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股權結構怎麼看
Ⅰ 不合理股權結構如何糾正
把問題簡單化的來想你就能明白,
1、現有公司股權都有誰的?都是佔多少?
2、搞清楚你認為不合理的股份比例在哪?
3、如果需現有某股東轉讓股權,得有他提出股份轉讓,股東會做出決議,當然按照法律,現有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這里股權轉讓協議等程序性文件自不必多說,找你公司的法律顧問,這個程序很簡單。
4、如果是要外部公司或自然人加入公司,那就得做幾分相應的程序文件,這個只要你們雙方談妥,手續相對比較好辦。
5、其他的不多說了,因為目前不知道你的具體情況,當然無論是何種股權變更都得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記住:主要問題不在任何手續上,主要是無論何種股權變更,你都得說服他,這樣事情才好辦。
Ⅱ 資產籌備及股權結構怎麼寫
從每股收益無差別點法和公式價值分析法入手寫。
1、每股收益無差別點法:基本原理(思路):能夠提高每股收益的資本結構是合理的資本結構。按照每股收益大小判斷資本結構的優劣。計算原理(D代表優先股,一般情況下教材都假設優先股為零,這里提到優先股是對教材的拓展)。
2、公式價值分析法:選擇的是公司的價值最大的方案:公司價值分析法主要用於對現有資本結構進行調整,適用於資本規模較大的上市公司資本結構優化分析。同時,在公司價值最大的資本結構下,公司的平均資本成本率也是最低的。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
Ⅲ 股權33.3%意味著什麼
股權33.3%意味著各方力量均衡,沒有決策者,需要各方討論大大小小的問題,會導致嚴重的內耗和糾紛,會耽誤甚至拖累公司的發展。
一、33.3%和51%的股權有什麼區別?
33.3%和51%股份的區別在於持股數量不同,一個是33.3%,一個是51%。決策權不同,51%的股份佔一半以上,稱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決策權更大。收入不同,如果你的股份多,相對收入也會多。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財產權利的綜合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所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二、常見的股權結構搭建模式及風險防範
1、五五的股權結構「五五」的子股權結構主要是指50%的股權比例,也就是50%: 50%。現實中這樣的股權結構相當多,主要是夫妻和親戚之間。這個股權比例在公司成立之初,可能根本沒有考慮股權結構的合理性,主要是基於血緣或者信託關系,認為平等的股權比例對各方都是公平的。但隨著真正的功夫股權之爭的「公共視野」,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平均分享股權比例的弊端,本質上意味著沒有決策者,合夥人一般觀念沖突後,容易造成公司經營停滯,從而影響公司發展。2、33.3%: 33.3%: 33.3%股權結構。「333」持股結構主要是指持股比例為33.3%,即33.3%: 33.3%: 33.3%。現實中有很多這樣的股權結構。這個持股結構模型類似於前面提到的「五五」持股結構模型,只是多了一個合夥人。這種股權結構的共同特徵是合夥人平均分享股份,這意味著各方力量均衡,沒有決策者。
綜上所述,在設計股權結構時,大多數股東都想知道公司現有的股份是多少,你分得多少,我分得多少。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設計科學的股權結構的前提應該是考慮企業未來發展的真相,至少3-5年的規劃,需要引入多少核心骨幹,需要引入多少高管,未來是否有上市計劃,最近幾年是否需要引入戰略投資者。
Ⅳ 創業團隊初期,底層股權結構如何設計
一直以來,很多創業者,甚至已初具創業規模的創業者,都問我同樣一個問題,就是怎麼確定合夥人的股權比例,即股權架構設計。口頭咨詢回復,不可能周詳;且,每個人問一次,就回答一次,沒有效率。現在呢,我就結合我的經驗,對於初創團隊的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做如下書面分享。
目前的創業組織形式一般為公司,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企業,創始人法定稱謂是股東,而不是合夥人。但鑒於大家都習慣稱呼為合夥人,所以,本文也將創始人稱為創始合夥人或合夥人。
關於創業團隊股權架構設計,包括什麼人可以參與股權分配,股權蛋糕如何切割,股權分配需要考慮的因素,合夥人股權的成熟機制及合夥人特殊原因退出機制安排等方面。
什麼是合夥人,誰可以參與初創股權分配?
