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履行股權回購如何執行
『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回購已經勝訴,是否可以拍賣大股東的股權獲取回購款
1. 首先要看公司為部分股東回購投資人股權是否有提供擔保(公司法十六條),並且股權增資款的歸屬人是股東還是說直接進入公司賬戶、成為公司資產且公司因此獲益,若是這種情況,則在股東不能如約履行回購的合同義務時,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 「名股實債」的交易模式下,保證人為股權回購提供擔保符合保證責任中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規定,該保證責任不以回購不能為前提,其性質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3. 如果在股權投資協議中已明確約定投資人應分得的固定利潤數額,但該數額是以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為前提,並且約定原股東對預期利益進行補足,在上述交易安排中原股東承擔的為補充責任,並非擔保責任;
4. .投資者通過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公司原股東承諾固定收益率作為投資分紅,且在約定業績目標不能實現時,應當由公司原股東無條件回購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份,所述方案是可行的;
5. 查看公司章程中對於股東轉讓股份的相關約定,再根據實際情況中大股東對將來轉讓股權的約定和安排是否損害公司以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或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進行判斷,若存在損害及侵害,則該種情況下股權回購協議無效,不予執行;
6. 投資者與目標公司本身之間的補償條款如果使投資者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則該收益會脫離目標公司的經營業績,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該種情況下股權回購協議也是無效的。
『貳』 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能否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求答案
強制執行力只有公證的債權文書可以,或者法院的判決書。
『叄』 股權回購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公司應當履行兩項程序性義務:第一,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二,根據股東及其股權的變化情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名冊並記載變更後各股東的出資額。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各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各有差異、股權轉讓的具體交割的時間與方式也可能不盡一致,因此本條並未規定該兩項程序義務的履行時間。該兩項義務的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依照本法規定,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包括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修改章程本應屬於股東會的法定審議和表決事項。但是,考慮股東之間已經就股權轉讓達成書面協議或同意、視為同意,本條規定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