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聯合性質和合營有什麼區別
❶ 合營企業與聯營企業在股權比例上有什麼明確的界限么
1、在出資比例上,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相同。理論上,除了超過 50% 外,都是可能的。如果有兩個投資者,每個出資50%;股東為10人的,每個股東的出資比例佔10%;現有股東20名,每位股東占出資額的5%。總之,合資公司的股東比例是一樣的,沒有人說了算。
2、合營企業的出資比例為20%(含20%)至50%以下(不含50%)。對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但尚未達到控制。與聯營企業一樣,合營企業以股權投資為基礎。如果沒有股權投資,合資企業就不叫合資企業,是另一種經濟制度。
3、聯營企業以股權投資為基礎。如果沒有股權投資,則只是協議,不應視為聯營企業,而應視為合作企業。
拓展資料:
1、合營企業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夥投資興辦的企業。按其合營的方式,有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兩種。合資經營企業,採用股權式合營方式。其主要特點是合資雙方都必須以貨幣計算股權,並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必須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必須共同組成董事會,共同委託經理、副經理,以便於對合營企業進行共同管理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採用契約式合營方式。其主要特點是合作雙方不一定用貨幣計算股權,也不一定按股權比例分取收益,而是按協議規定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來計算;不一定組建共同管理機構,只須按合同規定各自分擔經營中的責任和義務。
2、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聯營企業的具體形式很多,可以根據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地區、行業不同向橫向或縱向發展。聯營企業一般都形成對外稱呼的各聯營公司。聯營企業按投資多少,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實現的利潤,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各投資單位。聯營企業的形成是技術進步和社會化生產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較大的優越性。
❷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區別
1企業法律地位不同:合資企業必須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為形式的法人;2企業性質不同:合資企業各方投資應以貨幣計算股權比例,並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而合作企業各方以貨幣以外的方式出資,無須以貨幣作價。3利潤分成不同:合資企業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4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主要是董事會;
法律分析:1企業法律地位不同:合資企業必須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為形式的法人;2企業性質不同:合資企業各方投資應以貨幣計算股權比例,並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而合作企業各方以貨幣以外的方式出資,無須以貨幣作價。3利潤分成不同:合資企業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4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主要是董事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以確立和完成一個項目而簽訂契約進行合作生產經營的企業;是一種可以有股權,也可以無股權的合約式的經濟組織。合作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協商,制定合作協議、合同,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加以約定。合作雙方簽署的合同,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受國家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