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單位注銷股權怎麼分
A. 公司倒閉的股權怎麼處理
1、公司倒閉了之後,應當使用其所有剩餘財產對債務進行清償,其代表了公司財產一部分的股權即失去意義,在注銷後即消滅。
6、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 公司注銷股權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公司注銷了股權就消滅了,不存在股權轉讓這種情形。注銷後的公司資產歸股東所有,股東可自行分配公司剩餘資產,如分配有爭議的可以起訴至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C. 公司注銷後股份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注銷後股權投資可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辦理股權變更。轉讓股權須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權轉讓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唯洞沒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指納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顫枯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D. 已經注銷的公司怎麼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已經注銷的公司不可以轉讓股權。公司解散後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務進行清償,對於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E. 公司注銷還持有的股權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的外國投資一般有以下形式: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因此,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清算也分為:(1)在破產企業項目首先,該項目的具體情況應該是已知的,包括相關的法律文件,實際投資投資的清算對項目,項目本身的實際運作,並通過投資者投資協議的執行破產企業。接下來,鑒定人應當委託評估項目的投資利益和破產公司的項目。獲得相應的參考依據後,清算團隊將處理該項目的投資。通常有兩種方式:平倉或投資權益轉讓。 (2)在破產企業證券投資的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F. 公司注銷了還能變更股權嗎
法律分析:公司注銷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