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入法人名下怎麼處罰
㈠ 公司股權轉讓了原法人還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並不是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公司責任承擔。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則需要對公司承擔股東出資義務,以認繳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㈡ 公司法定代表人轉讓股權後擔責
一、 公司轉讓 後 債務 怎麼承擔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的轉讓,如果該企業擁有債務的,應該先通知 債權人 ,徵求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應當由 債務人 提供擔保以後,方可轉讓,否則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 2、如果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 債權債務 由受轉讓方全部買斷,且出讓方與受讓方在企業 轉讓合同 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並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 債務承擔 責任。 3、如果受讓方買斷了原企業的全部資產,在受讓方實際經營中,發現出讓方在委託審計、評估中遺漏或清理債務不徹底而遺漏的債務,而受讓方已實際接收了出讓方的財產,但未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則債權人可以原企業與受讓方作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權的轉讓,一般情況下,公司無論怎麼變更,其作為民事主體沒有改變,它需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變更,必要時需要承擔它的債務。但是通常在 股權轉讓 時會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並據此約定債務的承擔,股權轉讓時依據凈資產轉讓,否則由原股東對未披露的債務進行擔保。 5、如果是採取股權收購的方式,則由於被收購公司的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企業的所有債權債務、未履行的合約仍應由被收購公司承擔,只不過由於公司控制權已經轉移到你公司名下,因此你公司的權益可能會受到影響。 6、如果你是採取資產收購的方式,則被收購的公司因主要資產被收購後可能會 清算 、注銷,此時的債權債務也不由你公司承擔。 7、只有採取公司 吸收合並 方式進行收購,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未履行的合同才應由你方 繼承 承擔責任 。 二、債務承擔的相關解釋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1、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准,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即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免責的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中,由於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 以上是為您總結以及歸納關於 公司法 定代表人轉讓股權後擔責 的主要法律問題的講解。一般而言,對於一個公司或者企業的正常生產以及運營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對本公司股權轉讓所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該系列問題可能會牽扯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動以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切身利益,故而應當作為一個公司股東應當注意該方面的問題。
㈢ 有限公司,股東把股權全部轉讓給法人應該怎麼處理
股東之間股權轉讓需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並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然後,持相關資料到工商部門辦證窗口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公司變更股東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四、營業執照正、副本(登記事項未變更的提交副本復印件)
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不需要驗資。
(3)股權轉入法人名下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