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借錢炒股離婚債務怎麼處理
① 丈夫瞞著妻子借錢炒股,發生債務妻子是否有義
在婚姻關系中,如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借款,用於個人投資,比如炒股,那麼在離婚時,是否意味著另一方有義務承擔這筆債務?這是一個復雜且具有爭議性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承擔。然而,若債務發生在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事情就會變得復雜。
首先,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應有平等的知情權和決策權。如果丈夫隱瞞妻子借錢炒股,這種行為可能被視為對妻子權益的侵犯。妻子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義務共同償還這筆債務,需要看具體情況。如果這筆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那麼即便妻子不知情,也有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其次,債權人是否有權向無辜的一方追債,也取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債權人可能只能向實際借款的一方追債,而不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訂立了財產協議,明確表示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那麼在離婚時,債務的處理將依據該協議執行。如果沒有訂立此類協議,那麼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需共同承擔共同債務。
最後,解決這類問題時,最好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不同,因此沒有一概而論的答案。
② 炒股虧損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炒股是合法的經濟活動,但是夫妻一方中反對炒股,另一方背著借錢炒股的,那麼就是屬於個人債務,但是如果另一方知道是借錢炒股的那麼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炒股是可以的,建議不要以這個為主業,可以當個副業來做一下。
一、炒股虧損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明知借錢炒股而不反對或明確拒絕,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新標准
1、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里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共同簽字或未舉債的一方事後通過電話、簡訊、微信、郵件等追認,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證明該債務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里也明確規定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債權人認為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債務跟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概念,只要在離婚的時候,在法律上來說都是需要平均分割的。當然了,這個也是雙方的權利,在私下可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管是債務還是財產,怎分割都是雙方說了算,並且法律是不進行干涉。
③ 老公借錢炒股虧了妻子應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要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和對方明確約定是一方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④ 炒股借錢離婚算個人債務嗎
我們知道夫妻就是同林鳥,很多事情都是一起面對的,按照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夫妻之間如果有什麼債務的話應該要一起償還。但是也是分情況,那麼民法典丈夫炒股欠債離婚的時候債務應該怎樣分割呢?
網友咨詢:
炒股借錢離婚算個人債務嗎
律師解答:
炒股所欠下的債務也是有可能會被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比如說炒股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其中一方擅自炒股,炒股的盈利從來都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也有可能會被界定為個人債務。因此,對夫妻債務和共同債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律師補充:
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有義務還嗎?
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一)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看不同情形:
1、一方賭博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