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股人身故股權怎麼辦
㈠ 聯合創始人退出,他手裡的股權怎麼辦
聯合創始人離職時,收回他的股權
你有一個很不錯的創業計劃,還找到一個很棒的聯合創始人,你們決定先五五分配股權。最初兩個月,你們非常勤奮地工作。但是,你的聯合創始人不想繼續幹了,離職後去了一家高大上的公司工作。但是你還是覺得這個創業計劃很有前景,於是繼續堅持。兩三年後,創業項目已經發展很好,有大公司准備並購你的公司,開出了不菲的並購價格。你辛苦的努力總算得到了回報。這時,早已離職的聯合創始人回來了,按他的持股比例 50%,要求獲得一半的並購價款。
事實上,類似的問題在創業過程中非常常見,知乎上也有很多相似的問題。不用等到創業企業被並購,留守的創始人們就已經在為離職創始人手中的股權而苦惱了。而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就是為了解決這種問題的一種方案。大多數創業企業不怎麼重視這種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並往往因此毀於一旦。
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是指:(1)每個創始人在一開始就會獲得屬於他的全部股權;(2)如果創始人中途離開創業企業了,創業企業有權以極低的價格,回購創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權。
比如,在前面的例子里,如果創業企業事先設定了成熟機制,聯合創始人創業兩個月後就離開了創業企業,將來出售公司時的價款,跟他沒有半毛錢的關系,因為已經在他離開公司時,公司已經回購了他手裡的股權。
可能很多人會認為,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是在限制創始人的股權,其實這種做法是有利於創始人的。這種機制合理地平衡了留守創始人和離職創始人之間的利益。可以說,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是創始人和創業企業最好的 「朋友」:一方面,離職創始人帶著股權離職,將會嚴重損害留守創始人的合理利益,削弱其繼續工作的積極性,而這一機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此風險;另一方面,這一機制也能夠激勵每個創始人都朝同一個目標共同奮斗,即創建一個成功的企業。
讓聯合創始人一批一批地獲得股權
創始人分得的股權,是用來獎勵他在企業初創階段的巨大貢獻。但是,創始人的這種貢獻,是在相對較長的一段創業期里,逐漸釋放出來的。所以,可以把創始人獲得的股權,視為他在這段創業期里掙來的工資。因此,可以把創始人分得的全部股權分成若干批次,像發工資一樣,然後每間隔一段時間,讓創始人獲得一小批股權。
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可以分為期限模式(Time Based Vesting)和目標模式(Milestone Vesting)。期限模式是指,創始人股權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二年。目標模式是指,創始人股權按照階段性的目標來分批成熟。
通常情況下,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設定四年的成熟期,其中第一年是創始人的最短服務期(即 cliff)。如果創始人把全部工作時間都投入創始企業,在工作滿了第一年後,可以一次性成熟其股權的四分之一;在此之後,才開始按月或季度,一批一批地成熟後續的股份,比如每個月成熟 1/48,直到干滿 48 個月(4年)後,全部股權成熟。這種期限模式,是最常見的創始人股權成熟模式。
因此,如果創始人分得了公司 50%的股權,在干滿兩年後離開,那麼這 50%中的一半(即公司股權的 25%)就已經成熟了,他可以繼續持有這 25%的股權,剩下的 25%被公司以極低價回購。如果創始人在公司的工作時間不到一年,沒有達到最短服務期,那麼連第一批股權(即四分之一)都還沒有成熟,所以最後他在離開時不持有公司任何股權,全部股權都被公司回購。如果他干到了第 366 天才離職,那這四分之一就成熟了,公司只能回購剩下的四分之三,所以他還能繼續持有 12.5%的公司股權(即 50%的四分之一)。
當創業企業實現某些階段性的目標後,創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才能成熟。因此,創始人的股權成熟,不是以他的服務期掛鉤的,而是與他的某種績效掛鉤。比如,在產品測試版發布時,股權成熟四分之一;正式版發布時,繼續成熟一部分股權;2.0 版本發布時,再成熟一部分股權。如果產品測試版還沒有發布出來之前,創始人就離職的,那麼他的股權都沒有成熟,公司都可以回購,此時創始人離職時一點股權都帶不走。
目標模式下的目標設定一定要非常明確,否則如果各方對目標的理解不一樣,很可能會在目標是否已經實現的問題上發生爭議。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股權成熟的階段性目標是發布產品測試版,那麼准備離職的合夥人很可能在還未准備就緒時,就匆匆把測試版發布出來。
我認為,創業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可以作為股權成熟階段性目標的事項,比如:實現 A 輪融資時,股權成熟一部分;app 活躍用戶數達到一定量時,股權成熟一部分;餐廳分店開到第 X 家時,股權成熟一部分;連續三個月的月均營業收入達到某一標准時,股權成熟一部分。
㈡ 合夥人去世股權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需要確定自然人股東股權中,屬於遺產的范圍。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自然人股東的股權中,首先確定股權的一半歸其配偶所有,另一半股權屬於其遺產。
