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一半如何擺免法人
㈠ 我的股份60%,我能否罷免占股份40%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發展的法人代表
一、不能。
1.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佔67%以上,嚴格意義講應該是66.67%,該股東便是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可以決定公司各項重大事務。因為《公司法》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需要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因此,股東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應在67%以上,才享有絕對控制公司的權利。
2.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為51%以上,嚴格意義講為50%以上不含50%,股東享有對公司的相對控制權,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些事項不能決定之外,其他公司一般事務都可以決定,因為一般事項的股東會決議只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即可。因此,持股比例在51%以上不到67%即可控制公司日常運營事務。
二、股權和股份的區別:
1、定義不同
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2、轉讓不同
股份轉讓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份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稅費問題。股份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
① 轉讓方是個人: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② 轉讓方是公司: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份轉讓的稅費處理 。
股權轉讓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3、含義不同
①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② 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③ 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
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綜合來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4、主要分類不同
股份:
按股東權力,可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和混合股。
按票面形式,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
按持股主體,可分為國家股,單位(法人)股和個人股。
按發行對象,可分為A股、B股、H股、N股、S股。
㈡ 如何退出公司法人代表
法律分析: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或者由公司回購股權,退出公司法人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㈢ 大股東可以罷免法人嗎
當公司法人不能履行法人職責或不稱職時,大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罷免其法人資格,選舉產生新的法人。通常情況下,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了禁止擔任的情況,那麼,變更法人就需要股東大會50%以上的股權投票通過率。如果大股東的股權是51%以上,可以直接提請召開股東會變更法定代表人,然後去工商局進行備案處理。如果大股東股權不足51%,那麼大股東就需要聯合其他的股東一起投票變更法定代表人才可以罷免變更公司法人。
公司變更法人需要提供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對原法人的免職文件、對新法人的任職文件、新法人履歷表及簽字備案書、原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原(新)法人兼職總經理的,提交總經理任職證明、指定委託書、營業執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