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拍賣股權
Ⅰ 股權拍賣的執行程序
法律分析:股權拍賣的執行程序:1、選擇拍賣機構;2、處理拍賣中的特殊問題(如股權權屬、保留價、保證金等問題);3、進行拍賣;4、拍賣成交訂立協議或作流拍處理;5、結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Ⅱ 法院怎麼處置質押的股權
法律分析:對於已經質押了的股權,股份,法院在執行中一般通過變賣、拍賣的方式來處置,並進行所有人的變更登記。質押的股權在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會首先優先受償質押權人的債權,餘款才可以作為執行款由法院轉交執行申請人。這種強制執行的情況一般發生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Ⅲ 法院可以拍賣股權嗎
法院可以拍賣質押的股權。法律規定,對於已經質押了的股權或股份。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通過變賣、拍賣的方式來處分所質押的股份,並進行所有人的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Ⅳ 法院拍賣股權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拍賣股權的流程如下:
1、對股權進行價格評估;
2、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4、確定拍賣保留價;
5、舉行拍賣會;
6、確認拍賣結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條 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Ⅳ 法院在執行階段如何執行股權
當被執行人在公司中有投資權益或股權時,可以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法院執行股權時,應當首先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和債權,當將這兩者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才可以執行股權。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股權的前提是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三種,即拍賣、變賣和以物抵債。
一、強制執行程序申請流程:
1、執行法院向公司以及工商部門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並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
3、發布轉讓股權的公告。
二、股權執行法律有以下規定:
1、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該股權不得轉讓,公司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三、在股權執行過程中,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必要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別無他法的前提下,才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執行。
2、個人負責原則。即在對被執行人的股權執行時,應注意不要侵害公司的利益,減少公司的注冊資金總額,不能直接或變相讓公司替被執行人承擔責任。
3、保護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要注意不要因為股權的執行而影響了公司的相關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Ⅵ 法院股權拍賣最新規定
對股權作價進行拍賣後,競買人競拍得股權的,法院會通知有關的部門協助競買人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和財政主管部門對股權性質的界定等資料,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一、上市公司股權拍賣注意事項:
1.上市公司股權拍賣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拍賣條件;
2.拍賣前要確定好拍賣的底價,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拍賣公開進行;
4.注意對競買人資格的審核。
二、法院拍賣股權的流程
1.對股權進行價格評估;
2.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4.確定拍賣保留價;
5.舉行拍賣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和財政主管部門對股權性質的界定等有關文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Ⅶ 股權拍賣流程
法律分析:1、拍賣機構的選擇。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拍賣機構,也可以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隨機確定。
2、拍賣中的特殊問題處理
(1)保留價的確定。在股權拍賣中必須確定被拍賣股權的保留價。
(2)股權的權屬情況。股權在拍賣前,人民法院會調查清楚股權到底屬誰所有,保障股權的權屬沒有瑕疵。
(3)拍賣公告。人民法院在股權拍賣前15天會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發布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
(4)參加拍賣的保證金。申請參與股權拍賣的競買人必須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
(5)通知優先權人和優先權處理。人民法院會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即其他股東)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3、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不履行義務的處理。
4、結案處理。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4條
對擬拍賣的股權,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除非當事人申請無須進行評估。
Ⅷ 股權拍賣規定
股權拍賣規定有:
1、對股權作價進行拍賣後,競買人競拍得股權的,法院會通知有關的部門協助競買人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2、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
3、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和財政主管部門對股權性質的界定等資料。
大股東欠債能否拍賣其股權
一般情況下只有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義借款,且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度法院可以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拍賣。如果是股東個人回借款的話,即使在無法償還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被拍賣,但由於公司的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很少答會出現這種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發起人是指負責公司籌備事務的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對內執行設立事務。公司發起人可以獲知更多的公司的情況,如果公司成立不久,發起人就能轉讓股權,可能對公司不利。為了公司的穩定發展,有必要限制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權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