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凍結的股權有什麼好處
1. 被執行人股權凍結有什麼用
法律分析:一、股權被凍結後轉讓,且協議未生效,不能排除執行。二、公司部分股權被凍結不影響公司股東請求司法強制解散公司。三、公司股東股權凍結後,公司不得辦理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四、股權被凍結的效力系限制股權變動,但不因此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五、法院凍結股權應當到工商局協助執行之規定,不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六、股東的股權被凍結後,股東轉讓股權以及請求股息紅利等財產權利不僅應被限制,股東在行使公司某些諸如作出解散清算決定、放棄到期債權表決等涉及股權價值變化的非財產權利也應受到限制。七、股權被凍結時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有證據證明案外人在被凍結前就事實上取得該股權的,仍可排除執行。八、受讓已經被法院查封的股權不構成善意取得。九、股份被凍結,僅僅在於限制其股權發生變動,股東並不因此喪失其股東身份及股東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 股權凍結對公司有什麼影響
股權凍結對公司有如下的影響:一般會及於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股權處分,股東仍然可以基於股東身份正常地行使共益權。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3. 凍結公司股權有什麼用
法律分析:股權的凍結主要是限制股東從公司獲取收益以及處分股權,從而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權凍結的效力主要及於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股權處分,即轉讓或設定質押權上,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認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地行使共益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4. 股東股份被司法凍結
法律分析:大股東的股票被司法凍結並不一定是利空。如果被司法凍結的股票股東是上市公司的一般股東,被凍結是因個人原因,該股東並不會影響上市公司的運營發展,那麼大概率不會造成利空影響。而且,這樣的大股東股票被司法凍結,可以減少市場可供股票交易的數量,有可能還會利好於股票價格上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5. 股權凍結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沒有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