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成分股權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㈠ 個人無償轉讓部分股權應該怎麼辦
首先要讓B寫個「放棄股權優先購買權的聲明」。因為公司法中規定,公司股東為兩人以上的,股東對任何一方的股權轉讓具有優先購買權。即使A是無償轉讓,也要有B的聲明。還要做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應該以前就有, 現在寫個「章程修正案」就行了,或是到工商局直接購買兩份,一份存檔一份在去工商局辦更股東時要遞交一份。我建議你到當地工商局去買,會正規。
以下是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東會決議,債權債務要因股東持股成分承擔。都在章程里規定的,股權轉讓協議也會提到。
關於放棄股權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B作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的股東(目前持有目標公司20%的股權),同意目標公司股東A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20%的股權無償轉讓給-----------。我自願放棄優先購買權。
特此聲明!
B的簽名
----------年-*月---------日
股東會決議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於*年*月* 日在****會議室召開臨時會議,公司全體股東出席了本次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議經研究討論,一致通過如下決議:
1、同意公司股東A將其持有***公司20%股權無償轉讓給C、D、E、F,股東B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
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註:你如果到工商購買新的章程,那就寫「同意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4、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公司的股權結構及各股東的持股比例變更為:
股東 持股數額
(元人民幣) 持股比例(%)
A *****元 60
B ***** 20
C ****** **
D **** **
E
F
合計 ***元 100.00
(本決議一式三份,工商備案登記用一份,公司留存兩份。)
股東簽章: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股權轉讓協議
根據我國《公司法》、《合同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的規定,本合同當事人雙方遵循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情況簡介: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A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C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二、 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本合同標的為甲方持有的*********(公司地址)的-----------有限公司(以下可簡稱「公司」或「目標公司」)20%的股權。該標的轉讓行為已經過目標公司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三、 職工的安置
股權變更後,----------------------限公司現有職工數量及崗位等情況均保持不變。
四、 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
甲方按照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方式將標的股權(20%)無償轉讓給乙方。
五、 費用負擔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所有費用均由---------負擔。
六、 權利及義務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甲方A將持有公司的20%股權交由乙方,乙方承繼---------有限公司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七、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執,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向無利害關系的獨立第三方申請調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約定雙方選擇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違約責任
1、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標的的價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付本合同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部分金額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償付另一方所受損失的差額部分。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解除合同:
1、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了變更或解除協議,而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條款不能履行的;
3、由於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認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自相關審批部門批准後即生效。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自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對轉讓標的的所有權及相應義務均轉由乙
方概括承擔。甲方對轉讓標的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十二、其他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壹份,其餘供報送相關審批及登記機關所用。
(本頁正文完)
(本頁無正文,為雙方對《股權轉讓合同》的簽署頁)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月-------------日
㈡ 股權轉讓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後的地下通道不計)。
除此之外,要想過戶只有走司法途徑,需要至少兩個月的時間和5%的費用。雖然也有一些私下的協議轉讓但不過戶的辦法,也有所謂二級半市場的存在,但總體上風險很高,信用存在問題。
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東除了第一大股東之外,基本都是處於極其弱勢的地位,無法流通,沒有話語權。這也變相增加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容易程度。
可以說,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其餘非流通股東基本處於套牢地位,除了少數公司的分紅,基本沒有任何回報,還要為大股東變相掏空上市公司而提心吊膽。
現在明確了非流通股東轉讓的合理合法和正確渠道。對第一大股東而言,他控制上市公司將不再輕松,因為其它非流通股股東可以隨時轉讓,也潛在惡意收購爭奪控制權的可能。
(2)國有成分股權轉讓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對於公司來說,股權的轉讓也分以下幾種情況,當然,公司轉讓股權,存在很多種可能,股票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麼可能構成利好。
(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咐跡投資風險,那麼可能構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麼人轉讓。
