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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籌公司股東股權怎麼轉讓

發布時間: 2024-12-13 21:08:36

1. 影視投資 認籌電影股權 賺取票房分紅 詐騙 大家千萬不要做 這個是真的嗎

我也被騙了,騙子好狡猾的,在身邊當好友好多年才開始騙的,維權無門,這就是中國法制社會

2. 股權認籌是什麼

股權認籌是一種金融投資方式


股權認籌具體是指投資者在創業公司或項目發展初期,通過投資購買一定數量的股權或股份,以獲取未來的經濟收益和企業管理權的一種行為。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1. 股權認籌的基本概念


股權認籌通常發生在企業初創階段或者項目進行前期籌備時。在這一階段,企業或個人通常需要籌集資金來推動項目發展或擴大經營規模。投資者通過購買企業的股權份額參與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享受公司未來的收益分配和相應的管理權益。


2. 股權認籌的特點


股權認籌具有高風險和高回報的特點。由於投資者參與的是企業的初創階段,因此面臨的風險較大。然而,一旦企業成功發展,投資者將有機會獲得高額的回報。此外,股權認籌還可以為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幫助項目順利進行。


3. 股權認籌的意義


對於投資者而言,股權認籌是一種長期投資行為,通過投資優質項目或企業,分享其未來的成長紅利。對於企業而言,股權認籌能夠為其帶來寶貴的資金支持,加速項目進展或企業擴張,有助於實現快速發展。同時,投資者參與企業管理,可以為企業帶來寶貴的經驗和資源,有助於企業更好地應對市場挑戰。


總的來說,股權認籌是投資者通過購買初創企業或項目的股權來參與其經營和管理的一種金融投資方式。這種投資方式具有高風險和高回報的特點,適合願意承擔一定風險以追求更高收益的投資者。

3. 公司新三板上市,員工認籌,只簽了份合同,上市後也沒見什麼憑證,代持股份公司股東名單里沒有自己名字

你好,你這種內部員工自購本公司股票的問題,其實是在公司法里屬於比較復雜的問題,而且目前看來認購的公司股權主體也不對,而且似乎也沒有完整清晰的認購合同或者協議書,僅有一張收據的話,大時候要維權難度頗高!不知道你們公司是只有你還是其他同事都是這樣的!建議你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公司法或者合同法方面的律師,避免莫名其妙的經濟損失!

