人
風險投資項目一般具有高風險、高潛在收益的特點,風險投資人會向大量的項目進行投資,大部分的項目都會投資失敗,但是只要其中少數幾個創業項目上市了、被並購,投資成功的收益回報,不僅可以彌補投資失敗的損失,還能有很高的盈餘。但是,股權眾籌本身就是為了降低投資門檻,所以絕大多數眾籌股東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眾籌投資人不可能有資金向大量的項目投資,手頭的資金一般也就只夠投一兩個項目,如果這一兩個項目干砸了,那就是血本無歸、棺材本都沒有了。另一方面,風險投資人一般會對行業有深入的研究,對項目商業可行性的判斷相對專業,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聽信於眾籌發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斷的能力,投資的風險也就更高。
所以,普通人參與股權眾籌,千萬不要把自己當作風險投資人投資的項目,最好是傳統一些的行業,收益可逾期、持續且穩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風險、高回報。在這個前提下,認真考察自己的投資項目,在自己熟悉的行業領域或地域范圍投資。最後,還可以借鑒風險投資人的投資原則「投資就是投人」,一定要找個值得信任的眾籌發起人,或者保障機制完善的眾籌平台。
㈤ 股權眾籌的推廣有哪些困難
第一、優質項目少。比如項目方想在貴州開個飯店,如果沒有開過100多家連鎖店的經歷殳資方肯定也不會投資。沒有哪個投資公司什麼都投的,投資方應該專注於某個行業,如果什麼都投,絕對不靠譜。如果沒有強大的項目團隊,怎麼做到股權眾籌呢?
第二、估值定價難。一般情況是誰估值誰說了算。必須要有專業的領投,還有嚴格盡調,還有業的評估。
第三、建立信任久。在和項目創始人談投資,主要對人品和能力的信任。
第四、股權投資流動性差,比如眾籌的公司最近想融資5000萬,要募資2個億,假設30人每人掏10萬,之後短時間要退出,賺錢了但走不了。
㈥ 為什麼股權眾籌是一種風險高周期長的方式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的一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
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1、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
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2、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
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眾籌平台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間作用。我國的股權眾籌多採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項目跟進投資。但是,如果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系,便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借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
3、股權眾籌平台權利義務模糊
從股權眾籌平台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台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並且股權眾籌平台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股權眾籌平台與用戶之間的關系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符合《公司法》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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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為什麼反對股權眾籌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反對原因:
1、當前最大的爭議就是與非法集資的區別。眾籌屬於公開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資。
2、以原始股權作為回報,又相當於吸引一部分人開公司,又涉及到公司法的問題。因為公司法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3、另外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而公開發行證券則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規則去交易。
相關問題不明確:
一、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
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二、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
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眾籌平台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間作用。我國的股權眾籌多採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項目跟進投資。但是,如果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系,便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借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
三、股權眾籌平台權利義務模糊
從股權眾籌平台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台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並且股權眾籌平台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
㈧ 股權眾籌目前所面臨的難點有哪些
根據數據顯示,今年11月倒閉和轉型的眾籌平台達14家。這些倒閉的眾籌平台中,股權眾籌平台佔多數,其實股權眾籌平台都面臨這些困難:
第一、優質項目少。比如項目方想開一個咖啡館,如果這個項目方沒有一定的經驗,投資方肯定也不會投資。沒有哪一個投資公司什麼都投的,投資方應該專注於某一個行業,如果什麼都投,絕對不靠譜。其次,要有強大的項目團隊,這樣才保證有足夠優秀的資源。只要你的項目是足夠優質的,那麼肯定會吸引投資人來投。
第二、估值定價難。一般情況是誰估值誰說了算。必須要有專業的領投,還有專業的評估。誰出錢多就誰做領投人,這不專業,這不靠譜。合同的最高境界是保護自己,不傷害別人。那麼這個時候,必須要有專業平台認定的專業的領投人,但是領頭人必須要有一定的股份。
第三、建立信任久。在和項目創始人談投資,第一是對人品的信任,第二對專業能力的信任。這是要建立充分信任的話,這就是一個優秀的項目,包括嚴格的資金監管。
第四、股權投資流動性差,原有構建的四種傳統退出方式,但流動性都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