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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股權書是什麼樣的

發布時間: 2025-01-06 01:18:15

A. 最近購買了在國內推銷的美國納斯達克板塊股票,推銷人給了一張股權證書,請問怎麼核實這張股權證書的真實

真的有必要去購買美股嗎?投資這個東西是個長期工程,巴菲特平均每年也才百分之二十幾,頭腦不要太熱了,推銷的人說的很好很好那肯定是有問題,自己好好想想!

B. 什麼是股權證

認股權證是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憑證。
即股權持有人擁有與其擁有的股份比例相對應的權益和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股東股票記載的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一致;沒有辦理過身份證的,應該和戶口本上的名字一致。該授權令應由董事長簽署並由公司蓋章。
擴展信息:
股票權證可分為補償性和非補償性兩類。
無報酬認股權證可以被認為是公司通過向員工出售股票來增加資本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它的授予不要求雇員承擔任何額外的義務。無報酬認股權證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分配對象為所有符合規定聘用條件的全職員工;
2.每一個符合認股權證發行條件的員工,都可以按照自己的薪酬比例購買同等數量的股份或者獲得認股權證;
3.認股權證的行權期合理:
4.規定認購價格與市場價的差額不得大於允許向社會公開的折扣F,最高不得超過15%)。

C. 什麼是雙層股權結構

由於美國有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例如集團訴訟、允許敵意收購等),因此可以允許像Facebook這樣的股權設計;而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不過,凡事並非絕對,我國《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與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相類似的功能。 各國的法律決定各自的股份類別 股份是構成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計量單位。認股人認購股份並繳納金額後即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所認購股份成為表示股東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股東一般通過所持股份的多少來體現對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據其權利性質不同,在公司法理論上可以分為普通股(common shares)和優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一般享有分配盈餘及剩餘財產的權利、和對公司重大事務的表決權。優先股是一種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種特別權利的股份,優先股股東一般在盈餘分配時或在清算分配時可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其缺點是一般不享有表決權。 公司自主對股份進行分類並決定發行股份的種類,包括普通股及優先股的分類,在公司法發達的英美國家已是一項基本制度且廣為市場所接受,因為它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可以吸引市場上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便於公司通過發行股份進行融資。例如,優先股相對安全可靠,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資者進行投資。 此外,普通股還可以設計為不同的種類或系列,例如非表決權普通股(non-voting shares)、復數表決權普通股(multiple voting shares)和部分表決權普通股(fractional voting shares)。非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是指不享有表決權的普通股;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特定股東給予加倍表決權的股份,如一股十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是指管理層股東,有利於公司管理層股東獲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部分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於特定股東應有的表決權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而只允許行使部分表決權的股份,如十股一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指公眾股東,公眾股東一般也不期待取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 Facebook招股書中所披露的雙層股權結構,即將普通股分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個B系列普通股對應十個投票權,而一個A系列普通股對應一個投票權,就是將普通股設計為不同的系列,以實現公司管理層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其中,B系列普通股就是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過持有B系列普通股來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因此,在公司的結構設計上,律師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據不同股東(如管理層股東、財務投資人股東等)的特點和要求,設計滿足不同需求的股份架構。 遺憾的是,上述精妙的股份種類結構設計,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採納,而是要求所發行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份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每一單位股份的表決權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權」。雖然我國《公司法》第132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公司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但目前國務院尚未對此出台任何規定。因此,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 此外,在其他很多國家(如美國),是否可以設置種類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規定,而在我國,股份種類採用法定主義,法律沒有規定,就不得實行非法定的股份種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現代公司制度起步較晚、處於發展完善階段,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其他配套制度不夠完善,導致立法部門擔心一放就亂的局面、無法對廣大投資者進行有效的保護。 我國類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空間 不過,雖然我國公司法體系留給股份設計安排的空間很小、難以將Facebook的股權安排完全復制在A股市場,但還是有一些可以設計的空間: (一)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出資額來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認購的股份來表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種類的分類制度不被法律認可,導致無法通過股份種類分類設計來幫助公司管理層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 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則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類似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也就意味著,從制度層面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資額所對應的表決權特別設計,包括引入復數表決權制度,給予管理層股東的出資額多倍的投票權,進而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同股同權」,主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封閉性的特點,預留其一定的創造空間,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體現資合性、公眾性的特點,要求其權利統一、平等。 因此,對於處於發展階段、管理層股東希望對公司重大決策擁有控制權的情形,建議先不急於將公司股份化、仍然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模式;如果未來公司發展壯大需要上市,再進行股份制改造,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此時,管理層股東將無法利用復數表決權制度,需要與其他股東根據各自所持股份數額同等行使投票權。不過,在進行此類操作時需要結合公司的上市時間表來選擇具體的操作時點,避免因此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而影響上市時間表,因為根據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申請在主板或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而復數表決權機制將會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造成重大影響,其存廢可能容易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利用投票權代理安排 此外,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與其他股東達成類似Facebook中的投票權協議(voting agreement)安排,進而獲得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以增強自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力。《公司法》10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公司法》下,代理人行使表決權的法律依據,來源於其他股東的單方授權委託,而授權股東是可以隨時撤銷該委託的。因此,該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 (三)控制董事會 對公司的控制權,除了體現在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事項的投票權外,還體現在對公司董事會席位的控制上。由於股東大會一般僅就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議,因此,公司的經營管理職權等實際上由董事會行使。根據我國《公司法》,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其職權包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這些職權涉及公司經營決策、內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對公司的控制,必然要體現在對董事會的控制上。 我國《公司法》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的職權由股東大會/股東會來行使。但董事的提名、選聘程序,《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般有較大的空間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的提名及選聘程序上設置條件,例如控制董事的提名權,從而獲得對董事人選的控制;但是,對於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很難設置條件對董事提名進行控制,因為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董事人選提名應以股東大會提案名義提出,而有權提出股東大會提案的,限於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 此外,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雖然該制度主要是用來保障小股東所認可的候選人能夠當選董事,但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此機制確保獲得一定的董事會席位。 (四)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 除了對董事會席位的控制外,董事會議事規則設置也對董事會決策事項的控制有很大影響。《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除此之外,對於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因此,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就不同決議事項,採用不同的決議通過機制:如簡單多數制(即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特別多數制(即可對於某些重大決議事項採取絕對多數制,比如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一致通過制(即對某些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過)。對於管理層股東來講,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採用上述不同決議機制,保護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中國目前資本市場尚處於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公司法基於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的考慮,要求「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在當下也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穩妥做法。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D. 美聯儲股權構成是什麼有沒有被美國政府控股幕後大股東是不是操控它

