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期貨股權 » 防範股權被盜怎麼辦

防範股權被盜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5-01-07 23:32:42

① 股權轉讓要如何防範風險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更因為方式靈活、投資回報率高等特點為眾多投資機構和個人所青睞。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在股權自由轉讓的同時,由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也最為常見。
歸結起來,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對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有二類,即民事法律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
一、民事類法律風險
民事法律方面,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三種: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受讓方的支付違約和轉讓程序瑕疵。
(一)轉讓方的股權瑕疵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構築股東享有股東權利以及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基礎。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包括轉讓方違反出資義務、名義股東轉讓股權和股權重復轉讓三種情形。其中,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表現為出資不到位和抽逃出資。
1、違反出資義務
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以及以違法犯罪所得出資的,均構成出資不到位。
未履行出資義務,是指公司登記股東未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約定,按照約定期限出資,或者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的;以及,偽造相關銀行存款證明、委託第三人代墊資金、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虛假出資。虛假出資的實質是並未出資。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又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的例外情形;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在合理期間內未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以未依法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經『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以及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股東在合理期限內未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不能證明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以及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的,均應當認定出資股東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法律對該股權不予保護。在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2、名義股東轉讓股權
基於公司公示及對登記記載事項的信賴,與登記股東發生的股權轉讓,仍然會落入名義股東的陷阱。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3、股權重復轉讓
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重復轉讓的,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二)受讓方的支付違約
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中的主要義務是按照轉讓協議,即時支付轉讓價款,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此過程中,受讓方可能出現兩種違約情形:
1、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不能支付轉讓對價的,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後不能支付全部轉讓價款,構成合同之債違約。
造成受讓方違約的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受讓方沒有完全的轉讓意願或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轉讓方沒有與受讓方進行深入的溝通,沒有對受讓方的信用及實力進行事前調查,沒有要求提供有效的擔保等等。
(三)轉讓程序瑕疵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程序瑕疵主要出現在股東對外轉讓之中,侵害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能導致公司股東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和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後果,讓雙方之前簽署並實施的股權轉讓合同歸於無效。
程序性的法律風險大多是因轉讓雙方疏忽大意所致,但也有少數轉讓方利用程序瑕疵惡意佔用受讓方資金,這需要受讓方更加尊重法律規定,依法受讓。
二、刑事類法律風險
涉及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主要指轉讓方)的刑事犯罪有虛報注冊資本罪;涉及轉讓行為的刑事案件,比較常見的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一)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虛報注冊資本罪追訴: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盛行,在為中小企業解決資金、技術、管理等問題的同時,也發生了多起名為股權投資,實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案件,導致股權投資人損失慘重。
以股權轉讓為誘餌,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主要有以下的三種形式:
1、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有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在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涉及該罪名的犯罪,一般都是轉讓公司利用公司股權整體轉讓之方式,達到公司名下唯一的財產——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之目的。
三、風險防範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股權投資作為一種投資策略,也要遵循《孫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的謀略。
(一)知己
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和有什麼樣的能力實現目標。
在股權轉讓中,受讓人要清醒的知道自己要受讓的是怎樣的股權?並且具有完全的支付能力實現股權的受讓,不會因為支付能力而出現違約的情況。
(二)知彼
所謂知彼,主要的應包括對轉讓公司、轉讓股東的全面了解。
對轉讓公司和轉讓股東的調查,應以專業風控律師為主。目前,國內已有專門從事公司法律事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對這一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和相當的技巧。在股權轉讓前期調查階段,基於對轉讓股東及公司的盡職調查,風控律師可以了解轉讓公司的產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合同管理、財務、稅收、知識產權、項目投資、融資、勞動人事、重大訴訟等方面以及轉讓股東的個人信用、過往經歷、學識、品行、轉讓原因等,並據此對轉讓的法律風險以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報告。
因此,律師在轉讓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中將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風險,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同時,風控律師可以參與轉讓方案策劃、全程談判、合同起草、工商變更登記等非訴訟業務,避免因為合同管理而出現二次風險。

② 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有哪些,該怎麼預防

一、受讓人資金不到位的法律風險: 也就是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後,出讓方履行了出讓股權、辦理 股權變更 義務,受讓人成為了出讓方的合法股東,並開始行使股東權力甚至是控股權。但受讓方應當繳納的股權受讓款未及時繳納或僅部分繳納。這種情況下,出讓方有可能根本達不到當初出讓股權的目的。甚至還有可能被受讓方將原公司的資金、資產掏空。致使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受到巨大損害。 防範建議: 1、對受讓人或受讓公司資質及資信狀況作必要的調查; 2、附加相應付款條件,或由受讓方或第三方提供擔保; 3、按資金到位情況逐步辦理股權變動手續; 4、在受讓人資金全部到位之後,再去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 二、出讓方一股多讓的法律風險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有發生。即出讓方因資金缺口大或企業資不抵債嚴重,為了騙取他人資金,以企業股權為誘餌,在受讓方對該企業未作充分了解的情況下,通過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方式先行套取受讓方的部分資金或 定金 ,達到其金蟬脫殼的目的。這種 股權轉讓 一般都無法辦理股權變動,受讓方很難成為真正的股東。 防範建議: 1、受讓資金交第三方託管; 2、要求出讓方出具股東會議決議; 3、在股權變更登記之後才同意放款。 三、受讓方或出讓方主體資格不符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有時不一定發生在轉讓過程中,有可能股權轉讓伊始這種情況就出現了。如受讓方或出讓方主體資格不符時。這種情況下,不僅股權變動無法完成。而且股權轉讓協議也可能是無效的。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必然會導致糾紛的產生。因此在股權轉讓中也要引起注意。 出讓方主體資格不符的情形:公司尚未成立時股東及股權都尚不存在;股權已失效時也無法達到股權轉讓目的;此外,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中有特別約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 中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管的轉讓期限限制尚未解除的;以及隱名股東私自出讓股權的等等;這些情況下,出讓方都是不能出讓其股權的。 防範建議: 1、了解 公司章程 規定; 2、查閱公司出資證明,股權證書; 3、查看目標公司股東股份協議。 4、了解 公司注冊 及經營狀況。 受讓方主體資格不符的情形:自然人不能作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法律 法規 規定不能從事營利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如果發生這些情況,也會導致股權轉讓的失敗。 防範建議: 1、了解國家法律法規有無特別規定; 2、請專業人士指導。 此外如要轉讓公司股權,還需了解清楚出讓方所屬公司的性質、股東構成、經營狀況、稅賦情況、資產 抵押 、經營策略、及有無貸款及對外擔保等事宜。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無論成功與否,都要對轉讓約定責任的承擔。

