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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股權如何折價補償

發布時間: 2024-11-05 12:28:49

1. 離婚案件涉及的股權、期權糾紛如何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應的收益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對於離婚後行權的,不能當然認為持有人已解除婚姻關系且行權時間是在離婚後,就將行權收益認定為個人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類似離婚案這樣涉及股權、期權分割的案件,往往還存在股權確權、股權轉讓、股權質押等問題,對於此類法律關系相對復雜的案件,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股權糾紛如何處理?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股權是什麼?簡單講,它是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享有股權,從公司獲得利益,並參與公司管理,因而公司股權既有財產性質,也具有人身屬性。

在離婚訴訟中可以主張分割公司股權嗎?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嚴格來講,在離婚訴訟中,我們實際分割的是[股權價值],股權分割只是出於一種簡稱。

但是在對股權價值進行處理時,同時也會造成權利的轉讓或部分轉讓,這不可避免會影響到其他股東的利益。

那麼在進行股權分割時要考慮哪些法律問題呢?

(一)明確股權所有權

確認股權所有權是股權分割的前置程序,一般依據工商登記、股東名冊、股票期權記載等材料進行確定。

但在現實情況中,股東的股權歸屬存在三種特殊狀態:

1、名義股東

名義股東是指在公司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信息中登記為股東,通過其與隱名股東簽訂的委託代持協議,以自身名義代替實際出資人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

名義股東對於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受限於實際出資人。

2、隱名股東

隱名股東是指不體現在公司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信息中,但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主體。

隱名股東通過委託代持協議,由他人代替自己成為目標公司的名義股東,但由自己承擔實際出資義務。

我們在處理離婚案件涉及的股權分割問題時,對於存在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的情況要格外注意。

既要看當事人是否屬於名義股東,又要提防當事人根據隱名股東的特點,故意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二)明確股權的性質

股權所有權確定之後,還需要考慮該股權的取得時間、出資情況等來確定該股權的價值是否可以依法分割。

對此,大致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權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權一般屬於個人財產, 不因結婚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是一方在婚前作為股東出資並在婚後實際參與公司運營,其婚前出資的股權本金雖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婚後產生的投資收益、經營性收益,包括分紅、利潤、資產增值的溢價等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2、一方婚後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股權

投資本金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投資獲得的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3、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或購買股權,公司股東只有夫妻兩人或者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般雙方協商優先,若無法協商一致,一方起訴要求分割股權,因不涉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直接予以分割。

若一方想要獲得公司經營權,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拿到股權,並對另一方作出經濟補償。

在分割比例方面,原則上一人一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關系比較特殊,雙方設立夫妻公司時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持股比例可作參考,這個持股比例有較大隨意性,需要相關證據輔助證明來確定最終的股權分割比例。

4、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或購買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包含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夫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②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此外,證明股東同意股權轉讓或購買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股東書面聲明材料。

(三)股權分割的方式

1、直接轉讓

夫妻分割股權的一方非目標公司股東,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情況,需滿足下列條件:

①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視為同意轉讓;

②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

③受讓人須具備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成為股東的條件。

直接轉讓股權的優點在於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進行評估。

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如果新股東無法獲得其他股東的認可,很可能無法參與公司的運營與決策,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遭到破壞,甚至導致公司陷入僵局而解散。

2、折算股權價值

折算股價補償是指將夫妻一方應得的股權份額折價後,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另一方,股權未作實際分割,仍歸原持股人所有。

這樣做有利於保障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且不會影響其他股東的利益。

但是股權價值的確定可能會存在爭議,若持股方不具備支付股權折價款的能力,則可能需要進行股權質押來予以支付,涉及到的貸款利息等需要雙方協商來確定分擔方式。

3、拍賣分割

若夫妻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雙方均不願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將其拍賣後對拍賣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期權糾紛如何處理?

