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如何質押股權
Ⅰ 隱名股東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隱名股東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隱名股東和對應的顯名股東簽訂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採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
4、保留出資憑證,出資行為對於認定隱名股東身份的重要憑證。
一、代持股東的退出方式應該是怎樣的
代持股東想要完全擺脫責任,就應當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的登記。
1、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2、顯明股東以其實際代持的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會明確,可以向實際股權持有人追償;
3、只有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擔之後的責任。
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有:
1、要明確寫清楚股權轉讓的主體;
2、簽協議之前一定要對目標企業進行詳盡調查;調查所轉讓的股權有沒有質押、隱名出資等情況;
3、調查所轉讓的股權有沒有質押、隱名出資等情況;
4、協議中一定要對交割事項作出詳盡的約定;
5、要注意明確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三、請求法院對隱名股東認定標准需要哪些證明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有由一方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的合意,大部分情況下,以書面協議認定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無明確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證明實際出資人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且其身份得到公司其他股東認可等事實行為,來證明雙方存在代持股的合意;
2、實際出資人已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且其投資款已經計入公司資本,成為公司的責任財產。如果實際出資人提供的資金如果沒有轉化成注冊資本金,則不能將此視為對公司的出資;
3、隱名的實際投資人如要登記為公司股東,還應徵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這是為了保持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