4. 是合法轉讓股權 還是涉嫌倒賣土地

安徽浙商商會會長劉永輝投資房地產酒店,轉讓股權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被逮捕入獄
眾所周知,房地產行業關系國計民生,有關它的每一項政策、每一個新出台的法規,某部門的新動向,都引發經濟震盪,也影響著每個人的生活。在房地產的世界裡,法規亂,政策多,博弈繁雜而激烈。
不久前,安徽省無為縣傳來一個的消息:安徽籍浙商商、溫州商會會員劉永輝在安徽省無為縣合法投資房地產,卻因轉讓房地產股權涉嫌倒賣土地而被逮捕入獄。全國多家新聞媒體先後收到來自浙江、安徽商會,以及浙商商會、溫州商會會員劉永輝的家屬等來信,反映了這一事件。來信稱其丈夫合法投資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被逮捕入獄,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招商引資環境,這不能不引起新聞媒體的高度重視。
近日,人民日報《中國經濟周刊》、新華社《經濟參考報》等多家媒體記者帶著群眾反映的問題,紛紛前往無為縣采訪,就這一事件進行調查。
來龍去脈:誠意感動去投資,資產被侵遭羈押
一個浙商,為何會到無為縣去投資,又為何會因投資而遭受牢獄之災呢?據來信反映:在2008年至2009年期間,安徽省無為縣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以及縣招商局到溫州招商引資,先後與劉永輝商談28次,要求安徽籍浙商劉永輝到無為縣投資興業。劉永輝被無為縣領導的誠意感動,決定前往無為縣去投資。
在無為縣工商局,記者查閱了安徽無為縣鴻日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有關資料,從中了解到,2009年7月22日劉永輝和黃山旅遊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公開競標合法取得無為縣2009-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土地佔地面積46200m2,其中建設用地39350 m2,該片土地經政府規劃,擬建設一座四星級酒店及6棟高層住宅,劉永輝同時向無為縣人民政府繳納了2000萬元的項目保證金。
2009年9月,由劉永輝等四人發起,籌資1000萬元,注冊成立了安徽無為縣鴻日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日公司),劉永輝占公司股權55%,劉永輝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後,鴻日公司向無為縣國土局繳納了土地出讓金1485萬元,同時鴻日公司與無為縣國土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行了合法手續。
經無為縣政府會議決定,以該公司來建設四星級酒店項目。2011年9月16日,該公司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2012年1月,公司的6號樓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並開盤銷售,其他樓盤也開始銷售。
記者了解到,這段期間,公司的股權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公司發起的其他三股東撤資,無為縣政府做劉永輝工作,由劉永輝購買另兩名股東30%的股權(購買後劉永輝股權為85%)。後劉永輝向徐和財、朱斌二人各轉讓了22%的股權,公司另一名股東徐肖峰向朱斌轉讓15%的股權,徐和財又向現股東倪世明轉讓了自己的22%股權後退出公司,這樣,倪世明取得公司股權的22%,朱斌取得公司股權的37%,劉永輝保留公司41%的股權,倪世明為公司總經理,劉永輝因其他地方也有開發項目,不能常駐公司,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倪世明。
公司有關資料顯示,2012年3月2日,倪世明利用其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有利條件,用公司的2000 多m2的預期門面房和兩套住宅房,以及7000萬人民幣收購了朱斌的37%的股權。2012年1月17日,公司6號樓開始銷售,倪世明將房屋銷售的部分款項直接為其個人的巨額高利貸債務進行抵賬。截止2012年2月20日止,倪世明已經挪用了公司2700多萬元房屋銷售款,公司1-5號樓號樓開盤時購房人的購房認籌資金約40餘萬直接進入了倪世明的個人賬戶。同時,倪世明讓妻子焦玲成為公司監事,並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永輝的名義,在無為縣工商銀行設立賬戶,截止到2012年2月20日,已有660多萬元購房款進入該賬戶。
劉永輝發現了倪世明違法犯罪行為後到無為縣公安局舉報倪世明,由此和倪世明發生嚴重沖突。無為縣公安局對於劉永輝反應的有據可查的問題不僅不立案調查,反而在2012年3月23日以劉永輝涉嫌非法轉讓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認定劉轉讓個人股權就是倒賣公司土地使用權)對劉永輝實施刑事拘留。2012年4月27日,無為縣檢察院以相同罪名對劉批捕,無為縣公安局預審民警明確告知劉永輝,將會把公安機關的偵查時限用完,利用程序,拖延羈押時間,要求劉永輝交出股權轉讓款。
在無為縣公安局,經偵大隊一名負責人告訴記者,劉永輝的案件縣有關領導和公安局高度重視,劉永輝多次向縣公安局報案倪世明侵佔公司資金,因沒有犯罪事實,所以沒有立案。
那麼,劉永輝為何要轉讓股權呢?通過來信反映與公司實地調查,記者了解到,2011年6月份,倪世明脅迫劉永輝簽訂了《債權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劉永輝轉讓30%的股權,但未按該協議給付劉永輝股權轉讓的資金。2011年9月18日,倪世明持安徽無為縣鴻日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會議紀要,以及假冒劉永輝的簽名,到無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將劉永輝對該公司持有的30%的股權轉讓給了自己。
那麼,為什麼倪世明要如此急迫地需要劉永輝轉讓股權呢?多份來信認為,其中一個原因是倪世明為了償還高利貸,想通過土地抵押的方式向銀行借款償還高利貸,所以偽造了法定代表人劉永輝的簽名及委託書,欲將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款,但被劉永輝及時制止,現在,劉永輝被羈押後,倪世明成為鴻日公司的控制人,其妻子焦玲也成為鴻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公司已經成為倪世明、焦玲夫婦的財產。
記者查閱公司資料時發現,2011年9月18日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上的劉永輝簽名;同日簽名的《無為鴻日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會議紀要》、《章程》;甲方為劉永輝,乙方為倪世明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其劉永輝的多個簽名筆跡,顯然都不是出自一人之手。
