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算是什麼糾紛
1.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權
首先,股權轉讓糾紛屬於合同糾紛一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管轄權確定可以按照合同糾紛的規定確定。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了有效的管轄協議,則根據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但雙方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按照約定執行。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明物山螞蘆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激中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 股權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股權糾紛屬於民事案件,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各類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諸如利益爭奪、政府職能的錯誤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盲目並購和動機不良並購法制、法規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會引起股權糾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一條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