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違法如何處理
『壹』 股東不知情被變更股份違法嗎
屬於違法行為,如果需要轉讓股份,是必須獲得股東同意才能夠進行轉讓的,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轉讓了股東的合法股份,那麼就屬於違法行為。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或者是向公安機關進行報警來進行維護自己的權利。 屬於違法行為,法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股份被變更,可要求單位股東開會,做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定,也可起訴解決。屬於違反公司法的行為。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公司股東的變更涉及許多情形,如:增資吸納新股東、在注冊資本不變的情況下對現有股權結構進行調整納入新股東、變更股東持有股權等等,如果在涉及到需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而公司未走相關法律程序的,更具具體情形該決議可以被認定為不成立、可撤銷或者無效。這種變更股東的行為侵犯到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您提供詳細資料請專業律師詳談,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公司股東股份的變更可以通過公司的既定程序來進行,變更股東所擁有的股份,一般來說要有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才能夠進行轉讓股份。如果有不同意轉讓的股東,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將其轉讓的股份進行購買來進行解決爭議問題。
『貳』 私自向他人轉讓股權有法律效力嗎,股權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那麼,私自向他人轉讓股權有法律效力嗎,股權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網友咨詢:一些小股東退股後,公司除了按照股份退回股金外,還給一些補償,然後這些股份暫時掛在公司集體股上,過一段時間後,董事長就將這些股份秘密地轉到自己名下,就是偷摸的,其他小股東不知道,請問,這樣可以嗎?是否違法?退股份多給補償時,其他股東也都不知道,合法嗎?
山西韻森律師事務所劉明偉律師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內部轉讓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正常情況下,公司股東是不可能退股,而將股份掛在公司集體股上的。股東想要退出公司只能通過減資或者股權轉讓的方式。
劉明偉律師解析:
公司股東如果私自向他人(對外)轉讓股權,也就是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法定程序,便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股權轉讓行為,效力如何認定,目前司法實務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如未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之程序,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明文規定,故應認定此種股權轉讓行為為無效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轉讓程序上的缺陷,並不影響其實體權利。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既違背了經濟與效率原則,又可能損害其他股東默示同意或追認同意股權轉讓的權利,所以未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之程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屬於可撤銷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第三款規定:「受讓人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一年後,股東主張撤銷前款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有企業管理和法務經驗,現專門從事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