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合作中的風險如何控制
① 私募股權投資中的風險把控是什麼
在生活當中涉及到股權的問題是有很多的,股權在我們國家規定當中是有很多的形式的。對於股權是有私募 股權投資 的形式的。對於這種情況風險一般都是很大的,風險是需要進行把控的這樣才能夠避免虧損。那麼私募股權投資中的風險把控是什麼? 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的風險及風險控制大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項目選擇的風險及其控制 項目選擇是投資的基礎和前提,只有獲得了優質項目,後續的投資管理才有意義。項目選擇對於項目投資至關重要,這就要求項目選擇時必須嚴格把關。 在挑選項目時,需要考慮哪些因素呢? 1.行業選擇 PE業務的投資人期望的年投資回報率一般在20%-30%之間,PE業務應選擇高回報的行業。 從目前PE的實踐看,行業的分布呈多元化趨勢,傳統行業仍然是較受青睞的行業,但也不乏規律可循,大消費、大健康、新能源、新材料、影視媒體、人工智慧等正成為潛力型行業,應該高度關注。 2.區域選擇 優越的投資環境可以減少項目運作成本,從而增加企業的效益。 選擇因素包括項目所在區域的自然地理環境、經濟環境、政策環境、制度環境、法律環境等。 3.階段選擇 一般來講,私募股權基金會根據企業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及成熟期各階段的特點與自身優劣勢進行匹配,側重於特定階段企業的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會對各種處於發展轉折期的企業進行投資,即投資那些受到資金困擾、力圖扭虧為盈的企業。 另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從事MBO杠桿收購,即企業的管理層借貸大量資金或提供股份來共同購買他們所經營管理的公司,這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投資。 4.項目選擇 首先,項目市場潛力問題。是否有足夠大的市場容量?是否能夠持續高成長?行業平均回報率高不高? 其次,項目產品或服務核心競爭力問題。是否掌握 知識產權 或技術壁壘? 再次,管理團隊整體素質問題。包括團隊成員是否勝任本職工作、誠信經營、團結協作等問題。 最後,項目合法性、可行性、規模性問題。即被投資企業經營手續和證件是否齊全,能否達到PE業務的預期收益率。 項目管理的風險及其控制 1.項目組合投資 如果私募股權資金規模較大,為避免可能造成單個項目投資徹底失敗,一般情況下都要把資金投放到不同的項目中去,由此形成一個項目投資組合。 如果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多個項目分屬於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區域、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私募股權基金的整體風險就被大大分解和降低。 2.分期控制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設計一整套項目管理的風險控制體系,分為事前審查和事中控制。 - 事前審查 - 事前審查是對項目實施小組提交的投資方案、投資協議等進行嚴格的審查,報經產品投資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 事中控制 - 事中控制是私募股權基金對被投資企業實施非現場監控和參與重大決策等,督促被投資企業及時報告相關事項,掌握企業狀況,定期製作、披露相關財務及市場信息,並保管相關原始憑證、資料等。 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 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是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控制的重點,如果每個投資項目的風險都控制住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項目投資風險也就能全部控制住了。 實踐中,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分段投資、分期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投資資金的劃撥要按照項目進程分階段進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只有當前一階段項目運作良好,達到預期目標以後,後續資金才可以適時跟進。如果企業未能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階段投資比例就會被調整,這是監督企業經營和降低經營風險的一種方式。 2.股份比例調整 在項目投資中,私募股權基金運用復合型的金融工具,進行投資中的股份比例調整,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 股份比例調整既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又能分享企業的成長,還能調動發揮項目公司管理的積極性,推動項目公司的發展而獲得更多股權。 3.合同制約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 4.違約補救 一般來說,在項目投資初始時期,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接受少數股權的地位,而項目公司管理層控制大多數股權,但投資方可以與項目公司簽訂一份投票權協議,以保持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特別投票權。 當項目公司管理層不能按業務計劃的各種目標經營企業時,如發現管理層違反協議,提供的信息明顯錯誤或發現大量負債等,項目公司要承擔責任。 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和對賭協議 為了激勵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私募股權基金往往設立一些條款,當公司的經營業績達到一定的目標,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對管理層進行股權的獎勵或者懲處。對管理層實行股權激勵最常見的是對賭協議的約定與操作。 對賭協議,就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投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補充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融資雙方可以行使某一種權利或義務,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融資雙方則行使另一種權利或義務。 對賭協議似乎對於融資方有些不公平,但其實在法理上非常公平。對賭協議為投融資雙方都保留了一定的靈活性,是股權最終價格和公司內在真實價值進行互動估值,實際上有助於投融資雙方盡可能按照相對公平合理的價格進行股權交易。 對於私募股權投資中的風險把控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著相關的規定的,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往往是有著上百萬的門檻的,所以說對於這方面如果有損失的話往往都是損失很大的。所以說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進行合理分析理性分析在來進行投資。
