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注意什麼
Ⅰ 公司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包含哪些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制度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國有企業的改革及新《公司法》的修改與實施,股權轉讓已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那麼,公司股東在轉讓股權時應當注意些哪些事項呢?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其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71條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並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後生效;其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後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第二,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三,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四,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我國《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並及時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根據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並監督轉讓合同履行。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此階段應注意下列事項:1、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撤銷或者認定無效。2、如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提訟。3、為了保護受讓方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合同,並應當明確約定違約金標准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2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盡快進行。此外,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本所於本網站發布的以及文章,部分來源於網路,目的是為了進行法律研究、普法宣傳。如無意中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我們,我們將予以刪除。對文章內容的完整性、准確性不作任何保證,請您僅作參考。
Ⅱ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對自己的股份進行轉讓,但是需要注意一些問題,那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網友咨詢: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張翠律師解答:
股權交易需注意下列問題:
1、明晰股權結構;
2、資產評估;
3、確定股權轉讓總價款;
4、出讓方的保證;
5、股權轉讓合同受讓方保證;
6、確定轉讓條件;
7、設定付款方式與時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張翠律師解析:
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比如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8.股東優先認購權;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張翠律師,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委員會主任。2009年開始律師執業,精通民事、經濟、商事、刑事等法律,側重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代理、商業項目風險控制及糾紛處理。
Ⅲ 購買公司股權要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必須注意:1、投資決策的風險,主要體現在項目定位不準和決策程序的遺漏上。每個項目都存在特定的行業,投資者對項目所處行業、行業周期、市場環境不了解,會造成行業定位風險。2、企業經營風險,主要是指被投資企業的業務經營風險。發生風險的原因可能是項目所處的行業、市場環境的變化,比如經濟衰退。可能是經營決策不對,比如盲目擴張、過快多元化。3、資本市場的風險。某些行業、某種投資方式等的具體政策規定的突然改變,即資本市場的變化,很可能會增加投資人意想不到的風險。4、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合同、知識產權等法律問題上。5、執行風險的影響因素主要表現在時間上。對於股權投資來說,投資的周期一般較長,股權退出期普遍在三年,或者五到七年甚至更長時間。
法律依據:《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加強投資期內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建立資產增值和風險控制為主導的全程管理制度。除執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一)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規劃和發展企業協同效應,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防範經營和投資風險;選聘熟悉行業運作、財務管理、資本市場等領域的專業人員,參與和指導企業經營管理,採取完善治理、整合資源、重組債務、優化股權、推動上市等綜合措施,提升企業價值;(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的,應當指定專人管理每個投資項目,負責與企業管理團隊溝通,審查企業財務和運營業績,要求所投企業定期報告經營管理情況,掌握運營過程和重大決策事項,撰寫分析報告並提出建議,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機構對所投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或者盡職調查;(三)間接投資股權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採取不限於本條規定的措施,提升企業價值,實現收益最大化目標。
Ⅳ 企業的股權收購應當注意什麼
企業在進行股權收購時,需注意以下關鍵點:
首先,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這要求在轉讓前,轉讓方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詢問其意見。若其他股東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十日內未回復,即默認同意轉讓。
其次,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一年內不得轉讓。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公司的穩定性和持續發展,避免發起人在公司初期便頻繁變動股權,影響公司運營。
再者,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需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他們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這樣可以確保管理層的穩定性和決策的公正性,避免內部利益沖突。
對於股東之間的股權相互轉讓,如果股東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具體而言,若兩個以上股東均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若協商不成,則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可以依據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但需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總的來說,企業在股權收購時應充分考慮法律框架內的要求,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時維護公司運營的穩定性和管理層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