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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劃轉和更改出資人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 2024-12-03 02:38:49

『壹』 股權轉讓跟入股有沒有區別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貳』 股權出資都有什麼方式這些方式有什麼區別

股東出資的六種形式及出資是否到位的標准,股東最為主要的法律義務就是出資義務,但是2013年公司法再次修訂公司注冊資本完全改為認繳制以後,股東與公司之間關於不同形式下的出資是否到位的問題 ,爭議越來越多,那公司注冊資本都可以有哪些形式呢?

六,股權,是股東用一個公司的股權投到另一個公司作為出資,由於公司的發展動態,股權價值,它也是動態的,就是需要對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 只有滿足股權轉讓法定條件才可以視為出資到位。

『叄』 股權轉讓與股東變更的區別

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概述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股權轉讓的實施程序
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如何才能保證股權有效轉移?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並具有了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應當注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序上的一些規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之,股權轉讓是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建議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股權轉讓模式的好處
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
1、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機構持股比例達到發行在外股份的30%時,應發出收購要約,由於證監會對此種收購方式持鼓勵態度並豁免其強制收購要約義務,從而可以在不承當全面收購義務的情況下,輕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權,大大降低了收購成本。
2、目前我國的同股不同價,國家股、法人股股價低於流通市價,使得並購成本較低;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得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並購目的,還可以得到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

公司法72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也就是說樓主的問題字面上我理解是這5%的小股東既不以同等條件購買,也不同意他人購買,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如果不購買就視為同意轉讓。

既然新股東已經加入,就說明股東會已經作出決議,同意新股東加入了,他5%簽字不簽字,不影響股權轉讓後的事宜,也就是說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74條明確規定,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根據33條,只要公司股東名冊變了,直接去工商局變更登記就行了。只要你們的決議是符合程序的,名冊也變更了,他們愛簽字不簽字

『肆』 公司成立時,其中一名股東以實物資產出資,之後該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另一人,出資方式變了嗎

沒變。對於公司來說股東的出資方式就是實物資產,新股東是受讓的股權,他的現金交大叢山給了轉讓方,向他購買股權,並沒有交給公司。只要股東出資是到位的,什麼出資方式沒有關系。
拓展資料
股權出資
所謂股權出資,是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出資,投資於新設立的或者已存續的目標公司的行為。
以股權作為出資,實際上是股東將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新設立的或者已存續的目標公司所有,使得新設立的或者已存續的目標公司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對新設立或者已存續的目標公司而言,不啻於自己在設立或增資擴股的同時對外進行了投資。
1、股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是公司股東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所擁有的參與公司重大決策、享受財產利益並可依法轉讓的權利。股權出資具有法律意義的嚴肅性 ;
2、允許投資人以股權出資,一是能夠豐富股權權能,通過激活股東已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資產,增加股權利用的渠道,同時降低轉讓的交易成本,有效調動投資人的積極性,促進投資;二是通過資本鏈條的紐帶作用,可以在維系投資人對原有公司和產業的影響力控制力的同時,實現投資向新的領域和產業轉移,為企業優化產業結構,重組兼並,擴大規模,做大做強服務;三是通過促進投資創業可以帶滾中動就業,減輕社會就業壓力,實現經濟穩定增長。
股權出資的比例不得高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鄭迅。本條體現了對股權出資逐步開放的思想,理由與《公司法》關於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規定一樣,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公司資產價值的確定性和變現能力,維持公司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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