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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權凍結需要交什麼費用

發布時間: 2024-12-13 15:13:22

Ⅰ 申請凍結公司賬戶需要

法律分析:公司賬戶被凍結後的通常處理辦法:

1、通知需要知悉此事的公司高層、財務人員、主要業務經理,以免再往公司賬戶里打款。通知范圍需要控制,以免引起人心浮動。

2、告知即將為你公司打款的客戶,協商現金收款,或者打到出納人員的個人賬戶里。

3、最根本的是確定凍結原因,若存在經濟糾紛可以庭外和解,將銀行賬戶解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Ⅱ 股權凍結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一、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二、股權凍結的原因:
1、用股權做抵押的;
2、企業申請破產的;
3、股權有爭議的;
4、債務官司中,其他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
三、起訴後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需要人民法院來進行裁定,認為符合條件的,准許保全。申請保全的當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保全錯誤給被保全人財產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衍生問題:
對公賬戶凍結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1、法院檢察院凍結(民事訴訟中,法院依法地方裁定凍結);
2、政府相關機構或司法機關的凍結(單位因涉嫌犯罪);
_3、公司存在和銀行的財務糾紛(銀行向法院申請凍結);
公司賬戶凍結一般是要經過法院的保全收續才能凍結公司賬戶. 凍結後錢是只能進不能出.除非法院給解凍。

Ⅲ 凍結股權的程序是怎樣的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那麼凍結股權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我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凍結程序的應用
(一喚沒)《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凍結控制性執行措施,可適用於無形財產。因此對股權的執行,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對被執行人預期應得的股息進行凍結,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執行人支付。對股息凍結的裁定,應直接送達公司和被執行人,此時對股息的支配權人是公司,如被執行人提取或公司支付股息則按民事強制措施予以制裁。
知陪(二)對股權本身也可採取凍結的措施。《執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凍結股權時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股權的轉移手續及支付股息,凍結股權的措施延及股權的股息。實踐中不僅要通知公司,同時要通知工商登記部門,以防止企業和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這樣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凍對。對被執行人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進行凍結時,除向工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外,還應向企業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送達,以限制股權的轉讓。
最高院《關於凍對、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為執行股權作了示範,同時還涉及到了一些相關問題,特別是凍結的數量應以股權持有人的債務為限,不能隨便擴大。
二、通知的應用
(一)《公司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履行通知義務是轉讓的前提條件,也是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執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應先告知全體股東,人民法院將對被執行人在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徵得全體股東半數同意後予以轉讓。要提出注意的問提是無論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在轉讓時,應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同等條件下都有優先購買權。
(二)對被執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採取控制措施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如被執行人未按通知期限轉讓,法院則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對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權的執行應參照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以確保執行的公正性及權威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因其主體的特殊性,應參照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1997年印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若干規定》的規定執行。為使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應通知合資他方有關執行案件的來源、執行依據、法律有關規定,並針對合資他方提出的問題,依照法律給予解答,並要求合資他方作出是否同意轉讓的表示,並通知這一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作出。在確認被執行人除在此企業的股權外別無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情況下,方可強制轉讓,但強制轉讓股權時,應告知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三、變價的應用
變價是執行股權追求的最終目的,是使債權人得以實現的最終保證。變價這一環節是執行股權最關鍵的一個程序,無論股東自願轉讓還是強制轉讓,對股權的價值必須掌握准確。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評估,確定股權的真實價值,會使執行案件得到合理、和猛納公正的解決,對股東、債權人和受讓人也是一種保護。對股權的評估尤為重要,在股權評估時應注意的問題是:第一,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選擇評估機構,如協商不成的,才由法院指定評估機構;第二,所選的評估機構的資格和條件必須具備評估股權的要求;第三,防止人為將股權價值低估或高估,以至損害債權人利益,給執行工作造成阻礙;第四,評估機構嚴格按照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程序和方式進行,對公司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全面評估,反映股權的真實價值。
四、轉讓與變更的執行
轉讓是執行股權的唯一方法,無論是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還股權抵償給債權人,都屬於轉讓。執行股權的轉讓可分為自行轉讓和強制轉讓。(一)根據《執行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執行人自行轉讓股權,應在人民法院的允許並監督下進行,將所得收益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務。(二)強制轉讓又分為直接強制轉讓和通過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強制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執行可採取用股權抵償債務的方式直接強制轉讓,也可採取拍賣、變賣方式強制轉讓給他人。(三)執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盜公司股權時,應根據《執行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可直接強制轉讓。(四)執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無論其他股東是否同意,採用的是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的強制轉讓。(五)執行合資企業股權時,強制轉讓股權,應注意按照合資企業法律的規定,爭取合資他方的同意,在其不同意又符合強制轉讓的條件下,才可轉讓,但應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股權強制轉讓後,法院應下裁定予以確認,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辦理股東變更手續,企業的股東名冊也要相應記載變更事項。對合資企業,還要重新簽訂合營協議,修改合資合同和企業章程,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報對外貿易主管機關批准。受讓人可依據法院轉讓確認裁定,依據《公司法》或有關行政法規向法院主張權利,要求公司按《公司法》規定維護其權益或要求行政機關積極作為,以維護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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