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平台如何上傳股權登記簿
Ⅰ 三資是指什麼
問題一:三資是指哪三資? 首先明確一下,三資企業不同於外國企業。三資企業是按照中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形態,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而外國企業則完全是國外的組織。根據經濟法上的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兩者在管理方式上有很大的區別,特別是在涉及稅收、外匯管理、投資機制等方面。
三資企業包括三種形態:
中外合資企業又叫股權式合營企業,由外國投資者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飢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形態;中外合作企業又叫契約式合營企業,由外國投資者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通過合作協議來組成的企業形式;外資企業又叫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在中國國內設立的企業。
問題二:三資是什麼意思 僑資、外資、中外合資的合稱
問題三:農村三資指什麼? 農村三資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系統。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一、村集體「三資」監管的依據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號)
二、村集體「三資」監管的目標任務
通過健全制度、強化監督、加強服務,逐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管到位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推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實現農村集體「三資」的保值增值,防止農村集體「三資」流失,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為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三、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的原則
(一)是堅持「五權」不變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監督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五權」不變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截留和挪用農村集體「三資」,維護村集體和村民涉及「三資」的合法權益。
(二)是堅持民主管理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民主管理的原則,保障村民以及民主理財小組對村集體「三資」佔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反映權和監督權。
(三)是堅持公開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公開原則,及時將村集體「三資」的使用和收益向全體村民公開,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必須實行招投標或公開競價。
(四)、是堅持成員受益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成員受益原則,通過完善收益分配製度,讓農民群眾隨著集體經濟壯大,得到更多的實惠。
四、村集體「三資」的概念
(一)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
(二)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組集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它資產。
(三)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嶺、草地、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五、「三資」監管措施
(一)進一步規范完善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會計核算及時規范,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非生產性開支限額管理、資金申請審批等制度,強化對村集體資金的監管。
(二)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重點是資產資源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資源清查登記備案、資產資源評估、資產資源經營與處置招投標、資產資源經濟合同監管等制度,強化對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監管。
六、村集體「三資」監管機構
依託鎮農經站,在原建立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基礎上,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同時依託鎮司法所建立農村項目竟標服務中心,形成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總協調,「三個中心」為依託,「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
七、村集體「三資」監管實施步驟
(一)准備階段。主要任務是鎮成立「三資」監管機構,廣泛宣傳發動。
(二)清理整頓階段。主要任務是各村清查摸底,整改發現問題,張榜清查結果,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審核清查結果,並建立資產、資源台帳,鎮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和各村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整相關帳簿。
(三)建章立制階段。主要任務是健全完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制度,構築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長效機制。
八、農村集體資產報損、報廢,債權、債務核銷的處置程序。
農村集體資產報損、報廢,債權、債務核銷應填制《資產毀損報廢核銷申報表》及《債務(權)核銷申報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通過,報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審核後方能執行,執行結果應報送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備案。
九、農村集體......>>
問題四:農村集體的「三資」具體是指什麼 農村集體的「三資」具體是指什麼農村集體「三資」
是指農村集體的資金、資產、資源。
問題五:什麼是農村集體「三資」? 10分 農村集體「三資」是指農村集體的資金、資產、資源。
農村集體「三資」屬於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常的重要物質基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有利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盤活農村集體存量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有利於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組織為農戶服務的功能;有利於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問題六:三資指的是什麼 常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統稱為三資企業。
它是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我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問題七:「三資」管理中的「三資」代表什麼? 資金、資產、資源
問題八:農村三資是哪三資 您好,
1、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
2、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組集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它資產。
3、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嶺、草地、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問題九: *** 機構中的「三資中心」指什麼?全稱是什麼? 叫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農村集體「三資」是指農村集體資金、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村集體資源。 依託鎮農經站,在原建立農村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基礎上,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中心,同時依託鎮司法所建立農村項目竟標服務中心,形成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總協調,「三個中心」為依託,「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
問題十:三資企業,是什麼意思,哪三資? 通常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統稱為三資企業。
它是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我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改革開放以來,三資企業已經成為我國企業系統一個組成部分,辦好三資企業,對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擴大出口渠道都具有重要意義。
1. 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又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 *** 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而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企業。它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中外合資企業的特點是:
(1) 合營企業按合同規定佔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因此,不同國外的股份公司出現控股問題,誰在公司佔有的股份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 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國投資必須佔51%以上。而我國的規定不同於外國。對外商合資企業的股份,只規定下限不少於25%,沒有明文規定上限。
(3)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有一定比例要求。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要等於投資總額的70%;且注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全營各方的認繳資本不負還本付息責任。
(4) 中外合資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經濟責任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5) 國外投資者所得的利潤及其合法所得,必須是外匯才能匯出,這就要求在合同中規定產品外銷出口比例,在經營中強調外匯收支平衡。
2. 中外合營企業 中外合營企業,又叫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按合同規定的各方投資條件,收益分配、風險責任和經營方式等進行經營的非股權式的經濟組織。合營方式可以是法人企業,也可以是為實施某一項目或共同進行某一經濟活動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組織。中外合營企業一般是由中國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勞動力或現有廠房、設備和相應的水電設施等;外國合作才提供資金,先進設備和技術、材料等。
