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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期確認股權轉讓收益

發布時間: 2025-01-21 02:15:06

『壹』 股權轉讓分期付款利息起算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查詢律圖網信息顯示,股權轉讓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百分之30,付款利息從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

『貳』 股權轉讓中的涉稅問題有哪些

問題一、企業股權投資差額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差額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的通知》(國稅函[1999]554號)規定,企業為取得另一企業的股權支付的全部代價,屬股權投資支出,不得計入投資企業的當期費用,也不得通過折舊或攤銷方式分期計入投資企業的費用,應作為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待將來轉移股權或收回投資時,用以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或投資收益。即稅法規定不確認任何由於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與按持股比例計算的占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不同而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如企業在會計上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其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的借方余額,在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
問題二、企業的股權轉讓書據按什麼貼印花?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交納印花稅。(註:此稅率屬於後增加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上並沒有的稅率。自2001年11月16日起,由4‰改為2‰徵收,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為1‰,包括A股和B股。)
問題三、企業應何時確認股權轉讓收益?
答:企業轉讓股權收益的確認,應採用與轉讓其他資產相一致的原則,即,以被轉讓的股權的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給購買方,並且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為標志。在會計實務中,只有當保護相關各方權益的所有條件均能滿足時,才能確認股權轉讓收益。這些條件包括:出售協議已獲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准通過;與購買方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已取得購買價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企業已不能再從所持的股權中獲得利益和承擔風險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關股權轉讓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則股權轉讓收益只有在滿足上述條件並且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時才能確認。
問題四、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的規定:
①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③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並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3)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4)企業為合並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於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問題五、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後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股權重組是指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變更。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重組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企業股權重組後,有關稅務事項按規定處理。
股票發行溢價是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清算時,亦不計入清算所得。企業股權重組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股權重組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和計提折舊。凡股權重組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後延續彌補。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收益,應依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納稅額中補足。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叄』 股權轉讓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一、股權轉讓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1、明晰股權結構,應就被轉讓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2、資產評估,明晰股權結構,確認轉讓的份額後,應請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所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及權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並將評估結果報國家有關資產評審機構批准確認。
3、確定股權轉讓總價款,股權轉讓合同各方共同約定股權轉讓總價款。
4、出讓方的保證。
5、股權轉讓合同受讓方保證。
6、確定轉讓條件,股權轉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轉讓的條件。
7、確定股權轉讓的數量(股比)及交割日。
8、確定股權轉讓的價值。
9、設定付款方式與時間。
10、確定因涉及股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及其他費用的承擔。
二、股權轉讓的性質是怎樣的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對轉讓方是否為目標公司股東進行調查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受讓方有必要進行一個前期調查,查詢轉讓方是否為目標公司登記的股東,目前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官網進行查詢。
但有時,目標公司登記的股東不必然就是公司的實際股東,現如今股權代持的情況已屢見不鮮,在工商系統登記的股東只是名義上股東,其通過接受實際股東的委託,代為持有公司的股權。在股權代持普遍存在的大環境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考慮本次交易是否存在股權代持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據此,雖然受讓方可以通過「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股權,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爭議,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受讓方可以要求轉讓方作出書面承諾,確認其所持有的股權不存在股權代持的情況,或者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讓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都對此次股權轉讓進行確認。
■ 對擬轉讓的股權進行前期調查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還應當注意審查轉讓方是否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對於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權的轉讓,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原股東不再履行出資義務。受讓方在前期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官網查詢股東情況時,也應當注意審查轉讓方是否履行了實際出資義務,如果轉讓方未履行實際出資義務,應當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注意明確後續出資義務由哪一方承擔,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 設置關鍵條款保證受讓方實現合同目的
受讓方的核心目的是取得目標公司的股權,主要義務是支付價款,因此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轉讓款,並為各期付款設置先決條件,降低交易風險。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上述規定,受讓方至少應當收到目標公司股東會同意轉讓的決議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後,才向轉讓方支付第一筆轉讓款。後續的各期轉讓款也應當設置支付條件,還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付款條件不能成就時,受讓方可以單方解除股權轉讓協議。
因公司規模等其他因素不同,股權轉讓協議也有簡單與復雜之分,復雜的股權轉讓協議涉及擬轉讓股權對價的確定、過渡期的安排、未分配利潤處理、公司控制權、股東競業限制等問題的處理,必要時還是要由專業律師對股權轉讓協議進行起草和審查,降低交易風險。
法律依據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對股東出資的轉讓作了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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