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協議書怎麼起草
發布時間: 2025-02-28 16:05:17
『壹』 股權代持協議書
甲方(實際股東):
乙方(名義股東):
鑒於
目標公司成立於 年 月 日,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主要經營 。乙方作為目標公司原有股東,甲方投資於目標公司,持有目標公司 %股權,並委託乙方持有該股權。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簽訂此協議。
甲方因投資/受讓/贈與/繼承/財產分割獲得目標公司 %股權。甲方與目標公司股東達成一致,甲方將該股權委託乙方代為持有。甲方享有目標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包括分紅權和增值權。
乙方同意代為甲方持有目標股權。甲方為實際股東,享有除表決權外的全部股東權利,承擔投資風險。甲方自願將目標股權對應的表決權讓與乙方享有,但甲方有權列席股東會。
乙方為名義股東,不享有目標股權的財產權利,亦無相應出資義務和其他股東義務,不承擔目標股權的投資風險。乙方需配合甲方完成簽署文件、提供資料及提供賬戶代為轉賬等事項。
目標公司增資時,甲方不享有優先增資權。因代持目標股權或目標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產生的相關稅費由甲方承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代持股權及其收益進行轉讓、贈與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或權利限制。
甲方有權對目標股權進行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設置擔保、轉為顯名股東、委託他人代持等,不違反目標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相關協議約定的,乙方應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乙方不再是目標公司股東的,應當配合甲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此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准。
任何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於 年 月 日在目標公司所在地上海市 區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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