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如何辦理股權證
Ⅰ 外嫁女能不能把股權改回娘家
外嫁女是能把股權改回娘家的,不管什麼時候娘家都是她最親近的人,所以股權遇可以改回娘家的。
Ⅱ 外嫁女能繼承農村股份合作制的股權嗎
繼承法有規定,可以繼承,如果繼承人多隻能按份繼承,繼承後也可以轉讓給他人。需要簽協議,轉讓需要查看股東章程的規定。
Ⅲ 村裡要搞股份制對於外嫁女子女如何的界定
村裡要搞股份制,對於外嫁的子女如何界定?這要取決於從哪年開始的?如果在開始的時候,自己的戶口還在村裡,那就應該與子女有關系,至少來說在自己出嫁以前的關系,在村裡這個股份應該不能被抹去,要抹去也只能說自己出嫁以後的股份,沒有自己的,但是以前的一定要有自己的,那樣才合乎情理,現在一般都是這樣規定的,比如說現在實行了股份制,對於出嫁子女在股份制之前都應該有股份。
Ⅳ 農村股權證有關外嫁女的規定
在外嫁女戶口未遷出的前提下,檔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已結婚為由剝奪婦女的各項權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村規民約或者其他決定。戶口在娘家一般有股權證,這是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發放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證明書,而沒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外嫁女依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在外嫁女戶口未遷出的前提下行陵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已結婚為由剝奪婦女的各項權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村規民約或者其他決定。
外嫁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被繼承人去世時,父母及配偶都已過世的情況下,兒子和女兒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不能以女兒已經出嫁而剝奪女兒的遺產繼承權。因此,女兒出嫁後是可以分配娘家財產的。只要是女兒已經盡到了撫養的責任就應該有權利汪咐要求分割自己父母留下來的所有財產,如果其他子女有反對意見或者起訴到法院也是不會被支持剝奪女兒的權利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具體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Ⅳ 外嫁女股權證找政府哪個部門
可以去村委辦。
股權證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發放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證明書。這個證可以用來證明農民所佔有的集體資產股份,能參與集體的管理決策也能得到收益分配,甚至作為抵押融資的憑證。不過每個村發股權證的條件可能有差異,有的村是,只要本村戶口且有承包地的農民及其子女都能得到股權證。
可有的村則是,外嫁女不發股權證,娶進來的媳婦兒卻有。
Ⅵ 戶口在娘家,在婆家呆了二十年了,集體經濟股權證應不應該有呢
戶口在娘家一般是有股權證的,這是由於股權證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發放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證明書,而外嫁女在沒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情形下,依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法律分析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女性結婚為由,侵害農村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各項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在結婚後都可以將戶口遷到對方所在地,如果女方在結婚後沒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且女方原來是某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那麼女方在結婚後也依舊可以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保障成員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賦予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繼承等權利。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頒發股權證書。集體組織拒絕給沒有辦理戶口轉移手續的外嫁女股權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者也可以提出仲裁、或者是起訴請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顧名思義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發放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證明書(簡稱股權證)。可以用來證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佔有的集體資產股份,並作為享受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