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長期股權投資
① 什麼是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一般長期)是指通過投資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企業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權益並承擔責任。
狹義的股權投資又指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即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既可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也可以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有風險辨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
【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具有如下特點:
1、長期持有;
2、獲取經濟利益,並承擔相應的風險;
3、除股票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通常不能隨時出售;
4、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於長期債權投資而言,投資風險較大。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類型
長期股權投資依據對被投資單位產生的影響,分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和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四種類型。
三、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確定
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時的成本,是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或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確定,包括取得時投資成本的確定和持有期間投資成本的再確定。
1、取得時投資成本的確定
(1)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支付的全部價款作為投資成本,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2)以放棄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各種待攤銷的費用不能作為非現金資產作價投資。
以放棄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會計處理上主要解決如下三個問題:
①如何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②公允價值與投出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差額的處理;
③資本公積准備項目的處理。
2、取得投資後投資成本的再確定
在投資持有期間內,如發生下列變化,投資成本應作調整:
(1)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收到被投資單位分派的屬於投資前累積盈餘的分配額,沖減投資成本的,其投資成本應按扣除收到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新的投資成本。
(2)取得股權投資後,由於增加或減少被投資單位股份,而使原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或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核算,則按原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投資成本。
(3)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即股權投資差額,作為投資成本的調整,投資成本按調整股權投資差額後的金額確定。
四、長期股權投資損益的確認
1、投資收益確認的兩種觀點
長期股權投資有兩種收益觀點,由此產生兩種損益確認方法:
(1)以收到利潤或現金股利時確認收益;
(2)按所持股權所代表的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確認收益。
2、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
(1)成本法的適用范圍
投資准則中規定,下列情況下應採用成本法核算:
①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
②被投資單位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經營,其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按照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的投資成本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②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3、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
(1)權益法的適用范圍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核算。
(2)權益法的核算方法
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按照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的投資成本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②投資後,隨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而相應調整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4、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
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應終止採用權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反之,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應終止採用成本法,改按權益法。
5、股票股利的處理
由於股票股利不會使所有者權益總額發生變動,所以不能作為一種收益加以確認,而應在企業的備查賬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數。
6、可轉換公司債券
企業購入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為股份之前,屬於債權性質,其會計處理與長期債權投資相同,並計提利息、攤銷溢價或折價。行使轉換權時,按賬面價值結轉。
7、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按所收到的處置收入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准備。
② 長期股權投資會計准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區別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方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情況除外。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
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
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在確定被投資單位是否為合營企業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二)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子公司的權益性投資,以及本准則未予規范的其他權益性投資,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小企業會計制度總說明:
⑴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⑵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⑶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①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②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並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③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⑷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⑸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⑹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⑺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會計期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⑻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摺合。
期末,小企業的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
⑼小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⑽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⑾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①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②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③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④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⑤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⑥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⑦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運用。
⑧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⑨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⑩小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⑪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⑫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⑬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採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⑿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①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②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a支付補價的小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b收到補價的小企業,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損益=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c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⒀小企業如發生債務重組事項,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a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b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債務人以多項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按取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進行分配,按分配後的價值作為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c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d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分別情況處理:
1)作為債務人,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將來應付金額,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於或小於將來應付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2)作為債權人,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於將來應收金額,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等於或小於將來應收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⒁本制度中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的備抵項目(如壞賬准備等);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後的金額。
⒂小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a在不影響對外提供統一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或減少某些會計科目。
b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在不違反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c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應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⒃小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本制度中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
小企業應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⒄執行本制度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應按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