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炒股要怎麼合法
Ⅰ 私人的財經公司做股票的,是不是違法的
私人替別人炒股,屬於「代客理財」,違法不違法就看你收錢沒,收了錢就違法。要想合法的做這件事情,你就得注冊公司了,注冊了公司你也得有牌照,僅僅是給別人建議收錢,你就得有投資咨詢牌照,更別說替別人操作了。就算注冊了公司,牌照都申請了,你個人也還得有從業資格的。想幫別人操作掙錢,給別人出建議掙錢,不是那麼簡單的。
想要不違法,成立私募基金即可
有公司住所中國私募基金發展三大路徑
在設立主體上,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不能超過200人的法律限定,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並且單個投資者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關於投資者人數跟《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人數是一致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人數上限為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上限為200人。
關於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按照《公司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上述《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備案條件,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依照此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至少不低於3000萬元,但是注冊資本卻語焉不詳。
在設立流程上,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立公司制PE需要按照《公司法》登記程序履行有關工商登記手續,然後向各地發改委履行有關備案手續。如果涉及外資的,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之前還需要履行有關外資商務局或商務部的審批手續。
Ⅱ 代客炒股分成的行規
法律分析:通常代客理財分成比例一般是三七分成
代客理財就是專業的理財機構或個人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並收取酬金。
酬金包括:基本費+盈利提成,也有不收取基本費用(也成為管理費,一般按年收取,費用率從1%-5%不等)的或只收取管理費不收取盈利提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Ⅲ 個人代客炒股怎樣量刑
法律分析:
代客炒股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的代炒股不違法,因此談不上量刑。但是利用代客炒股進行詐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挪用客戶賬戶資產;以獲取傭金或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賬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將賬戶管理業務與其他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業務混合操作;以轉移客戶賬戶收益或虧損為目的,在客戶賬戶與自營賬戶、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客戶賬戶之間進行買賣;違規承諾或保證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投資收益等都是違法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衍生問題:
個人代客炒股犯法嗎?
一般來說,合法的代客理財屬於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根據法律規定,證券公司經過監管部門審批可以為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違規代客理財則往往是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的行為。違規「代客理財」風險巨大。對投資者而言,目前證券公司嚴格禁止其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採取了一系列防範措施,並在對投資者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風險揭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然私下委託從業人員為其理財,則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個人行為。投資者一旦因違規代客理財所產生的虧損,證券公司無須承擔法律責任,投資者只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法律責任。
Ⅳ 代別人炒股,幫後賺的錢三七分這樣做合法嗎
1、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不能代他人炒股,所以代人炒股的合同合法有效;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八條【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Ⅳ 代客炒股合法嗎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合法的代客理財屬於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根據法律規定,證券公司經過監管部門審批可以為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違規代客理財則往往是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的行為。代客炒股一般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對客戶賬戶內的資金、證券是否充足進行審查。客戶資金賬戶內的資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客戶證券賬戶內的證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賣出委託。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應當與接受委託的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頒發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確對證券經紀人的授權范圍,並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並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其在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經紀人不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