合夥人,通俗的理解就是一起做事的人,在創業層面,我的理解應該是能背靠背,各自獨當一面,實現各自包括研發、運營、資金、渠道等優勢有效整合的團隊,合夥人之間緊密聯系、不可相互替代。只有這些合夥人才可以參與股權的分配。
我輔導過的創業項目中所涉及的下列人群,被我建議不能參與初創股權分配。
1、不能保證持續保有的資源提供者。有些項目的啟動需要諸如電信運營商、旅遊、文化和交通等行政資源的,而這些關系需要某人的私人關系取得,這就存在不確定性,不能作為合夥人。對於這部分資源的利用,在初期可以以顧問的形式,交換和取得資源。
2、兼職者。創業是一個長期的事業,需要全身心投入,如屬於非資金投入的兼職者,是不適合當合夥人,具體理由,應該不需要贅述。
3、專家顧問。有些創業項目的啟動和順利運營,需要特定專業的顧問,但有些顧問會提出不收顧問費,換股權,這不可取。因為既然是顧問,就當然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不顧不問」,其佔有股權,非但不能發揮應有作用,還會對項目造成嚴重影響。
4、早期員工。有些初創團隊,為了留住人才,可能會提出說給予小比例的股權,甚至會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資,減少工資支出。這同樣不可取,因為早期的股權是非常珍貴的,不能輕易給;且,初創公司的股權,在員工眼裡,也是不值錢,起不到激勵作用。
5、不認同合夥事業發展理念,不能長期堅持,不能同舟共濟的人。個中理由,應該很容易理解吧。雖然容易理解,但其實不是那麼容易做到,創業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中途退出的案例很多。從這個意義上講,找志同道合的合夥人,比找結婚對象更難,但確實是這樣。
股權蛋糕如何切
公司股權不能由合夥人分光。合夥事業的發展,不可或缺的支持還包括新合夥人、核心員工和投資人。所以,在切股權蛋糕時,應當具有長遠眼光,預留好未來需要引進的新合夥人的股權,預留員工激勵股權份額,還有未來需要引進的投資人需要稀釋的份額。
對於具體預留份額,沒有固定比例,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這些預留的股權份額,可以由CEO合夥人代持。
當然,我這里講的預留是針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股份公司可以通過增發股份的方式,不一定需要採用預留的方式。
合夥人股權比例分配的考慮因素
在預留股權後,剩餘的基本上就是合夥人可以分配的股權。關於分配比例,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
1、出資。如果所有合夥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資,各方資源優勢基本相當的,則直接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夥人出資,則應取得比沒有出資的合夥人相對多的股權。
2、項目的CEO應取得相對多的股權。因為CEO是合夥事業的靈魂,對公司負有更多的擔當。只有CEO取得相對多數的股權,才有利於創業項目的決策和執行。
3、綜合評估每個合夥人的優勢。比如,有些項目的啟動,不需要太多資金,而是依賴某位合夥人的專利;有些項目需要創意,產品僅是技術實現;有些項目,產品並不具有絕對的市場優勢,推廣更重要;有些項目,可能某個合夥人不需要怎麼出錢出力,但只要其是合夥人,以後融資、導入項目所需資源、IPO就比較容易;各種情況,無法一一羅列。因此,對於具體情況,相應資源提供者,應佔有相對多的股權。
4、科學評估每位合夥人在初創過程中各個階段的作用。創業項目的啟動、測試、推出等各個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不一樣,股權安排應充分考慮不同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以充分調動每位合夥人的積極性。
5、必須要有明顯的股權梯次,絕對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個合夥人,最為科學的比例結構是5:3:2.
以上講的是原則,但其實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權比例。具體方法,囿於篇幅,不作詳細說明,有具體需要的,另行交流。
合夥人股權成熟機制
合夥人股權成熟機制,對於很多創業者而言,是比較陌生的。其法律價值在於預防個別合夥人中途退出給項目造成的影響,約定合夥人分到的股權並不是實打實到手的股權,而是附條件的成熟和實現。
創業過程中,創業項目啟動了,但有些合夥人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退出。但如果其已離開,但仍然持有公司股權,特別是如果公司完成融資或獲得快速發展的,其無異於坐享其成,這對於其他還在堅守付出的合夥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麼,這種情況下,應當有因應措施,那就是股權成熟制度。
舉個例子。
A、B、C合夥做項目,A是CEO,B是CTO,C是COO,股權比例為50%:30%:20%,約定所持有的股權,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內,任一合夥人退出的,則未成熟股權由其他合夥人回購(也可以約定公司回購,但建議盡量約定合夥人回購,因為公司回購涉及到減資,程序相對麻煩).