② 股權投資業務風險管理相關制度,規則,流程有哪些
流程:
公司的風險控制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並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公司與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母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戶、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範因風險傳遞及利益沖突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③ 私募股權投資如何控制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項長期投資,從發現項目、投資項目、到最後實現盈利並退出項目需要經歷一個長久的過程,在整個項目運作過程中存在很多風險,如價值評估風險、委託代理風險和退出機制風險等,投資機構需要對這些風險進行管理。
1.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由於存在較高的委託代理成本和企業價值評估的不確定性,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較高的風險。其風險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價值評估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過程中,對被投資項目進行的價值評估決定了投資方在被投資企業中最終的股權比重,過高的評估價值將導致投資收益率的下降。但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流動性差、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不規則、投資成本高以及未來市場、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使得投資的價值評估風險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直接風險之一。
(2)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風險
這一點對科技型企業具有特殊意義,私募股權投資尤其是創業風險投資看重的是被投資企業的核心技術,若其對核心技術的所有權上存在瑕疵(如該技術屬於創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的職務發明),顯然會影響風險資本的進入,甚至承擔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對於這一風險,企業一定要通過專業人士的評估,確認核心技術的權利歸屬。
(3)委託代理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主要有兩層委託代理關系:第一層是投資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委託代理,第二層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
第一層委託代理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將嚴重侵害投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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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企業在並購中如何進行債務風險的防範
對於該等風險的防範措施: 1、股權收購中,由於企業對外主體資格不因內部股東變動而改變,相關債務仍由企業自身承擔。但收購方需向轉讓股東支付對價,並且很大程度取決於股權轉讓時的企業凈資產狀況。如果受讓股權後,因被隱瞞或者遺漏債務暴露導致被追索,企業財產被查封、扣押或者拍賣,股權實際價值必然降低。 除了在收購前審慎調查目標企業真實負債情況外,還可在並購協議中要求轉讓方做出明確的債務披露,除列明債務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債務、擔保、罰款、責任等),均由轉讓方承諾負責清償和解決,保證受讓方不會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則,轉讓方將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轉讓方隱瞞或者遺漏債務的作用。 2、在資產並購中,交易標的為資產,需要保障所收購資產沒有附帶任何的債務、擔保等權利負擔(如不存在已經設置抵押情形;房地產不存在建築工程款優先權等)。對於完全依附於資產本身債務,不因資產的轉讓而消滅,必須由轉讓方在轉讓前解決,否則應當拒絕收購。 3、在國有企業改制的產權收購中,由於目前國內司法實務將企業資產視為償還債務的一般擔保,貫徹「企業債務隨資產變動而轉移」的處理原則,這一做法不同於一般債務負擔的處理結果。 「債務風險隔離」制度:針對上述情況,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有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執行:「出售企業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售出後,債權人就出賣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原企業債務起訴買受人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請過該債權,買受人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向出賣人追償。如債務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債權,則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該條對收購方具有「債務風險隔離」的作用,雖然增加程序的繁瑣,但要求出賣人履行公告通知申報債權的程序,是國企改制收購中不可缺少的債務風險防範機制。 4、設定保證的風險控制 並購交易需保障股權或資產安全性、避免債務風險,如果在審慎調查和並購協議條款設計(相關保證與承諾、違約責任條款等)妥善處理,可在法律層面上降低有關風險,但在事實層面上,並非百分百安全。並購交易中的債務等風險可能潛伏一段時間才會暴露,如果轉讓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轉移財產或其償債能力因客觀情況而大大降低,即使轉讓方承擔責任,但由於無財產清償,收購方仍將遭受損失。所以,為規避風險和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在可能的情況下,可以設立擔保機制,即要求轉讓方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抵押、質押或者提供具有代為償還能力的第三人擔保。在轉讓方沒有償債能力後,可以行使擔保權。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要注意:(1) 樹立風險意識,嚴格審查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2) 要注意審查擔保人的主體資格;(3) 健全擔保程序;(4) 適當運用反擔保;(5) 注意運用保證責任的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