(四)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雹簡型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不過缺錢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增強了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參考源猜資料來源網路-股權轉讓
㈢ 國有企業收購民營企業在工商變更時需要雙方提供哪些資料
1、企業變更申請書(可以在工商網上下載到)(需要下載表頭,股權變更表,企業董事、監事變更表。註:你要變啥就下載啥表格)
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3、如果你有外資成分的話,還需要商務廳的批復個批准證書
4、免職書
5、委派書
6、原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
7、投資方決議
8、任命書
9、新投資方的營業執照
10、全體董事與監事的身份證復印件
11、股權轉讓協議書
12、原公司的營業執照
13、新公司的章程
㈣ 國有企業收購股權需要進場交易嗎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權轉讓必須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轉讓方案的制定與審批、清產核資、資產評估、進場交易等(以下統稱「必經程序「),否則轉讓行為將可能歸於無效。但這一暫行辦法屬於部門規章,非行政法規,位階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們的質疑,使得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序處於「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地位。國有資產立法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實施後,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序是否變的明朗化,尤其是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要資產評估與進場交易呢?一、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進行資產評估這一問題涉及兩方面:首先,國有股權轉讓是否一定要進行資產評估;其次,未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國有企業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對象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同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公司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轉讓重大資產、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清算、分配利潤、進行大額捐贈、發行債券、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申請破產、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統稱「重大事項」)。 我們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國有股權轉讓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只有涉及會導致上述重大事項發生的股權轉讓才需要資產評估,因此不能簡單地判定未履行資產評估程序的轉讓行為無效。換句話說,待轉讓的股權如果只是企業的極小一部分,並不會導致企業合並、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項的發生,便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由此可見,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資產評估,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判斷標的企業是否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斷股權轉讓是否會導致標的企業重大事項的發生。符合以上兩點的股權轉讓就需要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程序屬於強制性規定,若違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轉讓行為無效。二、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進場交易 相比較資產評估規定,《國有資產法》對於進場交易的規定比較模糊。《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明確了應當進場交易的經濟行為僅為國有資產轉讓,指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對於國有獨資企業來講轉讓的是出資;對於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而言轉讓的是股權、股份。國家出資企業轉讓廠房、機器及設備等不動產、動產和其他財產並非國有資產法規定的國有資產轉讓。簡單的來說,需要進場交易的經濟行為即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股權轉讓。由於這一條款並未明確規定進場交易的對象,那麼是否只要有一滴「國有血」就必須進場交易?是按照企業的層級還是出資的比例來確定是否需要進場交易呢?未進場交易的國有股權轉讓行為是否一定無效呢?僅以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企業股權中存在國有成分,這部分股權轉讓都需要進場交易,未進場交易當然無效。 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觀點,建議可參照公司章程約定判斷是否需要進場交易。如果章程約定國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那麼就必須進場交易。這一觀點為進場交易立法細化提供了一個方向,但在目前現實操作中還存在一定的難度。很多企業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對於一些具體、重點問題並未明確。同時,很多企業是國有出資人投資的三級、四級或五級企業,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權中存在國有資產,也許根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確「進場交易」這一事項。退一步說,即便企業章程約定了無須進場交易,是否一定有效呢?如果嚴格按照《國有資產法》理解,即便是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敲章了,該章程也會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從而導致轉讓合同無效。可見,「參照章程」的觀點還有待立法明確。 由於《國有資產法》中對進場交易對象規定不盡明確,使得現實操作進退兩難。若不進場交易,轉讓行為無效將可能無效;若進場交易,「一滴血」轉讓成本過高,會限制國有資產的流通。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限制了國有資產正常流通是否也不可取呢? 綜上所述,國有股權轉讓是一項復雜的工程,現有的法律法規還不能提供完全、明確的操作指引,導致轉讓過程中存在著相當多的不確定因素,由此引發的法律風險值得人們高度關注。
㈤ 公司過戶要多少手續,帶什麼證件
公司過戶手續:
1、股東會討論表決
2、資產評估
3、簽訂轉讓協議
4、出資證明
5、表決公司章程
6、工商登記注冊
7、.轉讓出資公告
公司過戶所需證件:
1、營業執照原件;
2、公司章程原件;
3、工商信息單;
4、股東會決議;
5、股權轉讓協議書;
6、轉讓方是個人的提供股東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是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7、受讓方是個人的提供股東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是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5)國有成分股權轉讓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公司過戶是公司轉讓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