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跟公司離婚股權退股
⑴ 公司退股一般怎麼退
企業股東退股的流程主要是首先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股權收購事項依法作出裁判。
股東退股的分類;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製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
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於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於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⑵ 股東退股怎麼退
股東退股方式:股權轉讓: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應當規定異議回購的權利。
1. 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已連續五年實現利潤,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公司合並、分立或主要財產的轉讓。
2.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發生,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大會決定減少注冊資本的,不得按同等比例減少注冊資本,即股東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退出公司。股東可以按照股東大會決議程序決定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可以通過減少股東注冊資本的方式退出。
拓展資料
1.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情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股東退出公司是指在公司存在期間,股東根據特定原因收回其股權的價值,從而完全喪失其會員地位。 公司制度是一個復雜的利益制度。公司參與者的利益是密切相關的。任何一方利益的變化都會影響到其他參與者的利益。股東的退出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後果。公司資本的減少會降低公司的償債能力,從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償債能力。如果股東與公司串通,通過股東撤資逃避債務,也構成對公司債權人的侵權。根據修改前的公司法,股東投資有限公司後,將與公司緊密聯系,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東那樣「用腳投票」自由進出公司。
2.然而,經濟生活的實踐對股東退股提出了各種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了股東投資的預期。當股東投資公司時,他們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有自己可以接受的期望。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他們的預期時,股東就會產生退出公司的想法,以降低自己的投資風險。股東的死亡。股東投資公司後,依法享有股權。衡平法是一項重要的產權。股東死亡時,其權益應計入繼承,由繼承人繼承。根據中國的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當這些繼承人不願意或不適合成為公司的股東時,繼承人就希望將已故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 股東離婚。當股東的婚姻發生變化,夫妻離婚時,會提出股東權益的分割。由於夫妻雙方已經反目成仇,配偶作為非股東,永遠不能參與對個人誠信要求很高的有限公司。此時,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提取,變現並交付給非股東配偶,這已成為對非股東配偶的強烈要求。 小股東受到控股股東的擠壓。資本多數是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表決的基本原則。
⑶ 夫妻雙方鬧離婚,但公司只只一方名下,有權利退出股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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