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怎麼辦
❶ 有限合夥股權投資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限合夥股權投資流程:1、股份公司直接出資的項目,財務部根據法律事務部出具的公司形式的法律意見書、審定的合資合同及公司章程、發展計劃部的立項文件等辦理權益管理手續,落實資金。2、分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部門根據股份公司授權。3、股份公司直接或委託的投資項目,提名出任被投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❷ 股權投資的一般流程
股權投資是指向一家公司投入資金或資產,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從而享有該公司的股東權益。
股權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對於一般投資者而言,其投資回報是該公司的分紅;而私募股權投資商和風險投資商則以高價轉讓其股權獲得投資回報為目標。
進行股權投資,既可以投資設立一家新公司,也可以並購或者參股一家已經成立的公司。
股權投資一般須經過以下程序:
1.訂立投資協議或股東協議,就項目公司的宗旨與目標、經營范圍與經營方式、如何籌建項目公司、投資者如何分工合作、出資比例與出資方式、公司的治理結構等重大事項作出約定。投資較少或者投資項目比較簡單的,也可省略此步驟,將投資協議中的主要內容直接體現在公司章程中。
2.籌備,即投資者成立項目組,籌建項目公司。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須要認真對待。
4.召開股東會,通過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選舉確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選舉確定公司董事、監事,任命公司經理,指定設立登記代表或者委託設立登記代理人。
5.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6.公司成立後,開立銀行賬戶,股東將貨幣出資存入公司銀行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須進行資產評估,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股東身份最重要的證明文件,是股東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公司登記的意義在於公示,而不是確認股東身份的依據,沒有公示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當然,投資者還可以根據出資證明書、繳納出資的支付憑證等證明自己的股東身份,但是從法律的規定看,股東名冊無疑是股東身份的最重要證明文件,公司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置備。
需要強調的是,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股權融資時,從股東的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到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治理結構的構建;從公司的股票發行、上市,到公司的改制、重組、收購、兼並;從公司的設立,到公司的清算、解散,均需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作出安排。具體的投資、融資行為,還應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引進外資就需遵守關於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規定;上市融資就應當遵守《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的規定;境外投資就需遵守國家相關部門關於境內企業赴境外投資的相關管理規定;等等。
在實際運作中,有限責任公司是絕大多數公司採用的組織形式。所謂有限責任,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只要股東向公司實際繳納了其認繳的全部出資,並且沒有抽逃出資,股東就不需要再對公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不能追究股東的責任。投資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後,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意認繳巨大的出資卻無須承擔責任,若出現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股東在其認繳的出資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❸ 股權投資流程是怎樣的
股權投資流程:
1、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
2、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3、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
4、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