中外合營企業的特點是:
(1) 中外合營雙方要以法人身份簽訂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並按合同規定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來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可以是不具有獨立資格的合營實體。
(2) 合作各方權利、義務必須確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在合同中要明確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一般不以貨幣折算的投資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資額計股分配利潤。合作各方對收益分配和風險、債務的分擔,企業經營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滿的清算方法等,都應在合同中規定。
(3) 提供合作條件的合作經營企業、注冊醬有三種方式:一是以外國合作者無息提供的資金、設備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現金為注冊資金;三是將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均折算為投資本金作為注冊資金。目前多選擇第三種方式。
(4) 全營企業可以採取加速折舊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資,在未滿的合營期限內,仍應按原投資額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否則,還本後合營企業萬一出現虧損,則無法償還,對債權人的利益無法保證。
3. 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又叫外商獨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的特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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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轉讓公司股權如何合理避稅
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那麼股權轉讓納稅涉及到哪些稅種?
(1) 印花稅:股權轉讓要簽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雙方都需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按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五徵收,稅負壓力小。
(2) 增值稅:只有企業轉讓上市公司的股權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相應增值稅。而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為6%,小規模納稅人為3%。
以上兩種不贅述,接著就是股權轉讓繳稅的重點
(3) 個人所得稅:持股主體個人轉讓給個人或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4) 企業所得稅:持股主體企業轉讓給個人或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25%。
由上可見,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稅負較重,是股轉納稅的大頭,那我們如何做到合理節稅呢?
為了發展區域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出台了財政返還政策,例如江西萍鄉、浙江寧波,天津武清、霍爾果斯等地都有很好的稅收優惠政策,而股權轉讓的總體思路就是:個人股轉在稅收窪地成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股轉則需提前規劃在稅收窪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享受稅收窪地稅收優惠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天津武清有限合夥可按照稅率20%徵收,其他地區則需按照5級超額累進稅率5%~35%徵收。或是利用少數民族政策、西部大開發政策、三峽移民政策、國家級貧困扶持政策、革命老區政策等以及行業稅收優惠-高科技產業等政策。
Ⅲ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該通過什麼方式進入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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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融資方式
(1)融資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想要獲得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本身的項目條件非常重要,因為融資租賃側重於考察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成功,主要關心租賃項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除此之外,企業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銀行放貸一樣,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貸的基礎。
(2)銀行承兌匯票
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中小企業融資,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在進行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上,企業一定要關注中國關於不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避免上當受騙。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而獲得資金,從而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出讓中小企業融資,實際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資的過程。因此,股權出讓對對象的選擇必須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則搞不好,企業會失去控制權而處於被動局面,建議企業家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先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5)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主要在於可以把握市場先機,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這種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適用於已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已到港口,但單據未到,急於辦理提貨的中小企業。進行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企業一定要注意,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收到的單據有無不符點,企業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絕承兌。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7)互聯網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資方式,互聯網金融平台對申請融資的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篩選出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項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資信息對接平台網站上向投資者公開;並提供在線投資的交易平台,實時為投資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貸合同;監督企業的項目經營,管理風險保障金,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愛投資創造的融資方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聯網公開的優勢、開放性的優勢,同時結合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信貸審核等等方面的專業度。作為一個投融資的平台,處在中間的結合的地位,兩邊是投資者和有融資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擔保機構進行密切合作。對用戶的投資進行專業性的擔保。同時還和像信用評級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為用戶的投資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讀,以及對資產處置後續提供保障。
Ⅳ 農村集體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蔽答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保護農村集體「三資」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三資」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保障農村社會事業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西省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轄區內所有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下同)的管理。 國家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村集體全體成員是村集體「三資」的所有者,對其所有的「三資」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理的權利。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平調、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集體全體成員依法行使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職能。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履行必要程序後,鄉鎮農經站和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村集體資金、帳目代管工作。
第五條 鄉鎮農業、財政、審計、監察、國土、水利、林業等部門負責依法行使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工作指導、協調服務、業務培訓和審計監督等相關職能。
第二章 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
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所擁有的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主要包括:
(一)村集體所有的建築物、道路、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二)村集體興辦的企業或者兼並的企業資產;
(三)村集體向企業投資入股,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和增值的資產權益;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企事業單位、其它組織和個人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
