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股權的計稅基礎是什麼意思
『壹』 股權轉讓後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 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三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貳』 股權轉讓受讓方入賬計稅基礎什麼意思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六條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資產收購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對於其中的第一點,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這一點我沒有疑問,沒有任何問題。
關鍵是對於第二點,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我認為這條規定的稅務處理時存在問題的。
首先,對於特殊性稅務處理下,對於受讓企業在收購時所發生的股權支付應該要進行一個必要的區分。這一點,我認為是非常重要的,他直接影響到雙方交易性質的認定和以後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二條的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但是,企業以其本企業的股權進行支付和以其持有的控股企業的股權進行支付,從性質上來講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經濟行為。本企業的股權是企業的權益,控股企業的股權是企業的資產。受讓方以本企業股權換取轉讓方資產,從交易的經濟性質上講,是一個接受投資的行為;而企業用其控股企業股權換取轉讓方資產,從交易的經濟性質上,是一個非貨幣性交易行為。不同的經濟行為,他們的稅務處理應該是不相同的。
第一種情況:企業以自己的股權作為支付對價進行資產收購
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以轉讓資產為代價,換取股權。既然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資產轉讓環節的增值不確認的話,換取的股權的計稅基礎仍應以原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確認,這個沒有問題。
但是,對於受讓方而言,如果以企業自己的股權作為支付對價,其本質上是一個接受轉讓方以資產進行投資的行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因此,對於受讓方而言,在以其本身股權作為支付對價進行資產收購的情況下,無論是按一般稅務處理還是特殊稅務處理,其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都應該是資產的公允價值,而不是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否則,這種處理方式既和上位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沖突,也會產生重復征稅行為。
例如:A企業收購B企業的全部資產,B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為200萬,公允價值為500萬。A企業用其自身股權進行支付,支付了200萬股權給B企業。
按一般性稅務處理:
B企業確認300萬資產轉讓所得,取得的股權的計稅基礎為500萬
A企業取得的資產按500萬確認計稅基礎。
特殊性稅務處理:
如果按59號文的規定:
B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取得的股權計稅基礎按200萬確認
A企業取得的資產也按200萬確認計稅基礎。
這時我們就看到,無論B企業如何稅務處理,在交易雙方的交易基礎是建立在公平基礎上的話(不存在關聯交易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A企業支付的200萬自身股權的公允價值都是500萬。
B企業如果確認了300萬資產轉讓增值,其取得的股權計稅基礎就按500萬確認。不確認300萬資產轉讓增值,股權計稅基礎就是200萬。無論B如何處理,A都是一個接受B企業投資並支付權益的過程。所以A企業取得的資產的入賬價值無論是一般稅務處理還是特殊稅務處理,都應該是500萬。否則,B企業300萬的資產增值收益不僅在B企業要征稅,同時到A企業來還要征稅,就存在對於同一筆資產的增值收益被徵收了兩次企業所得稅的情況,這個是不妥當的。
第二種情況:企業以其控股企業股權作為支付對價進行資產收購
這種交易的本質是一種非貨幣性交易行為。
對於轉讓方而言,在不確認原資產增值收益的前提下,以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作為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的稅務處理時完全正確的。
但是,對於受讓方而言,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59號文規定: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問題的關鍵是在於,對於受讓方而言,這里文件提到的「被轉讓資產」究竟是轉讓企業的資產還是受讓資產的資產(即控股企業股權)。由於說明不清,實踐中有爭議,很多人支持是轉讓企業的資產,但我認為這種理解是存在很大問題的,他不僅導致了所得稅稅基的不連續性,甚至會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
例如:A企業收購B企業的全部資產,A企業用其持有的控股企業30%的股權作為支付對價。A企業持有的股權的計稅基礎為500萬,公允價值為1000萬。B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為2000萬,公允價值為1000萬。
如果按一般稅務處理,A企業確認500萬資產轉讓所得,取得的B企業資產按1000萬確認計稅基礎。B企業確認1000萬資產轉讓損失,按規定報稅務機關審批後扣除。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000萬。
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
B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損失,但其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為2000萬。
A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這時他取得B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究竟是按500萬確認還是按2000萬確認呢?如果按很多人的理解A企業取得的資產按2000萬確認的話,這里就存在著很大的稅收流失問題。因為, A企業支付的控股企業股權的公允價值等於B企業資產的公允價值,都是1000萬。如果他們在資產收購後立即賣出資產的話,不僅B企業要確認1000萬資產轉讓損失,連A企業也要確認1000萬資產轉讓損失。而在一般性稅務處理下,A企業是要確認500萬資產轉讓所得的。因此,如果將這里「被轉讓資產」理解為轉讓方資產的話,不僅會導致所得稅處理上的不連續性,而且會導致大量稅款的流失。因此,這里正確的理解是,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各自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都硬按各自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確認。
