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糾紛怎麼對付一審訴訟
Ⅰ 股權有糾紛怎麼處理
股權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
一、協商解決
這是成本最低、效率較高的解決方式。糾紛雙方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爭議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1. 優點:
- 靈活性高: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個性化的解決方案,不受法律程序的嚴格限制。
- 維護關系:有助於保持股東之間的合作關系,避免因糾紛而徹底破裂,對企業的穩定經營有利。
- 快速解決:如果雙方能夠迅速達成一致,糾紛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得到解決,減少對企業正常運營的影響。
2. 缺點:
- 不確定性:如果一方缺乏誠意或者雙方分歧較大,協商可能無法取得成功。
- 缺乏強制力:協商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若一方反悔,仍需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二、調解解決
可以請求第三方機構或個人進行調解。常見的調解機構包括行業協會、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
1. 優點:
- 專業性:調解機構通常由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組成,能夠更好地理解股權糾紛的復雜性,並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
- 中立性:第三方調解人處於中立地位,更容易獲得雙方的信任,有助於推動協商進程。
- 成本較低:與訴訟相比,調解的成本相對較低,時間也較短。
2. 缺點:
- 自願性:調解結果依賴於雙方的自願接受,如果一方不同意調解方案,調解將無法成功。
- 執行力問題:調解協議一般也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需要通過司法確認等方式增強其效力。
三、仲裁解決
如果雙方在股權協議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可以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1. 優點:
- 專業性強:仲裁員通常是具有法律和商業專業知識的人士,能夠對復雜的股權糾紛進行准確的判斷和裁決。
- 高效快捷:仲裁程序相對訴訟程序更為簡便、快捷,能夠在較短時間內作出裁決。
- 保密性好: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有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隱私。
- 執行力強:仲裁裁決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缺點:
- 費用較高:仲裁費用通常比訴訟費用高,而且可能需要支付仲裁員的報酬等額外費用。
- 一裁終局: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一般不能上訴,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四、訴訟解決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股權糾紛。
1. 優點:
- 權威性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能夠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程序規范:訴訟程序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保證了糾紛解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救濟途徑多: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通過二審程序進行救濟。
2. 缺點:
- 時間較長:訴訟程序通常比較復雜,耗時較長,可能會對企業的正常經營和股東的利益造成較大影響。
- 成本高: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成本較高,而且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 公開性:訴訟過程一般是公開的,可能會對企業的聲譽和形象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Ⅱ 公司確認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公司確認股權糾紛的處理方法有: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向法院證明向公司出資以及股權的獲得方式或者是股東名冊中有記載公司股東;股東未被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請求公司履行簽發義務;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等。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須證明以下事實:
(一)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券、土地使用權等向公司出資;繼受公司股權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
(二)已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為公司股東。
2、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
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者,其股東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其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記載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公司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
5、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登記條例將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不予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並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
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6、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支付受讓資金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將其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雙方約定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8、債權人向工商登記文件中的公司名義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面對公司的股權確認糾紛,公司債權人如果將實際出資人和股東共同列為被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案件的調查結果判決雙方的連帶責任,如果有股東能證明自己是被他人冒名的,可以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