③ 如何規避股權代持風險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網友咨詢:
如何規避股權代持風險?
律師解答:
1、建立合作前,建議對相對方做背景調查,以便查漏補缺,做好風險控制管理。
2、依法簽訂股權代持協議。口頭約定不可取,建議簽訂書面協議。
3、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出資情況、代持關系、委託事項及處理規則,並對名義出資人的告知義務、風險承擔及投資收益進行約定,並設計好違約條款。
4、隱名股東盡管享有投資權益,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隱名股東應當將股權代持協議向公司和其他股東予以披露。
5、雙方配偶出具認可股權代持的書面聲明,防範婚變或者死亡要求分割代持股權的風險。
6、實際出資人要求名義出資人的配偶作為見證人在代持協議上簽字。
律師補充:
基於某些原因,比如規避公司股東人數限制、便於在工商機關登記、規避股權轉讓限制、財不外露思想、規避投資主體限制、員工持股等。實際出資股東不願意在工商局進行登記,而選擇另一個人代為持有自己的股權,並且約定這個受託人從工商局進行選民登記,相當於借用別人的名義,拿自己的錢進行投資。我國對代持的法律規定不是很多,但從最高院的判例來看,股權代持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
股權代持在實踐中較為普遍,但是股權代持是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的。主要存在以下幾點法律風險:1、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2、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3、名義股東有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其不能以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④ 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股權投資 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首先,作為股權投資者應當知曉在其股權取得環節和股權行使過程中須特別進行防範和控製法律風險。此節重點是對股權交易風險的防範,風險防控最有效的手段是在投資交易前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公司、股東做充分的盡職調查。一個高水平的盡調,不僅僅是為投資者發現和提示風險,而更重要的是為其結合商業目的評估風險和提出有效防控風險的方案。 其次,股權投資者還應當懂得在股權行使過程中仍須繼續控制風險。成為股東後行使股權過程中,主要是參股而不控股的股東,要防止大股東一股獨大和持等額股份的股東間出現公司「僵局」。最後,股權投資者還應在投資開始就要考慮此類投資的退出機制和風險防範。任何投資從本質上講,都是對風險的經營和管理,所以建議投資者應加大對用法律手段進行經營和管理的成本投入,不吝聘請法律顧問,以避免投資失誤。 法律風險: 1、標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 債務 ,如標的公司對外償債,將影響受讓股權的價值。 2、「零對價」股權存在風險。 公司法解釋 三規定,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時,知道該未盡出資義務事由仍受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與該股東 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要注意「零對價」受讓股權的風險。 防範措施: 1、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 2、受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受讓方通過保證清單確保自己獲得預期的收購對象,確保所承擔的責任等不利因素限於合同明確約定之部分,即鎖定風險。 3、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在一定期間內,如承擔了或有債務,則用預留的款項承擔。 4、通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受讓方可以出讓方違反 締約過失責任 或瑕疵擔保義務為由提起 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出讓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 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 公司章程 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權投資有三種不同的方式,每個方式中都有法律風險,如若防範不當,就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再進行股權投資時,盡可能的聘請一些專業人士來把把關,將投資對象的具體情況審查清楚再做決定,貿然投資只會讓自己貪小便宜吃大虧。因此在進行股權投資前,最起碼要先了解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

⑤ 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1、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2、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3、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4、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來取股 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⑥ 股權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風險

法律分析:合法。措施:(1)保證股份代持協議為有效協議,實際出資人主張權利的基礎是股權代持協議的有效。(2)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針對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法責任,以防範上述風險。另外,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加大違反協議的成本,使違約方的行為得不償失,有利於對意圖違反協議的一方雙方予以震懾。(3)設立股權質押擔保。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將顯名股東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顯名股東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4)將股份代持協議要告知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利害關系人。如果條件許可,應將股份代持協議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此時若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熱點內容
股票漲停後第二天怎麼買入 發布:2025-01-07 23:42:33 瀏覽:350
防範股權被盜怎麼辦 發布:2025-01-07 23:32:42 瀏覽:146
分離後股權怎麼轉讓 發布:2025-01-07 23:31:54 瀏覽:770
中級經濟師金融實物多少題 發布:2025-01-07 23:24:33 瀏覽:2
美團外賣金融app哪個好 發布:2025-01-07 23:22:04 瀏覽:967
酷派市值最高多少 發布:2025-01-07 23:02:55 瀏覽:880
股票跌破歷史最低可以入手 發布:2025-01-07 23:02:50 瀏覽:630
買藍盾光電的基金有哪些 發布:2025-01-07 23:01:18 瀏覽:24
江淮汽車股權什麼時候投資 發布:2025-01-07 22:56:12 瀏覽:471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票 發布:2025-01-07 22:28:28 瀏覽: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