綜合以上說明,我認為,對於資產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我們要按受讓方支付股權的不同方式來分別規定:
在受讓方以自身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受讓方取得的資產應按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在受讓方以其持有的控股企業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受讓方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其被轉讓的控股企業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認。
『叄』 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應該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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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辦理納稅申報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
納稅申報的准備事項:
⑴做好年終盤點工作,對企業的資產及債權進行盤點核對,對清理出來的需報批的財產損失,連同年度內發生的財產損失,及時准備報批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批。主要包括:
① ;因自然災害、戰爭、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交易性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的損失;
② ;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③ ;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注意各項目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
④ ;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不包括轉讓損失);
⑤ ;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⑥ ;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⑦ ;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⑵檢查有無應計未計應提未提費用,在12月份及時做出補提補計,做到應提均提、應計均計。
① ;檢查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情況,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情況,對漏計折舊、漏計攤銷的予以補提補計。
② ;檢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情況,這兩項費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計稅工資比例進行稅前扣除的費用,是企業的一項權益,應計提。工會經費不繳納的不用計提。
⑶查閱以前年度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資料(最好建立納稅調整台賬),查找與本期納稅申報有關系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 未彌補虧損;
②納稅調整事項,如未攤銷完的開辦費、廣告費等。
⑷對年度賬務進行梳理,整理本年度發生的納稅調整事項,做到心中有數。能通過賬務處理的,最好在年度結賬前進行處理。
⑸注意其他稅種的「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是對賬務一次詳細地梳理的過程,其間發現的其他涉稅問題也應一並處理。
如視同銷售漏交的增值稅;未按查補繳納的增值稅計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未及時申報的印花稅等。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也會對相關涉稅問題一並檢查並做出處理。
⑹年度中做預繳申報時,在不造成多繳所得稅的情況下,需做納稅調整的盡量做納稅調整,雖然不做納稅調整也不構成偷稅,但這樣做的好處一是能及時記錄反映納稅調整事項,二是能及時反映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⑺對於預繳申報時不能及時做納稅調整的事項,應養成及時記錄的習慣。
⑻對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主要稅務法規,結合最新的此類稅法,每年至少要細讀一遍。
⑼在某些事項的處理上當與主管稅務機關理解不一致或稅務機關內部人員理解也不一致時,宜採用穩妥、保險的處理方法。
『肆』 長期股權投資需要繳納什麼稅
股權投資是投資的重要方式,而股權投資有短期和長期的區別,股權投資是需要進行稅務處理的,特別是在轉讓股權的時候,需要交納比較多的稅費,那麼長期股權投資納稅規定有哪些?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長期股權投資納稅規定有什麼
一、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派握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持有期間投資收益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塵手慶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薯猜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投資轉讓所得
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企業在轉讓或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3、國稅函【2008】264號(失效):
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後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後第6年一次性扣除。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2010年7月28日)
(1)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2)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從2010年10月27日起施行):
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後,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6、《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投資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2011年6月9日)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長期股權投資納稅規定有什麼」問題進行的解答,長期股權投資納稅的規定有很多,主要包括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持有股權期間取得收益的計算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