(五)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村集體所有的其它資產。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要按照國家和省、市、縣亮租有關規定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登記造冊,確認其所有權和使用權,該發證書的一定要核發證書,以免形成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爭議。
第八條 村集體資產的取得,變更或終止,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或變更,資產的購置、變賣、報廢等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實施。
第九條 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要有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及時登記實物保管帳,並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物相符。
第十條 村集體在建工程項目,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招標實施並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後要及時組織驗收,及時結轉固定資產帳務處理。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式,可以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及獨資經營等方式經營。集體經營性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確定經營者,以及農村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賣均應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有償轉讓方式,並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收取的資金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委員會所有。
第十二條 禁止村幹部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條 村敬並兆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證投資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證投資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爭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源的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和利用的物質、能量和信息等資源。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灘、水利、水面和礦產等。
第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按其成員人均份額實行承包經營,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長期穩定不變。在不改變資源權屬關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承包方可以進行經營權的流轉。
第十八條 村集體所有的林木、荒山、荒灘、水利、水面等經營方式的確定,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採取公開招(投)標、拍賣等形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礦產資源一定要依法合理開發,有效利用和保護。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依法申請後辦理登記,有償取得采礦權,采礦權可以轉讓,但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省、市、區有關規定進行開采和轉讓開采,采礦權人應依照國家規定的各種有關費用和特點,如: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對因開采資源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因地質災害必須進行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的應當賠償損失。堅決制止無證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買賣、出租、轉讓礦產資源。
第四章 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業再生產過程中物質資料的貨幣形態,分為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短期投資、內部往來、應收款等。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內部控制制度。村集體向單位和農戶收取各項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監制的票據,並在收到現金後3日內報賬登記,嚴禁坐收坐支和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帳、款分管,由村財會人員負責辦理現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財會人員不得保管現金、存款和票據。
第二十三條 村集體存款實行銀行統一開戶,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對代管的各村資金要統一在當地銀行、信用社開戶,村集體資金的存入、支取要到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手續。村集體存款不準另行開戶,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資金收支票據必須具備日期、收支項目、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等基本要素,有經手人簽字,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集體審核簽字,村書記、村主任審批簽字。村財會人員填制報帳單後到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報帳。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對村原始票據要嚴格審核把關,對不符合手續的開支票據,一律不得付款、報帳、入帳。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村集體非生產性開支,嚴禁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舉借新債,禁止發生任何新的債務。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對外聯營投資入股,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並與對方簽訂合同。購買的有價證券、股票等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代管,並納入帳內核算,登記名稱、類別、金額、購買日期、兌換日期、利息標准和盈虧情況。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內部往來、應收款項要及時收回,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呆帳、死帳,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後進行帳務處理,嚴禁擅自進行帳務處理。
第二十八條 村財務會計檔案實行分級管理。村要配備專用會計檔案櫃,由村財會人員負責保管村集體各類合同、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體」三資」台帳及賬簿、會計報表、村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以及會議記錄、決議、村務公開檔案資料等。
第二十九條 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要建立會計檔案室,由專人負責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檔。負責保管村現金帳、總帳。銀行存款帳、明細分類帳、固定資產帳、產品物資帳及記帳憑證、原始票據、各村收據存根、會計報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業承包合同、村級財務代管協議資料等。
第三十條 村集體財會人員離任,應當在15日內辦理移交手續,並保證帳薄,憑證和檔案資料的完整。由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對離任人員經辦的財務進行審計,在村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下,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章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以及投資責任、集體資產佔用和經營責任,集體資產收益和產權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佔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實行政務公開、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成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必須經村民會議選舉產生,負責監督村內各項社會事務和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的承包款和租金、股金、分紅以及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應當專戶儲存,主要用於發展生產或者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的「三資」所有權屬,未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其所有權。
第六章 農村集體「三資」的評估與審計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承包、租賃集體資產的;
(二)以集體資產進行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三)以拍賣、轉讓、出售等方式變更集體資產產權的;
(四)其它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七條 評估集體「三資」必須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下列事項,要進行專項審計:
(一)村幹部任期屆滿和離任。
(二)土地補償費的其他轉移性資金的收支。
(三)發生數額較大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
(四)其他重大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農經部門、財政、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農村集體「三資」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的組織、單位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村集體「三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由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的組織、單位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改變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三資」登記或者評估的。
(三)低價處理農村集體「三資」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規處置農村集體「三資」的其它行為。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三資」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