項目啟動後剛好滿一年,作為COO的C不幹了。那麼,C成熟的股權為:20%×1/4=5%,餘下15%股權屬於未成熟的股權,即C離職後,仍可以持有5%的股權,未成熟股權由A、B合夥人按股權比例回購。如此,一方面可以承認C對於公司的貢獻,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購的未成熟股權吸收替代的新COO合夥人。
順便講下,以上採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實踐中也有約定按項目進展進度比如產品測試、正式推出、迭代、推廣、總用戶數和日活用戶數等階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資階段分期成熟,也有按項目運營業績遞增情況分期成熟。
這里,在回購方面,很重要的一點是關於回購價格的確定,必須在創業合夥協議明確約定,不能等發生該等情形後再協商回購價格。另,常見的回購價格確定方式包括預先設定的股權價格、按利潤預估PE倍數等方式。
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權處理
實踐中,在項目推進過程中,會遇到比如合夥人離婚、犯罪、去世等情況,這些都會導致合夥人退出的結果,如不提前設計法律應對方案,會對項目造成嚴重影響。
1、離婚。如合夥人未作夫妻財產約定,則股權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A合夥人離婚,則其所持有的股權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顯然不利於項目的開展。所以,在合夥協議里,我建議約定特別條款,要求合夥人一致與現有或未來配偶約定股權為合夥人一方個人財產,或約定如離婚,配偶不主張任何權利,即「土豆條款」。
2、犯罪。如B合夥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則其不能或不適合繼續參與項目的,則應強制退出,並參照上述股權成熟機制處理。
3、繼承。公司股權屬於遺產,依我國《繼承法》、《公司法》規定,可以由其有權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和股權財產權益。但由於創業項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繼承人繼承合夥人的股東資格,顯然不利於項目事業。《公司法》未一概規定股東資格必須要被繼承,公司章程有規定,從公司章程規定。言意之下,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只繼承股權財產權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創業團隊,為確保項目的有序、良性推進,在公司章程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
Ⅳ 我開的小公司,別人要投資入股,股份怎麼分急!! 我想請教一個問
剛剛創業的公司,股權的分配多數是採用三種分法:
一、平均分配
好處就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問題大家一起解決,但是這樣的做法,在現實生活是很難生存下來的,有的時候,大家的意見並不是統一一致的,那這樣會降低效率。
二、個人說了算
老大占股80%-90%,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這樣做雖然一個創業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話語權,往往容易剛愎自用。
三、差異化分配股權
創業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佔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說,創業人數是在5個人以下的,那老大要佔股51%以上,如果創業合夥人數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過51%。
(5)現有股權結構怎麼看擴展閱讀:
股票分配注意事項
1、在開始創業的時候,股權分配並沒有一個絕對的分配方式,股權平分也不是絕對的錯誤,但是盡量要避免股權平分的事情,可能聽到國外某大型企業的股權結構就是5:5或者3:3:3平均分配的創業也很成功;
但是國外的文化與中國的文化具有巨大的差異,如果剛開始平均分配以後有重新分配的能力也不是絕對的錯誤,但是盡量不要平均分配;
2、在創業初期需要一個力排眾議的老大,因為初創公司在沒有很多資金的情況下,市場反應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內部最好防止內耗的產生,因為這不利於初創公司的成長與發展;
3、分紅機制,要寫好,因為人性是趨利的股權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地位及利益的分配,最少也代表將來的利益及權利的分配,所以分紅比例、分紅方式、分紅時間要寫清楚;
4、退出機制,有些公司案例退出的時候沒有寫清楚退出機制,導致自己的投資款項不知是否能否退回,或者其他權屬不明朗,導致哥們變成仇人的例子很多,不管是親戚、朋友乃至親兄弟最好將利益方面說清楚。
Ⅵ 可能是目前最好、最全的股權分配指導攻略
深入解析:股權分配的藝術與策略
股權分配,如同企業肌理中的血脈,決定著公司的核心動力和未來走向。它不僅是價值的分配,更是控制權的平衡,對於創業團隊的和諧與發展至關重要。首先,我們要明確,合理的股權分配不僅能夠促進企業內部的合作與動力,還能有效預防早期創業可能的矛盾沖突(避免初次創業者因股權紛爭而走彎路)。
股權類型繁多,如合夥人持有的限制性股權,員工則可能通過期權獲取激勵。股權激勵的目的是激發團隊積極性,通過期權、限制性股票和持股平台等形式,將公司的未來收益與員工付出緊密相連(股權激勵:目標與策略的巧妙結合)。
創始人平均分配股權並非最佳選擇,這可能影響決策效率和企業的競爭優勢。馬化騰、李彥宏等成功者通過精巧的股權設計,如股份持有、預留股權和代持,確保了對公司控制權的掌握(創始人智慧:決策權與股權結構的巧妙設計)。
關鍵點在於,股權分配應基於個人對公司的貢獻,而非簡單的出資多少。預留部分股權以適應未來變化,明確領導角色,設定兌現期限,既能保障在職合夥人的權益,又能為動態調整留有餘地(預留空間與靈活調整)。同時,融資後股權稀釋需謹慎處理,確保各方利益平衡。
當合夥人退出時,回購條款和稅務優勢的運用,是維護團隊穩定的重要環節。每次融資後的股權調整,都需要兼顧各方利益,尤其是優先考慮現有股東和投資人的權益(退出機制與利益協調)。
理想的股權分配應該是公平、透明且具有可調整性,既能吸引人才,又能應對市場變化。中國的創業文化強調坦誠溝通,因此,每年或必要時的共識達成,是股權分配成功的重要保障(溝通與共識:中國文化中的股權智慧)。
尋找實戰課程和講座,深入學習股權激勵策略,將使你在創業旅程中游刃有餘,確保股權分配的策略性與執行力(學習與實踐:尋找股權激勵的實戰指南)。
總之,股權分配是一門精細的藝術,理解其核心原理,結合實際場景,才能打造出最適合企業的股權結構,推動企業穩健前行(藝術與策略:打造企業股權的黃金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