期權是上市公司授予特定激勵對象的,可在規定時間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流通股票的權利。

被激勵對象的收入構成主要為:短期的、確定的薪資收益和長期的、不確定的期權收益。

「低薪資,高期權」,是公司為吸引人才採取的越來越普遍的模式。

以一個公司為例,早在1990年,就開始嘗試員工持股制度。

當時的參股價格為每股10元,以稅後利潤的15%作為股份分紅,向技術、管理骨幹配股。

進入21世紀,其逐步實行「虛擬受限股」的期權改革,員工取消1:1的原始股票,老員工的股票也逐漸轉化為期股,即以公司年末凈資產折算價值的期權,期權的行使期限為4年,每年兌現額度為四分之一。

經過有效的期權改革,其的銷售業績和凈利潤實現突飛猛漲,但是當員工離婚時,這類期權收益該如何處理呢?本節將就此進行分析。

(一)期權有哪些特點?

1、本質上仍為公司股權,但取得方式有所區別。

2、期權是公司為了激勵員工,作出的附條件、附期限的承諾。

其能否實現,要看公司是否達到激勵計劃設定的目標,從而將公司的利益與員工的利益直接掛鉤,有效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3、期權的價值與被授予人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工作業績,及是否為該公司員工等密切相關。

(二)期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目前對於期權分割的問題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但是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屬於「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取得的收益」,這種收益最明顯的特徵是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期權屬於一種「期待性的權利」,符合以上特徵,因而在滿足特定條件時是可以進行分割的。

(三)為什麼離婚時要對期權進行分割?

首先,期權的財產權益的實現需經過三個重要的時間點:

①員工簽訂股票期權協議被授予期權之時;

②員工符合股票期權的獲得條件,即可行權之日;

③員工實際行權之日。

[行權]是指持有期權的員工,在約定的期限、條件達成時,向公司要求兌現其承諾的權利。

那麼,既然期權是公司授予員工個人的一種激勵機制,為什麼離婚時要對期權進行分割?

這里我們要注意,期權授予個人不假,但期權從取得到實現,通常要跨越一定期間,而且這一期間常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重合或交叉。

夫妻雙方在經營家庭的過程中,配偶方在家庭方面提供的支持、幫助,使得激勵對象能夠全心投入工作,所以配偶方對於期權財產權益的實現也承擔了相應的風險,對於期權的取得貢獻較大,理應在離婚時對被激勵方取得的期權進行分割獲得相應的份額。

所以判斷期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關鍵在於「期權是否已經轉化為明確的財產收益」以及該種財產收益是否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

(四)離婚時,期權糾紛如何處理?

綜上,根據司法實踐,法院對於離婚案件涉及的期權糾紛一般作如下處理:

1、期權是公司在員工婚前授予的

(1)婚前授予、婚前行權

對於婚前行權的,因取得該期權的財產權益是在結婚前,因而行權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2)婚前授予、婚內行權

對於婚內行權的,此時不能片面將其認定為持有人的個人財產或者一味認定屬於婚後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婚後採用分別財產制,該行權收益在有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個人財產。

如果夫妻婚後採用共同財產制,應綜合考慮期權取得時間、行權時間、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來加以認定。

一般而言,「期權取得至結婚前」這段期間對應的收益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應的收益部分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3)婚前授予、離婚後行權

對於離婚後行權的,不能當然認為行權時間是在離婚後,當事人既已解除婚姻關系,期權的財產權益屬於個人財產。

此處與婚內行權的認定規則基本一致,離婚後行權取得的財產權益在所有權的形態上處於混合狀態,即由「期權取得至結婚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後至行權時」各自對應的收益部分構成。

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應的收益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2、期權是公司在員工婚內授予的

(1)婚內取得、婚內行權

對於婚內行權的,因該期權在婚內取得,財產權益亦在婚內實現,根據夫妻財產共有制的精神,行權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內取得、離婚後行權

對於離婚後行權的,不能當然認為持有人已解除婚姻關系且行權時間是在離婚後,就將行權收益認定為個人財產。

此處離婚後行權取得的財產權益,其所有權形態同樣處於混合狀態,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應的收益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篇幅有限,恕不能具述。

在實際的離婚案件中涉及的股權、期權糾紛往往還存在評估、鑒定等問題,當事人以一己之力常難以處理,需要法律幫助還望具體溝通,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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