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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託管存在什麼問題

發布時間: 2024-11-15 00:56:37

『壹』 什麼是股權託管

股權託管
1、定義

股權託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股權登記管理的義務和投資者保存並管理證券資產(股權證)的義務委託給政府指定的具有普遍社會公信度的第三方機構履行的一種行為。

2、服務內容

對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進行集中統一登記託管. 代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分紅派息. 對託管股份進行協議過戶轉讓. 對託管股份進行質押登記. 接受股東對股份資料的查詢. 代理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購業務. 對股份公司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股權託管有以下幾點好處:

1.股權託管對政府的好處:有利於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的規范管理;有利於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有利於構築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產業和金融資本融合,實現產權交易及制度的創新。

2.股權託管對企業的好處:有利於規范運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有利於節省財務成本;有利於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實現多元化;有利於擴大企業知名度,為其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創造條件。

3.股權託管對股東的好處:可以有效杜絕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規范行為,保護自身利益;規范股權變更,防範欺詐行為;增加股東股權的流動性,拓寬股東的融資渠道;通過股份證明和查詢股權信息,減少不對稱信息。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流動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交易不活躍到交易頻繁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在沒有合法的交易市場的情況下,地下交易市場自然成為這部分股權轉讓的惟一渠道。然而,地下交易市場的弊端不容忽視,蘊含巨大的社會經濟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信息不公開可能造成投資誤導甚至欺詐。

為了消除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安定的隱患,政府必須提供股權轉讓的合法渠道並進行有效監管。對於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權證,《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但對在什麼樣的證券交易所,以及由現代化的無紙交易方式帶來的股權登記託管問題並沒有進一步明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證監市場字〔2001〕5號《關於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託管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託管問題,成因復雜,涉及面廣,清理規范工作應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為了促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發展,規范股權交易,確保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保值增值,填補法律空白,許多地方政府都以行政規章的形式要求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進行集中登記託管。目前,上海、深圳、武漢、成都、陝西、北京、天津、山東、浙江、江蘇、沈陽、內蒙古等地均已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託管中心。託管中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兼政府監管職能和市場化運作功能為一體的管理、服務型機構,其職能是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規,為託管企業提供股權登記及股權的日常管理,按託管企業要求提供股東登記服務、變更服務、信息查詢及分紅等其他服務。

股權託管機構的建立和運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流動搭建了一個管理服務平台,通過股權託管中心的登記過戶,變更轉讓,地下股權交易才逐步轉變成為「陽光下的交易」,廣大投資者和真正想發展的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守法規范的中介機構也找到了可以依託的、有一定社會公信力的平台。

除上海外,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以發文形式要求當地非上市股份公司甚至有限責任公司一經設立,必須到託管中心託管。各地的託管中心對活躍在場外的交易進行疏導和規范登記,工商管理部門有的根據託管中心出具的股權變更登記單或股權轉讓見證單,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也有的每年一次,接受股權託管中心將記錄在案的股東名冊備案。這種地方政府主導的股權規范流動行為有利於資本市場的創新探索,也是上市公司證券市場的有力補充,更加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出現。

股權託管有以下幾點好處:

1.股權託管對政府的好處:有利於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的規范管理;有利於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有利於構築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產業和金融資本融合,實現產權交易及制度的創新。

2.股權託管對企業的好處:有利於規范運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有利於節省財務成本;有利於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實現多元化;有利於擴大企業知名度,為其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創造條件。

3.股權託管對股東的好處:可以有效杜絕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規范行為,保護自身利益;規范股權變更,防範欺詐行為;增加股東股權的流動性,拓寬股東的融資渠道;通過股份證明和查詢股權信息,減少不對稱信息。

2005年1月,上海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和市工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上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審批、登記和備案相關事項的通知》正式實施。《通知》的頒布有助於約束目前上海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活動中存在的種種不規范現象。同時針對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進一步的實施辦法和細則也將在近期出台。我們可以樂觀地預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流動在上海已經進入到一個新的規范發展階段。

http://www.hbgufen.com/nhbgufen/hbgqtgzx/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03
參考資料:http://www.sasaccq.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021