美聯儲的制度設計赫然是互相牽制的「恐怖平衡」的結果。美聯儲是一個名為國有實為「純粹」私有的中央銀行。對於美聯儲的控制權,沃伯格提出「國會控制美聯儲,總統任命董事會成員」的原則,形成了一個看似絕妙的由「總統任命,國會審核,獨立人士任董事,銀行家做顧問」的體制結構。通過這樣的制度設計,美聯儲成為美國的控股機構。從此,美國成為了一個偽裝成國家的私人銀行。
拓展資料
美國聯邦儲備系統(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簡稱為美聯儲(Federal Reserve),負責履行美國的中央銀行的職責。這個系統是根據《聯邦儲備法》(Federal Reserve Act)於1913年12月23日成立的。美聯儲的核心管理機構是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
所謂股東是聯邦儲備銀行的股東,而不是聯邦儲備局的股東。聯邦儲備局是聯邦政府的一部分,是政府機構。所以不能籠統地說這些股東是整個美聯儲的股東。
《聯邦儲備法案》明確規定,美聯儲的會員銀行就是其股東。美國的全國性銀行必須成為美聯儲的會員銀行,接受貨幣管理辦公室監管。
所謂股東的權利和上市公司股東的權利完全不同。聯邦儲備銀行股東持有的股票不能公開轉讓或者出售,也不能對美聯儲的利潤進行分紅。美聯儲每年按照6%的固定利率發放利息。這些股東平時也不幹預美聯儲公開市場政策的制定。
聯邦儲備系統由位於華盛頓特區的聯邦儲備委員會和12家分布全國主要城市的地區性的聯邦儲備銀行組成。傑羅姆·鮑威爾為現任美聯儲最高長官(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作為美國的中央銀行,美聯儲從美國國會獲得權力,行使制定貨幣政策和對美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等職責。