據了解,在變更劉永輝30%的股權材料中,有許多材料是需要劉永輝親筆簽名的,多種字體的劉永輝簽名,為何無為縣工商局視而不見,仍可作變更登記?記者不得而知。
專家釋疑:股權轉讓不能認定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劉永輝在本案中並不存在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劉永輝案件發生後,被逮捕入獄的罪名就是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對於在企業內部轉讓股權是不是倒賣土地使用權?來自浙江商會的信中提出疑問: 投資商劉永輝通過政府組織合法競拍獲得項目土地,項目公司和政府國土局有合法的土地轉讓合同,繳納了全部土地出讓金,並積極建設開發項目,雖然有轉讓股權的行為,但都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依法轉讓並且工商部門也依法進行了變更登記,並沒有絲毫非法轉讓土地和倒賣土地的行為,這種股權轉讓的行為在全國都很普遍,全國人大出台的法律和最高法院出具的相關司法解釋從沒有認定這種股權轉讓的行為就等同於是非法倒賣土地權的行為,因此,這種股權轉讓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無為縣公安局刑拘劉永輝是否合理合法?
關於劉永輝是合法轉讓股權,還是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構成犯罪,為此,京城著名的刑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院研究所研究員陳澤憲教授)、物權法和公司法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教授和陳甦教授)對劉永輝案件進行了專家論證。
經濟學、法學意義上的股權轉讓和土地轉讓,本來界限是非常明晰的,但虛擬資本的轉讓,往往意味著實體資本支配權的轉移,從而使兩者的界限變得模糊起來。界限的模糊往往會引發認識的模糊,進而造成操作上的失誤。比如,有些人就認為,在股東之間發生股權轉讓時,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權也發生了轉移,所以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並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繳納有關土地稅費,否則,將會造成土地管理職能缺位,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照此邏輯,每天都有大量的股權交易,其中國有或國有控股公司不在少數,豈不是每天都在發生國有資產流失?股權交易豈不成了規避法律的手段?上市公司的股票買賣實際就是股權轉讓,按此邏輯,上市公司就要在每筆股票交易後馬上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這顯然是很荒唐的。從現行法律和理論上澄清這些錯誤認識,十分必要。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劉永輝在本案中轉讓股權的行為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理由如下:
1、股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不能混淆。
股權是股東財產,依公司法可以自由轉讓,土地使用權屬於公司財產,不能非法轉讓。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兩種財產。
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公司股權。
作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對象的土地使用權,在本案中始終處於公司的控制之下,從未被轉讓或倒賣;部分股東轉讓部分股權之前和之後,享有該土地使土地使用權用權的合法主體都是該公司。即本案中涉及的根本沒有發生轉讓和倒賣,更談不上「非法轉讓、倒賣」。
3、股權轉讓不是土地使用權轉讓。
《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法也沒有針對特定標的的股權轉讓的限制。刑法第228條也沒有「以股權轉讓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禁止性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的基石,必須得到遵守。
4、如果將股權轉讓認定為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將會導致十分荒謬的結論。
如果認為轉讓股份就是轉讓土地使用權,那麼房地產整個行業都將不能轉讓股權,亦不能上市,因為轉股和上市都是股權的轉讓和買賣,那勢必造成參與者人人都涉嫌犯罪,股市上的房地產公司都應退市出局,其荒謬性是顯而易見的。
個中謎團:雙方倒賣,罪罰一方,記者采訪遭阻撓
在調查了解劉永輝案件中,一些謎團令人費解:
一、來自浙江商會的信中提出疑問:倪世明侵佔公司資金數千萬元(有帳可查),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劉永輝多次向公安局報案,為何公安部門不受理?倪世明冒用劉永輝簽名非法變更劉永輝30%股權,劉永輝到工商局和公安局舉報,兩個單位為何置之不理?倪世明有多次威脅劉永輝及其律師的事實,為何縣公安局對劉永輝的這些有據可查的舉報置之不理?
二、劉永輝所轉讓的股權,最終是落在倪世明手中,使倪世明成為公司的法定控制人。倪世明是股權轉讓的實際獲利者。如果說劉永輝倒賣了土地使用權有罪,那麼倪世明同樣參與了倒賣,現在為何劉永輝被逮捕入獄,而倪世明卻能安然無事,獨享股權的利益呢?
三、劉永輝倒賣土地被羈押,直接影響到當地的投資環境,使外商投資產生顧慮。從創優投資環境考慮,當地政府也應把這個案件告知社會,以正視聽。但是,在無為縣公安局采訪時,公安局政工科就要求記者必須通過無為縣委宣傳部才能進行采訪,而記者要通過這些批准,則往往吃閉門羹。
房地產業的發展,給中國城鎮建設帶來了歷史機遇。改善了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土地出讓積累資金,對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及時,有力的支持。這是非常偉大的成就。另一方面,城鎮房地產業的空前繁榮,吸引了大量農民進城務工。這對鄉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縮小城鄉差距,將產生非常深遠的正面意義。現劉永輝案件已兩次被無為縣檢察院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劉永輝也已被羈押近六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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