『貳』 股權投資協議託管風險有哪些

一、股權託管的概念 股權託管即股權的委託管理,股權託管是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將股東名冊委託股權託管機構管理的民事行為,也是為降低公司管理股東名冊的運營成本而提供的一種社會化服務;其本質在於彌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的管理缺位,由客觀公正的第三方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東名冊記載,為股東提供所持股權的有效權屬證明。其法律性質為一種委託關系。由於股權託管是基於股東的財產性權利(自益權)和為參與公司經營之目的行使的權利(共益權)可以分割由不同主體行使而產生的,存在著委託人、受託人、 上市公司 、其他股東的交錯關系,其復雜程度超過了任何一種普通的委託法律關系。 二、 股權投資 協議託管風險有哪些 (一) 委託代理合同 本身具有相當的不穩定性,對雙方當事人的保護力較弱在委託 代理 關系中,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都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需徵得對方同意即發生法律效力,代理即告終止。《 合同法 》第410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 委託合同 」。在股權 託管合同 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任意終止權,這就使得股權託管對雙方的約束力有限,期間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任何一方都可能中途退出。在 濟南 百貨重組中這種現象表現得比較突出。2001年4月29日,濟南市國資局與華建電子簽署《股權委託管理協議》,濟南市國資局將持有的濟南百貨32,162,245股國家股的股權委託給華建電子行使,託管期限自簽署當日至該等股份實現過戶為止,委託華建電子行使的權利是除該等股份的處置權和收益權以外的一切其他 股東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權、投票表決權、質詢查詢權、提案權等。但事實上,華建電子方並未真正親自有效行使過該等受託權利。在2002年5月22日召開的濟南百貨2001年度股東大會上,濟南市國資局親自出席並行使全部國家股股權的表決權,事實上撤銷了對華建電子的委託,終止了一年前簽訂的股權委託管理協議。這一切都是在幕後進行的,股權委託管理協議是為何終止以及如何終止的,雙方諱莫如深,並不像當初簽訂委託管理協議時那樣大張旗鼓地公之於眾,這雖然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但難保不存在啞巴吃黃連的一方。 (二) 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權利的事實與委託代理關系中代理人須按照委託人的意志行事的原理存在矛盾之處。《民法通則》第64條第2款規定:「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合同法》第399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在委託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受託人)以被代理人(委託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 民事責任 ,這就要求代理人在從代理活動的過程中要體現被代理人的意思,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但是在股權委託行為中,委託方一般都是對受託方概括性授權,默示或明示由受託方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權利。這種放任性授權已經突破了民法與合同法意義上對代理關系和委託合同的規定,直接影響委託代理關系的合法性與委託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 存在多個受託人或託管部分股權的情況下,表決權的行使有難以自圓其說的障礙。在我們考察的幾個股權委託管理的案例中,多數都有 股權轉讓 的前提,轉讓和受讓方為了規避30%的 要約 收購點,要麼是只轉讓接近30%的部分股份,要麼是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分別轉讓給多個受讓人,當然,多個受讓人之間沒有關聯關系,也沒有 證據 證明它們是一致行動人或採取過一致行動。作為股權轉讓前的「熱身」,股權委託管理也作了同樣的處理,於是出現了同一股東的表決權被分割行使的情形。股東不論是法人或是自然人,應該是一個理性的「人」,行使作為一個股東的權利的時候,他的意思是明確的、單一的,不能是混亂的、矛盾的。對股東大會的某一項提案,在行使表決權的時候,要麼是贊成,要麼是反對,要麼是棄權,不能以一部分股份投贊成票,以一部分股份投反對票或棄權票。在部分託管的情況下,如所有的委託管理協議默示或明示的,受託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委託人持有的那部分股份如何行使表決權就成了問題。如果作出和受託人同樣的意思表示,那是誰的意志?如果是委託人的意志,委託管理合同就成了多餘;如果是受託人的意志,誰是誰的代理人就成了問題。如果作出和受託人不一樣的意思表示,那豈不是直接否定了所謂的委託管理協議。在存在多個受託人的情況下,如所有的委託管理協議默示或明示的,每個受託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如果各受託人之間沒有關聯關系,也沒有一致行動的約定,他們各自必然有不同的利益和目標,這種不同的利益和目標也必然會體現在對表決權的行使結果上。如果他們對同一表決事項恰好作出同樣的意思表示,我們可以假定它們代表了委託人的意志,但這種可能性遠不如各自針鋒相對的可能性大。如果各自的意思表示不同,且不論誰背叛了委託人的問題,我們只需問一問,這種錯亂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因為不管有幾個受託人,股東只是委託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規定,明確為某一持股單位持有的國有股股權,不得分割為若幹部分委派一個以上的股東代理人分別行使。這個規定更是給多數國有股股權委託管理中受託方權利的行使造成了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礙。 (四)託管費用的含糊其辭使得股權委託管理行為的法律定性更加模糊。《合同法》並不禁止無償的委託合同,但是「價款或者酬金」也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法定條款之一,也即是說,即便是無償的委託合同,也應在「價款或者酬金」條款項下明確約定。在幾乎所有的股權委託管理協議里都迴避了受託人的報酬問題。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與東盛集團的託管協議竟然約定受託方向委託方交付巨額託管風險 抵押 金,如果真的把它當做委託代理行為的話,這真是匪夷所思的本末倒置的怪事。