2、在自然人股東遺產的范圍內,各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繼承股東資格確定
(1)自然人股東配偶、各繼承人協商,簽署協議確定股權的處理。根據協議確定的股權份額確定自然人股東股權的分配。自然人股東配偶、各繼承人根據協議內容,向公司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及股權比例。
(2)自然人股東配偶、各繼承人未能就自然人股東的股權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進行遺產分割。自然人股東配偶、繼承人根據法院判決,向公司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及股權比例。
(3)在公司拒絕進行股東變更及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時,相關權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㈢ 對於公司大股東死亡的情況 公司怎麼運作
1、通過發行股票融資,增加公司股本,改善財務狀況,提高公司競爭力與抗風險能力。通過增發、配股方式融資,擴大產能或投向利潤率高的新項目,將使公司未來業績得到增長。
2、公司股東的利益與股票價格息息相關,理論上,股東尤其是大股東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會努力改善公司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營業績,以促進股票價格的提升。實際中,也存在大量上市後大股東一夜暴富而喪失創業動力甚至不作為的情況,更有甚者直接選擇拋售退出,最終導致公司管理混亂,業績連年下滑,股價一蹶不振。
3、上市公司採用股權激勵方式,刺激高管發揮企業家智慧,深挖企業潛力,提高企業效率,擴大產品營銷,促進業績增長。
4、現代股份制企業制度下,產業資本通過股票市場收購、兼並、重組上市公司的例子層出不窮,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股票價格的大幅上漲,對上市公司來說,影響一般是積極的。一般來說,新的資本的介入,以至注入新的資產,都將使公司業績得到增長乃至翻天覆地的變化。實際中,也可能通過大股東協議轉讓的方式實行重組,對公司及股價的影響一般也是積極的。
希望採納
㈣ 公司合夥人失蹤,公司法人該怎麼變更公司
1. 公司法人變更與股東變更的流程相同。首先,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股東的同意,並簽署股東變更表決書,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時,更新《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以及重新劃分公司股東的股權。
2. 其次,對原公司章程中的股東出資情況進行修改,或者選擇廢止原章程並重新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3.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簽署《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公司公章。
4. 接下來,攜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新舊股東的身份證照原件、公司章程等材料到工商登記部門提交《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5. 工商登記部門的人員將對材料進行審查。如果審查通過,企業將收到《企業變更通知書》。如果未通過審查,企業需要在規定時間內補全材料並重新提交。
6. 最後,完成工商變更後,企業應攜帶《企業變更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㈤ 合夥人離職 股權及期權怎麼收回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股權回購實際上就是「買斷」,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一個原則,一個方法」。「一個原則」,是他們通常建議公司創始人,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這個基本原則,不僅僅關繫到合夥人的退出,更關繫到企業重大長遠的文化建設,很重要。「一個方法」,即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存在差異。比如,京東上市時雖然估值約300億美金,但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不太好。很多互聯網新經濟企業都有類似情形。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夥人退出時可參與分配公司凈利潤的一定溢價回購,合夥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幹了N年,退出時卻會被凈身出戶;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價格回購,公司又會面臨很大的現金流壓力。因此,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