E. 股權和股份有什麼區別

股權和股份的區別為:

一、指代不同

1、股權:股東對所投資的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權益。

2、股份:以貨幣量計算的均等資本單位 或單位資本。

二、側重點不同

1、股權: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只在股權轉讓時才用了「股權」一詞。

2、股份:「股份」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三、引證用法不同

1、股權:周而復 《上海的早晨》第四部三五:「蘇州的泰利紗廠,徐總經理有股份。」

2、股份:梁啟超 《<史記·貨殖列傳>今義》:「康熙五十六年時,英國太平洋商務極盛,股份之值,驟增數倍。」

F. 推薦幾本關於私募股權基金方面的書

一、對沖基金風雲錄和富達基金,都是國外的書,可以參考下。
國內的私募股權目前雖熱但尚處初級階段,無系統性書籍,基本都是復制國外的居多。
如果看交易結構與產品架構的話,多參考下過去的成功案例,再略加修改好了。
二、《巴菲特致股東的信——股份公司教程》勞倫斯。坎寧安著nbsp;nbsp;機械工業出版社2,《沃倫。巴菲特傳——一個美國資本家的成長》羅傑。洛文斯坦著nbsp;nbsp;海南出版社3,《向格雷厄姆學思考nbsp;向巴菲特學投資》勞倫斯。克尼厄姆著nbsp;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4,《沃倫。巴菲特傳》詹姆斯。奧洛克林著nbsp;中國青年出版社5,《證券分析》本傑明。格雷厄姆nbsp;nbsp;戴維。多德著nbsp;nbsp;海南出版社6,《格雷厄姆傳》我在網上下載看的,出版社不詳7,《怎樣選擇成長股》菲利普。A。費舍著nbsp;地震出版社(哈哈,地震出版社都出這種書)8,《投資聖經》安迪。基爾帕特里克著nbsp;nbsp;機械工業出版社(有全本和簡本兩種,全本比較好)nbsp;有關索羅斯9,《金融煉金術》nbsp;喬治。索羅斯著nbsp;海南出版社10,《走在股市曲線前面的人》喬治。索羅斯nbsp;及另兩人著nbsp;nbsp;海南出版社11,《哈耶克文選》[英]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著nbsp;nbsp;江蘇人民出版社nbsp;鳳凰出版nbsp;有關彼得。林奇12,《彼得。林奇的成功投資》彼得。林奇nbsp;約翰。羅瑟查爾德著nbsp;機械工業出版社13,《戰勝華爾街》彼得。林奇nbsp;約翰。羅瑟查爾德著nbsp;機械工業出版社nbsp;有關羅傑斯14,《投資騎士》吉姆。羅傑斯nbsp;中信出版社15,《熱門商品投資》吉姆。羅傑斯nbsp;中信出版社nbsp;其他16,《股票作手回憶錄》埃德文。拉斐爾著nbsp;nbsp;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7,《至高無上——來自最偉大證券交易者的經驗》約翰。波伊克著nbsp;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主要寫交易型股票作手,書里涉及的幾個人,作者也都開出了有關於他們的書單,比如威廉。奧尼爾的)18,《1929年大崩盤》約翰。肯尼斯。加爾布雷斯著nbsp;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市場,群氓和暴亂——對群體狂熱的現代觀點》羅伯特。門斯切nbsp;nbsp;nbsp;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貪婪的智慧》查爾斯。R。蓋斯特nbsp;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1,《對沖基金風雲錄》巴頓。比格斯著nbsp;nbsp;中信出版社22,《即將來臨的經濟崩潰》斯蒂芬。李柏等著nbsp;東方出版社23,《沙漠黃昏》馬修。R。西蒙斯著nbsp;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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