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怎麼設計股權比例
A. 如何分配公司股份制
法律分析:分配公司股份制包括絕對控股型、相對控股型和不控股型。其中絕對控股型,為創始人百分之六十七的股權,合夥人佔百分之十八的股權,預留團隊股權為百分之十五,最後還是老闆拍板;相對控股型,創始人佔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權,合夥人加在一起佔百分之三十四的股權,員工預留百分之十五的股權,其他絕大部分事情還是老闆就能拍板;不控股型,創始人佔百分之三十四的股權,合夥人團隊佔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權,激勵股權佔百分之十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關聯交易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七十八條發起人的限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B. 新成立的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1、按照出資額比例分配,出資是股權分配的依據,根據出資額與占總出資額比例進行股權分配,這種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資人獲得股權比例有多有少。
2、第二種種股權分配方式,平均分配。兩位股東,一個出資60%,一個出資40%,但股權進行平均分配。平均分配方式可能會削弱公司創始人的控制力而影響公司決策。
一、公司股權分配注意什麼:
1、注意財務監控
研究表明,許多初創企業在一年內就倒閉的直接原因是因為財務管理不善,應收賬款中的壞賬太多,頻頻發生流動資金短缺問題。初創企業的財務部門常常是一個會計、一個出納,完全不足以應付如此眾多的挑戰。創業者要特別注重財務監控問題,不能簡單地把財務管理視作"記賬",要由有專業技能的專人負責,並且有相應的激勵機制和評估體系。
2、避免社會關系對工作關系的干擾
創業期企業里的員工多半有親屬關系或地緣、學緣關系,相互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社會關系,這些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企業內正常的工作關系。按規范行使企業管理往往比較困難,規范的制度體系缺乏必要的實施環境。
股權轉讓後股利怎麼分配:
1、公司股東按合法程序將所持股權轉讓給他人後,是否對公司盈餘還有股利分配請求權呢,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還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或者股東會表決不通過。律師認為,在前一種情況下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對於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的分配給自己的股利享有請求權,後一種情況下則沒有。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C. 公司創始人股權分配
公司創始人股權分配通常有三種模式。具體如下:
1、絕對控股:創始人持有公司67%的股權,合夥人18%(指的是聯合創始人)員工期權15%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是絕對的老大,因為公司法規定大多數公司的決策按照出資比例投票即少數服從多數,這里邊不包括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的,但是一些重大的事情是需要超過三分之二表決權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及解散,67%剛好超閉慎過了三分二,所以持股67%是絕對的老大。這種股權模式適合合夥人擁有核心技術,自己創業思路,掏了大多錢,自己的團隊自己的技術;
2、相對控股:創始人51%,合夥人32%,期權17%的股權,就是公司大多數事都是可以拍板的,但唯獨上面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及解散,如果沒有其他小股東同意決策不了。所以這種模式可以將期權池的股權由創始人代持,釋放期權時只釋放分紅權而不釋放表決權;
3、非控股模式:創始人34% ,合夥人51% 期權15%這種情況下創始人雖然不能拍板,但是有攪和權,只譽正有重大事項的一慶態悔票否決權,沒有決定權適合。對於創始人來說這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創始人比較缺錢,聯合創始人或者投資人比較強勢,所以創始人只能保留一票否決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