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錯股權如何處理
『壹』 第37問:前期股權分錯了,後期如何處理
股權設置不合理這種錯誤,很多企業都有犯過。 有的企業能夠在知道錯誤之後及時改正和補救,領導人帶領企業繼續前進。
有的企業因為股權設置不合理,最終引發合夥人之間、創始人與投資方、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股權戰爭,最終導致企業走向滅亡。
出現這種內部爆發股權戰爭鬧劇的本質,是因為沒有一個合理的股權進入和退出機制。如同兩個人閃婚,相互之間不是特別了解,結婚後才發現不是同一類人,這時想到離婚,但離婚也不一定很容易。能不能離得了還是個問題。
那麼,如果出現股權設置不合理,應該怎麼辦?
1,協商
不管你是希望對方走,還是可以讓對方繼續留在公司,你都要去與對方協商好價格,讓對方願意把股份退出,或者降到一個合理的區間,包括以後根據公司發展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股權上下浮動
2,增值擴股,同比例稀釋
這個前提是建立在他的股權沒有超過三分之一,同時也不願意接受你的協商。那麼,你可以通過虛增股份的方式來同比例稀釋, 當然他也可以購買虛增的股票,但一般情況下他是不願意的。
如果他股權超過三分之一,虛擬增發是做不了的。並且你想解散也得經過三分之二的股權比例同意才行。因此,解散公司都不行。
3,學習
用股權頂層布局的方法,不用修改協議,不動公司章程,不改變股權比例,如何在股權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損失的控制權挪到自己的手裡。這種方法是有的,重要的是你去學習,哪種方式學習都行,請教高手。
因此,
1,不管與誰合夥,都要約定一個退出機制
前文講過,資金型,資源型,能力型,顧問型的股東都有退出的方式,有約定的價格,包括回購方式
這個退出機制必須得有,不是每個人都能陪公司走到最後的,哪怕創始人也得離開企業, 退休了就得離開,交給下一個接班團隊。
2,股東中途退出,股權溢價回購
根據之前約定的退出條款,企業可以按照當時的估值適當的溢價回購退出人手中的股權。這樣可以平衡退出者和留下來的合夥人之間的利益,確保企業能夠繼續沿著既有的脈絡前進
3,設定高額違約條款
如何合夥人中途退出,卻拒絕公司回購股權,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股東協議中設定高額違約條款,或者一元錢回購條款。這樣保證了退出機制的順利實施
大家合夥創業,都是希望最後共同品嘗勝利果實,但是中途退出的人員調整是不可避免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走到最後。 同時我們也無需道德綁架,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只是我們要確保人員的進出和股權的變動不影響創業夢想的實現。
『貳』 離婚後股權怎麼處理
離婚後股權要按照實際情況來處理。有2種情況,分別是:1、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2、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採取不同辦法。一般會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來處理。如果是以夫妻雙方名義一起投資,雙方各佔一定出資比例的,那麼離婚時就需要按比例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叄』 股權並購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好
一、股權糾紛一般都是如何處理
產生股權糾紛的,屬於民事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注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