在濟南市國資局與華建電子的託管協議里雖然約定受託股權派生的股息紅利作為華建電子行使該等股權的報酬和費用,但是這與濟南市國資局保留受託股份的收益權的約定明顯矛盾。在諸多委託管理協議里,都約定由受託方充分享有受託股份對應的所有股東權利,包括收益權。也許雙方都心照不宣地認為或者可以解釋,收益權就是代理的報酬,但是,若基於一個真正的委託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04條的規定,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這就意味著無論受託方如何「充分」享有受託股份的收益權,他也既不可能真正擁有收益權,也不可能以收益權作為代理的報酬。在委託代理關系中,收益權是不能委託他人享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5條規定:「國有法人股股利由國有法人單位依法收取。」這也意味著股票的收益權也是不能委託他人行使的。之所以出現這么多沒有對價的股權委託管理協議,根本的原因是絕大多數的股權委託協議只不過是股權轉讓協定的一個不得已的「副產品」,受託人已經以股權受讓人的身份支付了擬受讓股權的對價,接下來幾乎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行使股東權利。代理都當不得真,報酬問題更無從談起,由此可以看出所謂的股權委託管理合同的虛假。 (五)股權委託管理行為時的委託雙方以及第三人-上市公司的利益都處於風險之中代理的概念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任何代理都存在一個三邊關系: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與被代理關系,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關系,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承受關系。三邊關系實際涉及兩個民事法律關系,一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內部民事法律關系,一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外部民事法律關系。在股權委託管理合同中同樣也存在這么一個三邊關系:股權託管方、受託方和上市公司,由於實踐中股權委託管理合同的缺陷,其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遠較一般的委託代理復雜。受託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權利,使得委託方實際上退出了這個三邊游戲,三方簡化為兩方,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內部法律關系,委託人與上市公司的外部法律關系都變得模糊不清,受託人與上市公司的關系得到了強化。實踐中大量的股權委託管理合約極大地歪曲了委託代理關系的本來含義,也給當事人各方的利益都帶來極大的風險。對委託方來講,因為委託合同的存在,無論如何都無法推卸他對第三人的責任,如果受託人在託管期間造成第三方利益損失,第三人完全能夠追索到委託方。在正當的委託代理行為中,這是正常的,也是委託人可以預見的後果,因為受託人是以委託人的名義,根據委託人的指令與第三人發生關系,由此導致的法律後果當然要由委託人承擔。但在目前多數股權委託管理行為中,受託人被授權依照自身的意志,從維護自身的利益出發來行使對第三人-上市公司的權利,由此導致的法律後果卻要委託方直接或者連帶承擔,對委託方來講,為非因自己的意志,非為自己的利益而產生的法律後果-多數情況下是不利後果「買單」,多少是有些冤枉的。對受託方來講,這個委託代理關系是極不穩定的,一方面他要面對委託方隨時終止委託合同的風險;另一方面,他還要面對委託合同被意外終止的風險,如因為委託人不能償還到期 債務 ,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權被司法凍結和強制轉讓;再一方面,他還要面對委託合同「無疾而終」的風險,在多數以股權轉讓為前提的股權委託管理行為中,託管期限都是不明確的,一般約定為「託管日至完成股權轉讓,實現股份過戶為止」,這是建立在股權轉讓一定能夠獲得批準的樂觀的假定基礎之上的,但是如果事與願違,股權轉讓的申請被否決,情況又會怎樣呢?恐怕這所謂的委託管理也必然會無疾而終。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如果受託人在託管期間過於樂觀和「投入」,為拯救上市公司的財務危機或改善上市公司資產質量,與上市公司進行了大量司空見慣的「自我犧牲」式的資產重組,那麼他的這些努力八成要付諸東流,也難免不出現各種糾紛。當然,受託方的實際控制人地位可以使他方便地規避這種風險,或者把風險轉嫁到第三人-上市公司身上。對第三人-上市公司來講,在股權轉讓或委託管理的安排中,它更像是舊時一個必須遵從父母之命的待嫁的姑娘,對自己的命運沒有自主權和選擇權,不管是「嫁人」還是做「童養媳」,不管對方是「如意郎」還是「中山狼」,它只有認命的份兒。在目前發生的股權委託管理行為中,上市公司的利益只是在個別委託合同中得到象徵性的關照,如「受託人有義務本著合法及勤勉盡責的原則行使和管理受託股權」,「受託人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絕大多數的股權委託管理行為中,受託人獲得股權代理權的同時,也獲得了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根據委託合約和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受託人擁有了對上市公司的最廣泛的權利,從控制股東大會到控制董事會和經理層,它可以操縱上市公司的一切事務,只要它願意。在這個畸形的合約中,受託人對委託人沒有義務,它的權利沒有制約;受託人對第三人-上市公司幾乎沒有義務,它的權利沒有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成了不設防的城市,有誰能阻止受託人利用自己的實際控制人地位通過所謂的資產重組來盤剝上市公司呢?雖然值得慶幸的是這種現象還沒有發生,或者准確地說還沒有暴露,但因為機制的存在,註定了這種現象的不可避免。綜上所述,委託代理合同這件「外衣」已經罩不住股權委託管理這個無拘無束的「軀體」了,股權委託管理的內容和方式已遠遠超出了委託代理的范疇。在委託代理的關系下,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都會面臨風險,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利益被侵害的風險更大,受託方利用自己的實際控制人地位通過資產重組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資產、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易如反掌。對越來越多的股權委託管理現象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並加以規制。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 股權投資協議託管 本身具有相當的不穩定性,代理人與委託人處理問題存在矛盾之處,還存在多個受託人或託管部分股權的時候,行使表決權有難以自圓其說的障礙等等問題。

