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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凍結怎麼申請解凍

發布時間: 2024-11-14 08:38:15

『壹』 因為股權糾紛被凍結賬戶怎麼辦

如果賬戶被凍結的話,可以等到凍結的期限屆滿以後,那麼會自動進行解凍,如果想提前解凍的話,那麼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也可以提供相對應的擔保,經過法院同意以後,那麼是可以進行解凍的。 凍結期限屆滿後,會自動解除凍結。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可以提供擔保,經法院審查同意後可以解凍。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除此之外,如果真的保全有誤,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因為很多賬戶涉及到支付貸款、發放員工工資等重要業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設備存放費用,屬因保全損失造成的必要費用。
附上一份不服財產保全的復議申請書。
賬戶解凍申請書: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司訴被申請人###股權糾紛一案業經貴院調解結案,依據申請人申請,貴院已對被申請人價值XX萬元的財產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包括銀行賬戶)。現為XX經被申請人請求,申請人同意對被申請人銀行賬戶解除保全措施。特此申請。
此致
申請人:XX律師事務所(蓋章)
律師:(簽字)
XX年月日
被申請人賬戶: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雙方在進行起訴階段或者是在起訴之前,以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那麼這時財產就容易被凍結,這個時候需要等到凍結屆滿以後才能夠進行解凍,或者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解凍。

『貳』 申請解除股權凍結的流程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已對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的,股權持有人、所有權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對股權的凍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就股權凍結法院如何解凍規定如下: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凍結期限屆滿後,會自動解除凍結。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可以提供擔保,經法院審查同意後可以解凍。

『叄』 王思聰股權陸續解凍,股權凍結之後怎樣做才能解凍

通過企查查數據發現,王思聰全資持有的北京普思投資有限公司股權於4月7日解除凍結。在2019年11月開始,王思聰陸續收到多條限制消費令,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同時王思聰旗下公司股權被凍結,財產也被法院凍結,但在隨後幾個月時間內,財產及股權陸續被解凍。

『肆』 法院凍結股權如何解凍

法律分析:1、法院確定的凍結期限屆滿後,凍結股權自動解除凍結;2、經被凍結股權的當事人申請,並提供相應擔保,經法院批准後同意解凍。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伍』 法院辦理解凍股權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辦理解凍股權流程: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期限屆滿後,會自動解除凍結。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可以提供擔保,經法院審查同意後可以解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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