『叄』 股權託管的利與弊

1、股權託管對股東的好處:可以有效杜絕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規范行為,保護自身利益;規范股權變更,防範欺詐行為;增加股東股權的流動性,拓寬股東的融資渠道;通過股份證明和查詢股權信息,減少不對稱信息。股權託管對企業的好處:有利於規范運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有利於節省財務成本;有利於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實現多元化;有利於擴大企差毀業知名度,為其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創造條件。
2、股權投資協議託管風險:委託代理合同本身具有相當的不穩定性、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中慶森權利的事實與委託代理關系中代理人須按照委託人的意志行事的原理存在矛盾之處、存在多個受託人或託管部分股權的情況下,表決權的行使有難以自圓其說的障礙、託管費用的含糊其辭使得股權委託管理行為的法律定性更加模糊、賣畝股權委託管理行為時的委託雙方以及第三人-上市公司的利益都處於風險之中。

『肆』 什麼是股權託管

股權託管的定義


股權託管是指企業將持有的股權委託給第三方進行管理的一種行為。這種管理方式常見於大型企業、上市公司或需要專業管理股權的機構。通過股權託管,企業可以確保其股權得到專業、高效的管理,進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詳細解釋


1. 股權託管的含義:股權託管是企業將其持有的股份權利,包括收益權、決策權等,交由專業的股權託管機構進行管理。這些機構通常具有豐富的市場經驗和專業知識,能夠更好地處理股權相關的各類事務。


2. 股權託管的動機:企業選擇股權託管的原因多種多樣。一方面,對於一些大型企業或上市公司來說,股權管理涉及眾多股東和復雜的法律關系,需要專業的團隊來處理。另一方面,股權託管也能幫助中小企業吸引投資,通過專業的託管機構來提升企業的市場價值。


3. 股權託管的流程:在股權託管過程中,首先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和審計,確定股權的價值。接著,雙方簽訂股權託管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託管機構會開始管理企業的股權事務,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溝通、決策參與、資產評估等。託管期間,託管機構還需要定期向企業報告股權管理情況。


4. 股權託管的益處:對企業而言,股權託管不僅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還能增加企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託管機構的專業管理也能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有助於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此外,託管機構還能提供市場分析、投資建議等專業服務,幫助企業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總的來說,股權託管是一種專業的股權管理方式,旨在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和市場競爭力,為企業帶來長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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